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税法律构造研究:生长阶段: 1989-1998年

环境税法律构造研究:生长阶段: 1989-1998年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图3可以看出,在1989—1998年这个阶段,除“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与其他关键词不够紧密外,其他各个关键词之间的关系均较为紧密。学者的研究总是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我国在1995年9月的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而这一时间节点正处于1989—1998年阶段的中后期。同时,基于对1989—1998年该阶段的研究回顾,我们也能明显看出,在环境税(法)研究领域,法学学者与财税学学者之间关注点与切入点的差别。

环境税法律构造研究:生长阶段: 1989-1998年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私有经济不断发展,各类企业如雨后春笋,一夜之间在我国各地出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比翼齐飞,中资企业、外资企业万马奔腾,国民经济蓬勃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生态平衡的巨大压力环境污染的现实危机。在这一时期,与上一个十年相比,环境税(法)研究已经从萌芽状态进入了草长莺飞的良好生长状态。依照前述方法,笔者对这些论文的题录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到此一阶段关键词多维尺度图以及关键词共现图(图2、图3)。

图2 1989—1998年环境税关键词多维尺度图

图3 1989—1998年环境税关键词共现图

就关键词多维尺度图而言,关键词之间关系紧密度比较明确,其所表征的环境税主题大体上归为三类:①以国外环境税为核心的主题群落,包括“能源”“本位币”“美元”“美利坚合众国”“财政管理”“北美洲”“美国”“环保局”“环境保护局”“税收”和“财政收入”共11个关键词。如同大部分学科的研究刚开始本能地“睁眼看世界”一样,学界在研究我国环境税问题时,也通常会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尤其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环境税经验。②以中国环境税为核心的主题群落,包括“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经济”“税种”和“可持续性发展”共7个关键词。这表明学界在研究环境税时具有鲜明的中国问题意识,也有一些学者较早地意识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研究我国环境税开征问题时,一些学者注意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之间的关系。③以环保税与排污费为核心的主题群落,包括“环保税”“市场经济”“经济体制”“税率”“排污费”“企业”“企业管理”“环境税”和“环境保护税”共9个关键词。这说明学者在考虑环境税的时候也注意到了企业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同时也意识到了环境税必然会对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www.daowen.com)

从图3可以看出,在1989—1998年这个阶段,除“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与其他关键词不够紧密外,其他各个关键词之间的关系均较为紧密。同时,此阶段学者讨论的重点在“环境保护税”“税收”“资源”和“财政收入”。学者的研究总是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我国在1995年9月的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而这一时间节点正处于1989—1998年阶段的中后期。“可持续发展”概念进入决策层文件之中,并将其作为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对学术研究的推动是很大的。[12]环境税方面的研究变化明显,至少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角度来讨论环境税的论文明显增多了。

其中,有的研究指出,可持续发展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理念和原则,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必须“加强政府对自然资源利用的宏观调控”,建立“碳税”等制度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13]有的研究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提出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主张,认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税(或收费)”是重要措施之一。[14]还有研究认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言,一个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和特别的重要性,其中就包括环境税收法律制度。[15]

此时,“睁眼看世界”,参考国外已有的环境税制度也是很有必要的,事实上,这也构成了我国早期环境税(法)研究的重要部分。徐华清考察了发达国家能源环境税制的特征,得出的结论是:环境税是一种间接税,各国之所以设立环境税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间接税、完善现有税收体系,这是设立环境税的首要目的,至于解决环境问题则是次要目的。在他看来,当时中国的税收制度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也正因此我国有必要开征能源环境税,但要注意开征这类新税种的主要目的和次要目的之分。[16]此外,计金标分别介绍了荷兰、美国和瑞典的生态税收制度与现状。[17]

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开始细致地讨论起环境税的具体课税要素等问题。陈建国讨论了环境税税基、税率以及环境税征收形式等问题。[18]张世秋人等从经济学与法学角度分析了环境税收制度,就法学角度而言,国家拥有征收环境税的权力,因为生产者与消费者等社会成员均利用了环境资源,故具有缴纳环境税的义务。[19]

在1989—1998年这个阶段,环境税(法)研究多局限于财税学、环境学等领域,从法学角度分析环境税的研究难觅其踪,研究环境税的法学学者当然也是寥寥无几。我国目前可搜索到的、公开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第一篇关于环境税的法学论文是鲁篱于1994年在《法学》杂志上所发表的《环境税——规制公害的新举措》。鲁篱讨论了环境税设计中的公平、效益、多因子重叠征税等原则。在对环境税与排污费进行比较后,鲁篱认为,环境税与排污费存在相似之处,又有明显不同。[20]有意思的是,这与后来《环境保护税法》立法的路径不谋而合,众所周知,我国2016年制定的《环境保护税法》正是从之前已有的排污费整改过来,是一种“费改税”。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一些研究开始注意到环境税在财政收入中的积极作用,换言之,环境税不仅是一种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进行环境保护的有力手段,溯及其本源,环境税还是税收中的一种,当然也就具有其他税种所具有的财政汲取方面的作用。同时,基于对1989—1998年该阶段的研究回顾,我们也能明显看出,在环境税(法)研究领域,法学学者与财税学学者之间关注点与切入点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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