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全面发展阶段:2009年至今的环境税法律构造研究

全面发展阶段:2009年至今的环境税法律构造研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至今是我国环境税全面发展的阶段,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立法实践,环境税都已成为热点。我国在2016年正式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这标志着我国理论界多年针对环境税究竟应不应该开征、征税对象是什么、如何征管等问题的讨论有了重要的结论和里程碑式的成果。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通过,这是我国在明确“税收法定原则”之后通过的第一部税法。

全面发展阶段:2009年至今的环境税法律构造研究

2009年至今是我国环境税全面发展的阶段,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立法实践,环境税都已成为热点。我国在2016年正式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这标志着我国理论界多年针对环境税究竟应不应该开征、征税对象是什么、如何征管等问题的讨论有了重要的结论和里程碑式的成果。当然,这些仍然是阶段性的,并非终结性的,事实上,环境税的体系建设仍然在路上,针对环境税的理论研究也仍在进行,我们仍有必要继续推进相关研究。针对这一阶段的回顾,正是一个梳理我国环境税法出台前后学术热点与争论焦点的好契机。依照前述方法,我们对这些论文的题录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到此一阶段关键词多维尺度图以及关键词共现图(图6、图7)。

图6 2009年至今环境税关键词多维尺度图

图7 2009年至今环境税关键词共现图

图6多维尺度图反映的是学界讨论热点的关联性。该图清晰展现了这一阶段环境税相关研究的关注点,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①以碳税为核心的主题群落,包括“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碳税”“低碳”“碳减排”“气候变化”“碳排放”“碳关税”和“碳交易”共9个关键词。不难看出,2009年以来,随着诸如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这样的国际性会议的召开,学者针对碳税的讨论已然成为一个重点话题。②以生态财政为核心的主题群落,包括“生态补偿”“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财税政策”共6个关键词。这个主题群落虽然规模较小,但反映出我国生态财政政策的核心要义,即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以及如何利用财税政策来引导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③以环境税制建设为核心的主题群落,包括“资源税”“环境税”“税制改革”“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税种”“税收”“财政收入”“环保税”“税收制度”等共15个关键词。这一主题群落之庞大,反映出学界针对我国环境税制的讨论更加深入且具体。

图7能够反映出学界在讨论环境税时的主要聚焦点。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阶段学界的关注点已经没有前几个阶段那么紧凑,这说明相关研究呈现出多点开花、日益精细的特点。学者们关于环境税的讨论已经不再简单地聚焦于是否应当构建环境税体系,而是转为如何构建环境税体系,这一点也可以从该阶段关键词多维尺度图看出,环境税体系构建中不可回避的一些细致问题,如税目、税率等,逐渐成为讨论的关键和重点。(www.daowen.com)

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通过,这是我国在明确“税收法定原则”之后通过的第一部税法。如前所述,我国环境税法是从排污费制度“平移”或直接转换过来的,不少人将其评价为一次较为完美的费改税”过程。“税法取代收费制度,法治取代行政管理,这也是我国环保领域税制体系的又一次制度变革与创新。”[30]立法的积极效应是颇受期待的。不过,恰恰由于环境税是由排污费转化而来,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比如,环境税法的制度设计存在许多不符合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地方,尚需今后制度修订时加以改进完善。[31]

其实,在《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刚刚公布之际,学者们对其提出了很多批评和建议。比如,当时的制度设计并未突出环境税独有的作用,其立法宗旨与资源税、车船税等其他税种重合,而环境税纳税人的规定与原有排污费的规定高度重合,环境税税率也完全照抄原有排污费标准,征收范围与税收优惠也有明显缺陷。[32]此前,还有一些研究曾明确建议:我国应当构建一个独立型的环境税,环境税的首要功能是环境保护;环境税的政策目标是阶段性的、动态的,既能够在短时间内遏制破坏生态的行为,长期来看也能够引导并改变我国不健康的经济增长方式;碳税需要被纳入决策议程,要明确不对个人进行征收,针对企业的碳排放税目也应当以不影响国际竞争力为底线。[33]

一些学者在他们的论述中涉及了环境税的功能问题,但总体来看,学界对环境税的功能讨论尚浅,即便少数学者在他们的观点论述中涉及了环境税功能问题,由于不是专门讨论功能问题,也就不可能深入开展研究。有的学者提出,环境税应当仅有规制功能,不应当有收入功能。[34]有的学者认为,环境税的制度设计应当遵循激励原理,要对环境影响行为起到“震慑作用”。[35]有的研究则着重考察环境税法中的利益衡量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环境税收负担的分配,进而把握环境税的规制功能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强调环境税的政策导向性。[36]少有的几篇论文专门讨论了环境税法的功能定位问题,[37]其中,有的论文主张,环境税法应当具有“规制—收入”复合功能,也只有这样的功能定位方才符合中国的国情,方才有利于税制结构优化[38]有的研究则从改革、法治与发展这三个维度对《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度设计进行评议,研究旗帜鲜明地指出:“环境税作为一种税,当然具有收入的功能,同时,对污染行为也有规制的功能”[39],而这正是环境税应当具有的双重功能。也正因此,《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宗旨应当明确“双重目标”,而这有利于实现“双重红利”。

可见,虽然少数研究中涉及了环境税功能这一话题,但并非都是专门的环境税法功能研究,而这正是学界应该大力加强的。《环境保护税法》并未明确环境税的功能定位,究其原因,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对环境税功能定位的讨论不足,甚至,一些研究在未对环境税功能进行深入考察的情况下就给出了一个武断的结论。这些情况亟待改变,相关研究亟待加强。

就环境税制度设计的框架性问题,不少学者作过探讨与论证。从环境税课税对象来看,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和原材料作为课税对象,课征范围应当从重点污染和容易征管的课征对象着手,环境税开征初期的课征范围不应过宽。[40]类似的看法是,为了减少征收环境税带来的负面经济效应,应当从影响较小、效果明显的领域着手。[41]从环境税的征管模式来看,一般认为有三种征收模式可供选择:一是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税务部门征收;二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征,税务部门审核;三是税务部门征收,而针对由排污费改税的项目应当以第一种或第二种方式征收逐步转为税务部门征收模式。同时,环境税应当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以8∶2的比例分成,且环境税应当专款专用[42]当然,对此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43]

在2009年至今这一阶段,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44]与此相关,碳税问题也成为本阶段的热点之一。例如,有的研究认为,碳税作为一种典型的间接税,一般不会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结构,且对经济发展的副作用较小,所以,碳税一方面有助于解决能源环境问题,同时也能为税制改革提供契机,还有可能成为主要的税收来源,甚至可以补充财政资金缺口。[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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