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1999—2008年,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法律构造研究

1999—2008年,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法律构造研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上文统计可以明显看到,在1999—2008年这一阶段,我国关于环境税的研究开始井喷式增长。从图5可看出,1999—2008年这一阶段,相关研究讨论的问题焦点不再像前一个阶段那么紧密,但关联程度仍处于较高的水平。“双重红利”是西方经济学界探讨已久的一种假说,存在一定的争论,但相关研究认为,不能因此对环境税政策产生消极态度。

1999—2008年,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法律构造研究

进入千禧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且日益融入全球化的大舞台。无论是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还是从学术交流角度来看,这一时期都为我国环境税(法)研究创造了蓬勃发展的条件。通过上文统计可以明显看到,在1999—2008年这一阶段,我国关于环境税的研究开始井喷式增长。依照前述方法,我们对这些论文的题录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到此一阶段关键词多维尺度图以及关键词共现图(图4、图5)。

图4 1999—2008年环境税关键词多维尺度图

图5 1999—2008年环境税关键词共现图

就关键词多维尺度图而言,关键词之间关系紧密度比较明确,其所表征的环境税主题大体上归为三类:①以生态税收为核心的主题群落,包括“税收优惠”“生态税收”“税收政策”“生态税”“生态补偿”“循环经济”以及“环境保护”共7个关键词。这代表着学界探讨环境税在生态保护中作用的视角。②以中国环境税为核心的主题群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税制改革”“环境保护税”“可持续性发展”“环境税”“资源”“外部性”“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共11个关键词。这表明相关学者研究环境税的出发点仍是我国国情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③以环境税构成为核心的主题群落,包括“环保税”“排污费”“消费税”“资源税”“税率”“税种”“财政收入”“纳税人”“税收”“资源差别税”“企业”和“企业管理”共12个关键词。这说明学者在设计环境税体系时,着重对环境税与其他相似税种或收费进行比较,并且注重纳税人在该体系中的地位。

从图5可看出,1999—2008年这一阶段,相关研究讨论的问题焦点不再像前一个阶段那么紧密,但关联程度仍处于较高的水平。我们还可以发现,环境税与生态税是相关研究中的高频词。在本阶段,相关研究关注环境税与其他税收政策之间的区别,同时也讨论如何通过资源税等其他税收制度来加强环境保护。(www.daowen.com)

改革开放之初,一些人认为,经济发展难免以环境破坏和生态退化为代价,对此,苏明等人认为,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并不是对立的,可以构建一种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其中就包括环境税,其相对于排污费而言具有明显优势,特别是环境税不存在排污费“权威性不高、强制性不够”的问题。就环境税的制度建构来说,苏明等人还建议,在环境税设计时应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21]笔者发现,2016年出台的《环境保护税法》和201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中,已经改变以往的税权配置结构,并明确将环境税划归地方,这也说明税权分配问题的确是环境税制度建构中的重要问题。

笔者也注意到,这一时期,一些研究已经提出了绿色税制的新说法,环境税制度即被视为我国推行绿色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2]这对后来学者们提出税制的“绿化”或税制的生态化等新观点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环境保护和环境税的很多讨论最开始都是基于一些善良的动机和美好的愿望,不过,推行环境税制构建,还绕不开环境税制能否带来人们所期望的实际作用这个问题。有的研究立基于微观经济效应,从分析边际机会成本的角度切入,论证环境税能够对节能减排产生合理的激励效果。这种激励效果不是单一的而是双重的,换言之,环境税能带来“双重红利”效果。“双重红利”是西方经济学界探讨已久的一种假说,存在一定的争论,但相关研究认为,不能因此对环境税政策产生消极态度。在设计环境税制结构时,应当降低现有扭曲税收的税率,尽可能为“双重红利”效应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保证中国整体税收政策的健康[23]针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假说开展各种形式的争论不断,[24]经过一段时期的争论,学界认为,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推动了西方国家环境税理论的演化,其也正是我国在进行税制结构调整及优化中可以借鉴的宝贵经验。[25]

鉴于环境税制的积极效应,有的研究建议,应当将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排污费进行循序渐进的“费改税”,甚至有必要开征新的税种——环境税。[26]从价值定位角度来看,环境税收制度具有与传统税收理念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特定的目标导向作用,环境税收制度的改革应当以生态为本位,构建社会、经济和生态之间的和谐发展。[27]从制度建构原则来看,中国环境税的政策目标应当遵循多元原则和兼顾原则,环境税的设立与推进应当遵循循序渐进原则。[28]就制度设计所应体现的特征而言,环境税具有所有税种都具有的一般法律特征,包括法定性、公共财政性、普遍性、无对价给付性等,但也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具体包括:①科学技术性。基于此特性可以考虑将环境税委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征。②交叉性。③专用性。其收入应作为专项基金,用于环境治理。[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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