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管控外来物种入侵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管控外来物种入侵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很多国际法律文件是通过对引进外来侵入物种的途径进行评估和管理的方式,来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管制。压舱水带来的外来物种,是外来物种入侵的一个重要途径。公约号召缔约国单独或联合起来,促进并推动压载水管理的科技研究并监测在其管辖水域内压载水管理的效果。它设立了程序和操作规则以减小故意和非故意向海洋或淡水生态系统引进外来海生物种的风险。国际民航业也逐渐意识到国际航空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的问题。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管控外来物种入侵

很多国际法律文件是通过对引进外来侵入物种的途径进行评估和管理的方式,来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管制。

水产养殖和为商业或休闲目的放养鱼类,仍然是将非原生水生物引进水生态系统的途径。现有的国际监管框架主要是各种无约束力的技术指南和实践守则。1995年《联合国粮农组织责任渔业行为规范》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小非本地物种或用于水产养殖的转基因种群向水体的引进所带来的有害影响,特别是当这些物种或种群有明显的潜力扩散到其他国家管辖下的水体和起源国管辖下的水体时。此前,国际海洋探测委员会(ICES)与粮农组织欧洲内陆渔业咨询委员会(EIFAC)于1994年共同制定了减少与活体水生动物引入和转让有关的不利生态、遗传和病害影响的《引入和转移海洋生物的行为守则》。该行为守则提出了减少由引入和转移海洋生物(包括转基因生物)所带来的有害影响的准则和程序,要求ICES成员向管理者提交一份计划书,包括一份详细的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潜在环境影响的分析。

压舱水带来的外来物种,是外来物种入侵的一个重要途径。据估计,全球船舶每年携带的压载水大约有100亿吨,而船舶每天在压载水所携带的水生物就有4000种~7000种。[21]为此,国际海事组织于1997年通过了《为尽量减小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转移船舶压舱水控制和管理准则》,旨在帮助政府和有关当局、船长、操作人员和业主以及港口当局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制定统一的程序,在保证船舶安全的同时,将从船舶压舱水和相关沉积物引入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的风险最小化。国际海事组织同时联合全球环境基金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实施《全球压舱水管理项目》。这是一个旨在为发展中国家实施国际海事组织1997年准则提供援助和向准备执行一个未来的有关压舱水的国际海事组织的法律文件的国家提供援助的全球性技术合作项目。该项目在6个国家应用了示范点方法。

2004年2月13日在国际海事组织(IMO)总部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该组织的一个新公约:《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国际公约》。该公约对防止和减少船舶压载水造成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公约第2条规定:为了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全面充分地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和附则。公约允许缔约国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独自或与其他缔约国联合采取更严厉的措施,通过控制和管理压载水和沉积物来防止、减少或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缔约国应确保进行的压载水管理实践操作不对本国或他国的环境、公民健康、财产或资源造成比其所预防的更大损害。该公约第5条规定:各当事国应确保其港口和码头为压载舱的清洗和维修作业提供充足的沉积物接收设施。公约号召缔约国单独或联合起来,促进并推动压载水管理的科技研究并监测在其管辖水域内压载水管理的效果。公约要求对船舶进行检验及发证(第7条),船舶应接受港口国监督官员的检查(第9条)。执行检查的缔约国须采取步骤,确保船舶排放压载水不会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或资源产生不当危害或威胁(第9条)。(www.daowen.com)

1994年,《海洋生物引进和运输业务规范》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欧洲内陆渔业顾问委员会和国际海洋开发委员会发布。它设立了程序和操作规则以减小故意和非故意向海洋或淡水生态系统引进外来海生物种的风险。

国际民航业也逐渐意识到国际航空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的问题。1998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了《关于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引进规则的决议》,要求各成员应使他们的民航机构减少通过民用航空运输引进具有入侵性的外来物种的风险,并呼吁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合作,共同确定国际民航组织可以采取的有助于降低这些物种引进的风险的途径。

与贸易有关的活动也与外来侵入物种的风险有关。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WTO通过《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作出了有约束力的原则和规定,其目的是支持各成员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必需措施,以规范植物卫生检疫的国际规则。根据该协定,各成员应确保任何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都以科学原理为依据,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则不再实施;但是,对于有害生物的非疫区、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和有害生物传入、定居或传播条件等科学依据认识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临时采取某种植物检疫SPS措施,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评价。该协定强调各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依据,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CAC)关于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兽药杀虫剂残留、污染物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关于动物健康、《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关于植物健康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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