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盎司的预防相当于一磅的治疗”(An ounce of prevention is worth a pound of cure.)这是医学领域中常用的一句格言。事实上,对于防治入侵物种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不采取预防措施,一旦外来物种在本地建立种群,将很难清除甚至是不能清除这些物种,而且在实施清除的过程中还可能会产生许多副作用。例如,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着手实施的清除南部入侵物种火蚁(Solenopsis invicta)的计划,国会授权政府投入240万美元的资金用于该计划的实施,但是在清除过程中采用的杀虫剂七氯造成当地野生生物和牛大量死亡。后来研究人员又用灭蚁蛉做饵企图消灭这些火蚁,但是这些火蚁又很快在原来被消灭的地方出现,原来这些火蚁比本地蚂蚁的生存能力强得多,很快占领了地盘。另外,在其他生物体内发现这些灭蚁蛉的残留物,这些后果直接导致内政部颁布了一道禁令,禁止在该领土内使用杀虫剂。1977年环保局最终取消了灭蚁蛉的登记,即禁止了灭蚁蛉的使用。但是这个时候清除火蚁的行动已经耗费了2亿美元,而火蚁并没有被消灭,反而数量是越来越多。[20]所以说就是采取了应对措施也不一定能够达到目的。另外,如果外来物种已经入侵,为了保护本地物种和生态环境,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止该物种的继续扩张和危害后果的扩大。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就成了政府长久的甚至是永久的财政负担。
目前,损害预防原则目前已成为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国际法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例如,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11.14条“呼吁加强保护森林免遭疾病和外来有害动植物物种引入的影响”;第15.3条“承认不恰当的引入外来动植物会破坏生物多样性”;第17.30(Ⅵ)条“制订正确的《压舱水释放规定》,以预防非本土生物的扩散”;第18-40(e)(Ⅳ)条要求“控制可能威胁其他水生物种的有害水生物种”。1997年《非航海用国际水道法公约》第22条规定:“水道国家应该采取所有的措施预防引入外来物种到国际水道。”1997年国际海事组织颁布了第A.868(29)号决议《通过控制和管理船只压舱水尽量减少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转移的指南》,也要求事先预防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1998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关于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引进规则的决议》,要求“催促所有签约国利用民用航空机构来减少通过民用航空引入具有潜在入侵性的外来物种的危险。要求ICAO委员会与其他联合国组织合作,共同确定ICAO可能通过哪些途径帮助减少引入潜在入侵性物种的威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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