理论教育 环境税法的讨论:反思零税收论的误导

环境税法的讨论:反思零税收论的误导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个问题上如果仍然受所谓“零税收论”等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论误导,我们不可能在《环境保护税法》的讨论上取得大的突破。为方便起见,笔者以“零税收论”为代表对相关误判进行反思。当代中国对发展方式转型之求索恰恰是环境税立法之语境,[19]在此语境下,人们会发现,“零税收论”等观点存在许多无法自圆其说的地方。“零税收论”言之凿凿,表面看来颇有道理,但背后隐含的是其立法预设的巨大偏漏。

环境税法的讨论:反思零税收论的误导

在就《环境保护税法》开展细致分析前,我们有必要就环境税法功能问题上的理论争议进行澄清和辨识。在这个问题上如果仍然受所谓“零税收论”等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论误导,我们不可能在《环境保护税法》的讨论上取得大的突破。

回顾过去,在环境税立法研究的早期,学界就意识到,环境税的功能在理论上可分为规制功能和收入功能两种,其中,规制功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一点到今天也仍然是基本共识。但是,对收入功能,学界始终存在不同的看法。

早期环境经济研究曾提及,中国应建立国家环境基金,以后开征的环境税可为此筹集资金,[3]而早期立法研究已在环境税诸功能中简略提及收入功能。[4]后来的环境税法研究则发现,垃圾税等不仅可以减少生活垃圾等污染物排放,而且可以筹集环保资金。[5]一些研究也注意到了环境税的双重作用或曰“双重红利”,即环境税既有规制污染之效,其所带来的财政收入亦可发挥矫正经济扭曲的作用,[6]因而收入功能亦不可忽视。[7]正因如此,环境税法应“适度体现财政原则,为环境治理筹集资金,有利于增加环保投入”,而这同时也是规制功能的内在要求,因为“如果没有相当水平的税收负担,就不足以改变纳税人的污染行为。”[8]还有一些研究提出,环境税内部可以划分为多个种类,除了通常所说的环境税种类外,还应通过开征环境收入税,拓宽环境治理的筹资渠道。[9]或者,创设旅游环境税,在控制污染之余,利用该税收为旅游地筹集环保资金、创造就业、调节收入分配等。[10]在与环境税法研究具有较大交叉重合的生态税法研究领域[11]规制功能与收入功能也被视为两项基本功能。[12]

社会科学研究往往有正方就有反方。有的早期研究虽未直接否定收入功能,但国外研究对环境税收入的稳定性进行了初步质疑,[13]这在后来成了反方的重要理由之一。起初,反方还是在较弱的意义上反对收入功能,或者认为收入功能即便有也不能作为重要功能。例如,有学者认为,“获取收入不是环境税的主要目的,甚至连附随目的都谈不上”,“环境税收入越少,环境保护的效果越好”。[14]近年来,反对立场似乎愈加鲜明。如有学者明确主张,环境税法只需规制功能即可,而“不应该具备财政收入的功能”。[15]或者,类似看法是,环境税起的是“震慑作用”,“它最好像刑法中的‘军人违反职责罪’那样,备而不用。环境税最好征不到一分钱”[16]。如果说以上观点主要是学者对中国环境税立法的倾向性判断,有的观点就直接上升到“普遍真理”的高度了,似乎“零税收”或“无收入功能”是世界环境税立法的普遍规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颠扑不破的“公理”或“定理”。[17](www.daowen.com)

正如一些学者明确指出的,所谓环境税不能具有收入功能的说法是“过分夸大其词了”,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事实上,都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环境税只能是非收入性工具。[18]要找准环境税法的功能定位,必须澄清对收入功能的有关误判。为方便起见,笔者以“零税收论”为代表对相关误判进行反思。需要说明的是,对相关误判的反思应当放在具体情境中进行,因为任何立法都是“嵌入”特定时空结构之中的。当代中国对发展方式转型之求索恰恰是环境税立法之语境,[19]在此语境下,人们会发现,“零税收论”等观点存在许多无法自圆其说的地方。一些主张或许在有些国家的特定历史时期有一定合理性,但在当下中国需另当别论。而更多观点在许多国家也未必经得起检验,在当下中国就更没有直接的普适性。

“零税收论”言之凿凿,表面看来颇有道理,但背后隐含的是其立法预设的巨大偏漏。这种立法预设与以往对收入稳定性的质疑在当前社会氛围下联起手来,从而形成了对收入功能的合围。但是,这当中的逻辑瑕疵与漏洞是致命的,如果深入背后进行反思,笔者相信,即便是持此类观点的学者也会意识到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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