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境税“双重红利”的讨论不断深化,“三重红利”“多重红利”等理论也逐渐发展起来。当然,与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一样,关于环境税“三重红利”“多重红利”的争议也不少。
阿尔弗雷多·佩雷拉(Alfredo M.Pereira)等人认为,环境税存在“三重红利”,即改善环境、改善宏观经济和增加公共财政收入,不过,这些红利的实现需要立法者进行精巧的制度设计。以葡萄牙环境税改革为例,葡萄牙计划到203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的60%,不过,其立法方案存在重大弊端,势必无法实现“三重红利”,除非尽快调整立法,特别是采用财政收入循环战略(revenue-recycling strategy),在增加环境税收入的同时,降低个人所得税、降低雇主的社会保障税费、增加投资税收抵免。[72]
范·赫登(J.Van Heerden)等人研究了南非的环境税法。他们注意到,在《京都议定书》中,南非在第一个承诺期内没有任何减排目标,轻装上阵有利于南非发展经济,通过引入特定的环境税制度,南非获取了“三重红利”,即既治理了环境污染,又促进了经济增长,还有助于减少贫困。[73]
库尔巴耶娃以发展中国家为样本考察了环境税的效应问题。其认为,环境税存在“双重红利”效应,即改善环境和公共财政。不仅如此,如果制度设计合理,环境税还有助于增加工人和失业者的税后收入,由此可能产生环境税的“第三重红利”。[74]
以上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很大。当然,发达国家在环境税制改革方面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学者们也曾揭示过发达国家环境税的多方面积极效应,对我国也有较大的启发意义。例如,埃文·特金(Evan Turgeon)在考察美国环境税问题时指出,改革后的环境税收政策会产生“三重红利”,即同时惠及美国经济、国家安全前景和环境治理。[75](www.daowen.com)
我国不少学者也就环境税“三重红利”“多重红利”问题开展了相关研究。例如,张景华认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环境税的红利效应将不断凸显出来,不过,他没有严格区分“双重红利”和“多重红利”,并认为环境税带来的效益越多越好。[76]
武亚军认为,环境税改革及税制优化有可能产生多重福利。其一,环境税可产生环境改善效益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福利效应;其二,环境税收入有助于减少不合理的要素税收,如负担较重的企业所得税,从而获得资本积累加速和投资增长效应;其三,利用环境税收入替代扭曲性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费,从而增加就业和人力资本的积累。[77]
许文立、刘晨阳分析了绿色财政收入和绿色财政支出对环境的作用机制,考查了废气产量与成本、废气减排量与收益进行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进而发现,环境税不仅能获得环境效应、经济效益,甚至可以达到降低贫困的作用,从而实现“三重红利”效应。[78]
综上,在传统的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基础上,很多学者也关注到了环境税的“三重红利”乃至“多重红利”。这些讨论虽然多集中于经济学领域,但对环境税法的功能定位问题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在规制环境的红利效应基础上,环境税还可能通过筹集财政收入产生更多的红利,这意味着,环境税法完全可以在规制功能的基础上发挥其财政收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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