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媒介融合时代,跨媒体叙事模式对现有版权制度形成严峻挑战,必然要求我国版权管理制度形成长效创新机制,以更好地适应文化产业发展。当前,虽然跨媒体叙事版权经营活动中依然以版权运营方为主体,但日益增大的粉丝力量正在打破这种权力结构体系,粉丝参与文化变得愈来愈不可忽视。在跨媒体叙事版权管理活动中,体现特定权利人意志的市场交易模式的创新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比法律制度的调整更具实用性,也更为灵活,它更能体现跨媒体经营过程中多方的权益。毕竟,版权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型财产权,版权的实现不仅依靠法律,更主要依靠市场”[6]。因此,当下,我们对版权保护管理机制的革新应当以版权市场制度创新为主体,以版权法规的改革为辅助,进而达到化解跨媒体叙事版权冲突与矛盾的目的。
首先,要推动版权许可制度的创新。版权许可制度是明确版权交易双方权责、降低版权冲突的首道屏障。对于跨媒体叙事运作模式而言,创新版权许可制度,就是要调动各方资源推动建立统一的在线版权交易平台。“以英国的版权集成中心(Copyright Hub)为代表,当前主要发达国家都在推动政府牵头、产业界主导的一站式在线版权交易平台建设,目的之一就是应对媒介融合过程中产生的‘小权利’交易问题。”[7]基于这一版权交易平台系统,所有参与跨媒体叙事创作的主体,包括媒介公司制作人、跨媒体艺术家与热心粉丝们都可以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上传至在线交易平台进行出售,而其他跨媒体经营方可以根据需要在线下单购买,进而获取版权经营许可。而运营企业,基于这一平台实现版权的集中管理,不仅有效提升了版权的利用效率,也大大降低了版权的交易运营成本。与传统版权管理体制中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权利释放机制不同,这种以知识共享协议为代表的开放许可更能体现权利人意志,也因此具备了由公民共享转变为市场交易机制的可能性。消费者参与跨媒体叙事需通过社会化网络,而承担此功能的社交平台运营商可通过用户注册协议获得用户生成内容的开放许可,从而推进消费者参与生产的有序繁荣。[8]
其次,要推动版权经营制度的创新。版权经营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版权交易流通、版权开发等版权运营领域的机制革新。一般来说,提升跨媒体版权流通效率的最有效经营方式,是通过企业间的大规模兼并与收购,在短时间内实现版权的集中整合。这种版权资产并购与单项版权交易相比,不仅能够大大降低版权交易的成本,也能够轻松实现版权的大规模配置,这极有利于跨媒体叙事活动的开展,因此,当下在全球范围内,大型跨媒体集团不遗余力地开展版权资产的兼并重组活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当属迪士尼公司,如前所述,自2006年以来,迪士尼先后收购美国3D动画霸主皮克斯动画公司、漫画巨头漫威公司、视效巨头卢卡斯影业,此举使得迪士尼不仅拥有皮克斯动画公司多个经典动画品牌,还囊括了漫威旗下5000多个漫画形象的版权,以及卢卡斯影业最知名的IP《星球大战》,这一系列经典版权整合与并购案例堪称世纪之最,为迪士尼打造漫威电影宇宙、星球大战宇宙等跨媒体叙事产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我国,以腾讯集团为首的新兴互联网企业在版权并购方面不遗余力。凭借强大的互联网资源与经济优势,腾讯集团曾先后通过大手笔收购、并购,成立阅文集团,囊括了包括起点中文网、创世中文网、潇湘书院、红袖添香、QQ阅读等多个知名网文平台,掌控了全国80%的网络小说IP资源及其版权。不仅如此,腾讯集团还大力整合动漫与网游公司,打造腾讯动漫、腾讯游戏等泛娱乐平台,由此积累了天量级的网络创意资源,这为其旗下《勇者大冒险》《洛克王国》等跨媒体叙事产品的泛娱乐化开发扫清了各种版权障碍,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不过,在版权经营活动中,这种大规模、高门槛的投资并购行为对于中小型媒体经营企业与独立创作主体而言,并不具有适用性。对它们而言,通过签署商业版权合作协议,约定彼此版权开发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为基础共享版权成果倒是更为现实一些,它不仅可以有效规避可能到来的版权纠纷,也有利于版权利益的合理化分配。因此,这一版权经营模式可以作为版权经营制度创新的有益补充。(www.daowen.com)
再次,要推动版权法规的配套改革。版权法规是版权保护体系的主体,是维护版权市场秩序的重要屏障。版权制度创新不仅仅是市场机制的创新调整,更需要政府政策与法律法规配套改革的相得益彰。随着上述版权市场许可制度与市场经营制度的创新运作,相关版权法规也要根据媒介融合时代文化生产的发展趋势而做出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当前,对版权法规的配套改革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简化与整合。近年来,法律简化与体系整合正成为世界各国版权法改革的主要趋势。当下,我们要对版权许可制度管理与版权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具体条款与版权法进行对照,对版权法中雷同条款、太过具体的条款进行相应简化处理,对权利限制和例外规则加以简化,对版权的权项按公开传播权、演绎权等大类进行合并,以确保版权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二是保障与监管。如前所述,在版权市场许可制度创新机制下,在线版权交易及网络运营商对于版权的集中化管理虽然适应了跨媒体叙事活动对于版权制度创新的诉求,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网络运营商垄断资源的风险。毕竟,在这一过程中网络运营商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所以,版权法规要相应地配套改革,通过制定相应条款,对网络版权运营商、平台型企业进行监管,既要对其服务协议进行相应规制,也要对权利人申请转让版权的具体合作条款进行限制,以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从而形成公平公正的版权交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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