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功能定位研究

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功能定位研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直至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又对《环境保护税法》进行修正,我国环境税法的诞生和成长颇为不易。“平移”立法模式比较“稳”,体现了立法者对政策承接、平稳过渡的考量,但后果是其可能淡化、忽略甚至扭曲了环境税法的功能定位。

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功能定位研究

环境税法从理论探讨到酝酿起草乃至出台之后的整个过程,无不伴随着大量的争议。仅就2008年财政部、环保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开始着手酝酿环境税立法方案,到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这几年来说,立法方案和立法内容引发的诸多批评常见于报刊媒体。可以说,直至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又对《环境保护税法》进行修正,我国环境税法的诞生和成长颇为不易。然而,关于环境税法的争论并未因正式法律的出台而尘埃落定,个中缘由总绕不过各界对这部姗姗来迟的法律的期待同最终通过的版本间的巨大落差。

犹记得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坦陈:“作为一个关注环境税政策研究近20年的研究人员,我对《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看法比较复杂……这个版本的环保税法经过了理想与现实的博弈以及现实中诸多问题的平衡,最终从理想主义回归到‘现实’,公众对环保税法的失望恐怕更多地来自这种从理想主义回归‘现实’的落差。”[1]可以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税收法定条款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立法,《环境保护税法》似乎并未平复这些心情“复杂”或“失望”的人的情绪。(www.daowen.com)

这与环境税立法的“平移”模式有关。但从更深层次的问题而言,这是因为人们所期待的环境税法的功能与立法者通过“平移”立法所呈现出来的环境税法的功能存在“落差”。“平移”立法模式比较“稳”,体现了立法者对政策承接、平稳过渡的考量,但后果是其可能淡化、忽略甚至扭曲了环境税法的功能定位。与此同时,理论上一些关于环境税法功能定位的误解、误读甚至曲解,可能与“平移”立法模式对环境税法功能定位的忽略、扭曲产生“化学反应”,后果可谓相当严重。尽管我们曾经就环境税功能定位问题作过一些探讨,也提出过若干建议,[2]但是,反观环境税法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还很有必要继续推进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其中,对环境税法的环境规制功能(以下简称“规制功能”)和财政收入功能(以下简称“收入功能”)的讨论,尚有很多问题仍需学界持续加以研析,如此,各方才能更清晰地看出理想的环境税法应当如何定位其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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