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态破坏者负担原则: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生态破坏者负担原则: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态破坏者负担是指当发生外来物种入侵的危险或入侵的损害后果时,由实施引入外来入侵物种的个人或单位履行控制或清除的义务,或者是承担控制、清除外来入侵物种所需的费用。生态破坏者负担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引入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具有危险性或造成了外来物种入侵的损害结果。所以通过要求生态破坏者负担可以解决经事先知情同意引入的行为人责任追究困难的问题。该原则已经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支持。

生态破坏者负担原则: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生态破坏者负担是指当发生外来物种入侵的危险或入侵的损害后果时,由实施引入外来入侵物种的个人或单位履行控制或清除的义务,或者是承担控制、清除外来入侵物种所需的费用。这里的生态破坏者包括可能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已经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个人或单位。生态破坏者负担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引入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具有危险性或造成了外来物种入侵的损害结果。

责成已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人履行负担的义务是基于有损害就有赔偿或补偿的道理,那么为什么要求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人也履行负担义务呢?一方面原因是,如前面对预防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理由的阐述,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后果一旦发生,可能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入侵危害结果发生前必须及时控制和清除;另一个原因是,外来物种入侵的后果一般具有滞后性,很难再找到责任人追究其应有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从事引入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人通常获得许多商业利润,而环境损害的后果多由社会承担,即表现为环境损害外部性特征。因此,为了增进社会整体效益和实现社会公平,须将此损害内部化,即由那些实施了引入外来入侵物种危险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因为生态破坏者负担的条件无须考虑行为人的过错,而经事先知情同意引入的外来物种可能会因种种原因呈现入侵性,此时行为人并无过错,如果依照现有的国际法规定,是无法要求行为人履行任何义务或承担任何责任的。所以通过要求生态破坏者负担可以解决经事先知情同意引入的行为人责任追究困难的问题。(www.daowen.com)

该原则已经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支持。例如,澳大利亚在讨论《关于威胁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的预防、引进和减轻影响的指导原则》时,就提出了贯彻该原则的两项具体措施:使用者付费和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付费要求从某个外来物种造成的影响中受惠的国内使用者支付部分风险评估费用,并支付任何规定的进口措施所引起的费用。而根据污染者付费概念,如果某个外来物种的国内使用者未能遵守规章制度,各国应该寻求由该使用者帮助支付清除污染并恢复生物多样性的费用,并帮助消除由于其使用所涉物种所带来的风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