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法律构造研究及意义

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法律构造研究及意义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发现,《环境保护税法》在理论上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还很多,而几乎所有制度规则问题都与功能定位问题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正值我们为理想的环境税法推进研究之际,2016年年底,《环境保护税法》有点意外地快速出台了。

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法律构造研究及意义

本书是笔者几年来不断思考的产物。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中的问题之多,以及问题的严重性出乎各方的意料,引发了包括学者在内的各方人士的激烈争论。在此背景下,每一个长期关注环境税法的研究者都能强烈意识到,就环境税法的功能定位问题开展系统的专门研究很有必要。

而在此之前,笔者已开展过四年的环境税法研究,笔者认识到,虽然环境税是个特别小的税种,相对于所得税等传统税种而言又是近些年来不少国家新开征的税种,但是,环境税法牵涉到几乎所有的税法基础理论问题,也涉及很多以往税法所不涉及的理论问题,是一个很好的理论增长点。事实上,环境税法虽然是一种因应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需要而出现的应急性、工具性制度,或者说是一种“回应型法”,[1]但并不意味着其理论内涵肤浅。实际上,环境税法具有值得挖掘的深厚理论蕴涵,甚至对一些传统的理论命题提出了挑战。而诸多理论挑战之中,一个特别紧迫而又尚未得到充分研究的问题是环境税法的功能问题。

恰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的诸多问题也与此有关。笔者发现,《环境保护税法》在理论上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还很多,而几乎所有制度规则问题都与功能定位问题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不过,笔者很遗憾地发现,环境税法功能定位问题似乎被当时聚焦于法条设计的批评浪潮掩盖。更显紧迫的是,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似乎有流行之势,一些研究主张环境税法只能有环境规制功能,或者只需要环境规制功能,根本就不需要,也不应当有财政收入功能。类似的一些说法很多,比如,环境税收入越少越好,环境税收入为零是最好的,因为这样就“天下无污”了。这些观点很有诱惑力,也特别容易误导立法。事实上,笔者发现,自《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到最终出台的《环境保护税法》,似乎未能形成对这类误导性观点所应有的“免疫力”。这些误导性观点,其实本质上是对环境税法的功能定位的错误认知和偏激看法。

正因如此,笔者迫切地感觉到,应当以环境税法功能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相关理论研究。从制度本身来看,笔者的研究也将表明,“规制—收入”复合功能型环境税法才是理想的环境税法。(www.daowen.com)

正值我们为理想的环境税法推进研究之际,2016年年底,《环境保护税法》有点意外地快速出台了。法律既定,木已成舟,但法律并未终结,也不可能终结理论上的悬疑,相反,任何存在缺陷的立法都将激发巨大的理论活力。因此,笔者前述的研究初衷并未改变。毕竟与《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和以往的排污费制度相比较,《环境保护税法》确有进步,但缺陷也很明显,仍待将来完善,且理论上的误区更是亟待澄清。

与此相关,笔者的研究意义也主要在于两方面:其一,为将来《环境保护税法》和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做必要的理论准备,为科学立法尽绵薄之力;其二,为环境税法理论乃至相关方面的税法基础理论做一点积极的推进工作。同时,这两者也均契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需求。

为此,笔者借鉴交叉学科理论,从庇古税等环境税基础理论、环境税制比较、环境税费制度的社会需求与实施效应到复合功能型环境税法的基本构造,开展了一系列研究。笔者不敢奢望本研究取得多大程度的突破,惟愿相关成果能成为今后这一领域研究的合格垫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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