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外来物种防治的现状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外来物种防治的现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约60项国际和区域法律文件,调整外来物种的引入、控制和清除问题,并初步形成了一个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体系框架。目前,外来物种入侵已经成为《公约》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该决议敦促缔约国:解决湿地侵袭物种环境、经济与社会影响;准备外来物种的清单和评估;制定控制与消除计划;通过立法防止向它们境内引进新的或威胁环境的外来物种,并在其管辖内管理它们的活动或贸易。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外来物种防治的现状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约60项国际和区域法律文件,调整外来物种的引入、控制和清除问题,并初步形成了一个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体系框架。这个体系框架主要包括以下部门的国际法文件:(包括水生生态系统以及渔业在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改性活生物体;动植物卫生与检疫;外来物种的贸易措施以及国际运输规则等。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件

1.综合性国际法律文件

(1)《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公约》,是唯一的针对控制和消除外来物种引进的全球适用的条约。《公约》特别要求缔约方尽可能地酌情“防止引进、控制或消除威胁到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的外来物种”(第8条第h款)。此外,《公约》还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方面提出了很多一般性要求:尽可能并酌情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订入有关的部门或跨部门计划、方案和政策内(第6条第b款),查明对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过程和活动种类,并通过抽样调查和其他技术,监测其影响(第7条第c款);在依照第7条确定某些过程或活动类别已对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对有关过程和活动类别进行管制和管理(第8条第i款);就其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拟议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期避免或尽量减轻这种影响,并酌情允许公众参加此种程序(第14条第a款)。

自1998年第四次缔约国会议将外来物种指定为一个交叉问题以来,《公约》在其后每一次缔约国会议以及每一个主题工作项目都考虑了该问题。目前,外来物种入侵已经成为《公约》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2)《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1979年《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要求缔约国预防、减少和控制危及迁徙物种的各种因素,包括“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引进,或控制或消除已经引进的外来物种”(第3条第4款)。根据该公约附件二所签订的协定,也要求严格控制引进对迁徙物种有害的外来物种,对已经引进的要严格管制(第5条第5款)。这一要求已在1995年的《保护非洲-欧亚迁徙水禽协定》中得到了详尽的阐述。根据这项协定,如果非本地水禽物种的引进或释放可能危害野生动植物保护状况,各方应禁止其向环境的有意引进,并应酌情采取一切措施防止该物种的无意释放;当非本地水禽物种已被引进时,应酌情采取一切措施防止这些物种对本地物种形成潜在威胁(第3条第2款)。

(3)《非洲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公约》。2000年修订通过的新《非洲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公约》也要求缔约国严格控制有意引进、尽可能严格控制无意引进外来物种(包括转基因生物体),并努力消除已经产生的危害后果;同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虫害以及动植物疾病(第9条第2款h~i项)。

(4)《南极条约》体系。《南极条约》体系中1980年通过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要求缔约国要预防并尽可能减少海洋生态系统可能无法逆转的变化,其中包括引进外来物种的影响(第2条第3款c项)。

同时,针对南极地区的隔离状况和对于入侵的脆弱性,南极条约体系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1991年《马德里环境保护议定书》规定,非南极条约区域本地的动植物物种,除非有协商一致的许可,不得被引进到大陆或南极条约区域的水域。

有关管制外来物种引进的区域性协定还包括:《非洲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公约》(1968)、《阿尔卑斯自然保护风景保存公约实施议定书》(1994)、《东盟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协定》(1985)、《南太平洋自然保护公约》(1990)以及《中美洲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荒野地区保护公约》(1992)等相关国际法律文件。

(5)《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栖息地保护公约》。1979年《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栖息地保护公约》严格限制缔约国引进非本土物种(第11条第2款),其常设理事会也通过进行分类研究和分析以及制定具体指南等方式来推动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的发展。

(6)《关于实施〈阿尔卑斯公约〉保护自然与景观的议定书》。根据1991年《阿尔卑斯公约》而签订的1994年《关于保护自然与景观的议定书》禁止引入非本土的野生动植物,除非证明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而得到特许予以引进。

(7)《中美洲生物多样性与荒野地保护公约》。1992年《中美洲生物多样性与荒野地保护公约》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或消除所有危害生态系统、栖息地以及野生物种的外来物种(第24条)。

2.适用于水生环境的国际法律文件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区域议定书。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或控制由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使用技术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而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或新的物种致使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第196条)。

在区域层面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其区域海洋规划项目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海洋议定书或公约,如1985年《关于西部非洲地区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的议定书》、1990年《在大加勒比区域保护与发展海洋环境公约的特定保护地与野生生物议定书》、1989年《关于保护与管理东南太平洋海洋与海岸保护地保护的议定书》以及1995年《关于地中海特别保护地与生物多样性的议定书》等,都一般性地禁止或限制包括转基因生物体在内的外来物种的引进。

此外,1995年《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活动污染的全球行动计划》第149至154段还特别列举了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造成威胁的物种名录。不过,该计划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指南。

(2)《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湿地特别容易受到生物入侵,因为水的存在吸引了能很快与当地物种竞争的入侵者。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由于时代的原因在其条款中没有提到外来物种入侵,但它的缔约国会议于1999年通过了一项关于侵袭物种和湿地的第Ⅶ/14号决议。该决议敦促缔约国:解决湿地侵袭物种环境、经济与社会影响;准备外来物种的清单和评估;制定控制与消除计划;通过立法防止向它们境内引进新的或威胁环境的外来物种,并在其管辖内管理它们的活动或贸易。

该项决议还特别要求公约项下的科技审查专家组(STRP)编制指南,协助缔约国制定进行风险评估以及清除或减少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以及最佳管理惯例等。为此,专家组专门成立了入侵物种专家工作组来履行这些职责。

(3)《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要求水道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防止向国际水道引进外来的或新的物种,如果这种引进可能对水道生态系统造成有害影响并因而严重损害其他国水道(第22条)。

(4)《关于多瑙河水域捕鱼的公约》。1958年《关于多瑙河水域捕鱼的公约》是第一个要求成员国谨慎向内陆水系统引进新物种的文件。该公约规定,除非多边公约委员会的同意,禁止驯养新鱼类物种、其他动物和水生植物(第10条)。

(5)《关于成立维多利亚湖渔业组织的公约》。1994年《关于成立维多利亚湖渔业组织的公约》建立了一个区域组织,该组织有权对直接或间接向维多利亚湖水域或者支流引入非本土的水生动物采取措施,包括监测、控制和清除(第12条第3款)。

(6)《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联合国粮农组织在1995年第28次大会上通过了《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非本地物种或用于水产养殖的转基因种群向水体的引进所带来的有害影响,特别是当这些物种或种群有明显的潜力扩散到其他国家管辖下的水体或起源国管辖下的水体时。各国还应当在编制、通过以及实施水生生物引进及运输的国际惯例和程序规则方面通力合作(第9条第3款第2项)。

(7)《海洋生物引进和运输业务规范》。199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会同欧洲内陆渔业顾问委员会(EIFAC)和国际海洋开发委员会(ICES)联合颁布了《海洋生物引进和运输业务规范》,该规范设立了旨在减少故意和非故意向海洋或淡水生态系统引进外来海洋生物的风险的程序和操作规则。

(二)改性活生物体方面的国际法律文件

与外来物种相同的是,改性活生物体(包括转基因生物体)也可能对本土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以及生态进程产生不利影响,除非得到适当的评价、管制和管理。在此方面,只有为数不多的国际法律文件予以调整。

1.《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制定或采取办法以酌情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危险,即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也要考虑到对人类健康的危险。为此,缔约国于2000年通过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此议定书的通过,将对防治外来物种入侵起到积极的作用。《议定书》的目标是确保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改性活生物体的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为此,缔约国应确保在从事任何改性活生物体的研制、处理、运输、使用、转移和释放时,防止或减少其对生物多样性构成的风险,同时亦应顾及其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第2条第2款)。

2.《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前述之《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水产养殖的转基因种群向水体的引进所带来的有害影响。该守则要求尽量减少非本土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有害影响,尤其是当极其可能扩散到其他国家时;尽量减少转基因物种和非本土物种对野生物种的消极的基因和疾病影响。

3.《海洋生物引进和运输业务规范》(www.daowen.com)

前述之《海洋生物引进和运输业务规范》也同样适用于向海洋或淡水生态系统引进外来转基因生物。该规范建议减少由引入和转移包括转基因生物在内的海洋生物所带来的有害影响的实践和程序,要求ICES成员向管理者提交一份计划书,包括一份详细的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潜在环境影响的分析。

4.《关于地中海特别保护地与生物多样性的议定书》

1995年《关于地中海特别保护地与生物多样性的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将转基因生物同外来物种同等对待,采取适当的措施管制转基因生物体的有意或者无意引入,并避免其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

(三)动植物卫生与检疫

1.《国际卫生条例》

由于外来入侵物种可能作为影响人类和动物健康的疾病的宿主或媒介,所以也有必要对入侵疾病生物体的引入和传播进行控制。

在2003年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和2004年禽流感暴发期间,各国极其清楚地认识到需要制定新的规则和业务机制以便对疾病的传播作出更为协调的国际应对。2005年5月,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对条例的修订。新的《国际卫生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

根据修订的条例,国家具有更加广泛的义务建设国家能力以采取常规预防措施并发现和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生物病原体所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些常规措施包括在港口、机场、陆地边界以及对用于进行国际旅行的运输工具采取公共卫生行动。

2.《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以“为了防止植物和植物产品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采取共同而有效的行动,提高控制手段”(第1条第1款)。它的目标包括在国际贸易中制定和执行国际标准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也应考虑支配植物、动物和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准则

1997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对1951年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进行了重要的修订。修订后,公约的目的在于保证采取有效的共同行动以防止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入,促进各国采取防治这些有害生物的适当措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适用于保护栽培植物和植物产品,并适用于保护自然植物区系(从而保护环境)。其范围包括对植物可能造成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生物体,因而包括杂草。该公约的规定成分同《公约》和《卡塔赫纳议定书》的规定直接相关,包括关于侵入品种和转基因生物方面的工作。因此,《公约》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以确保一致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为区域和国家的植物保护提供了一个合作、协调和交流的框架和平台。由于其在全球植物卫生检疫领域所起的重要的协调作用,WTO/SPS协定指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大会为与贸易有关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ISPMs)的制定机构。

1996年,IPPC大会通过了《外来生物防治体之输入与释出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 for the Import and Release of Exotic Biological Control Agents),指导会员在对输入可自行繁殖之外来生物(包括拟寄生生物、掠食性生物、植食性昆虫与病原体等)进行生物防治时所应采行之管理规范,避免有害生物之扩散与危害。依据该守则,政府应指定主管机关以管制外来生物防治体之输入与签证核发。守则所采管制方式为明确定义政府主管机关、出口者与进口者等三者责任,以共同确保输入生物之安全性。标准内容则分别说明主管机关在输入前、进口者在输入前、出口者在输出前、主管机关在进口时、主管机关在释出时、进口者在输入与释放后等阶段所应担负责任。

3.《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

1979年《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该公约要求缔约国预防、减少和控制危及迁徙物种的各种因素,包括“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引进,或控制或消除已经引进的外来物种”。

4.国际动物卫生组织相关准则

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OIE),又称国际兽医局,是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健康的政府间组织。OIE的职能主要有:通知成员国政府世界范围内动物流行病发生、过程及相应控制办法;在国际范围内协调致力于动物流行病监测控制的研究;保持同国际组织的联系;促进动物及其产品贸易规定的一致性,以利于OIE成员间开展贸易。

为此,目前国际动物卫生组织局制定了一些动物病虫害的标准和指南。《关于哺乳动物、鸟类和蜂类的国际动物健康准则》规定了各种标准,包括关于进口风险分析和进出口程序的标准;《国际水生动物健康准则》也规定了标准,其目标是“促进水生动物和水生动物产品的贸易”。此外还有《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以及《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手册》等。

(四)外来物种相关贸易协定

外来物种可以通过两种国际贸易活动而被引入:其一,该物种本身作为产品被有意进口(如外来植物、鱼类以及动物的贸易);其二,该物种作为国际贸易的附属品,经由装载和运输贸易标的的轮船、飞机、机动车辆等而被无意引入。因此,相关的贸易协定及其规则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方面也可以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

1.《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主要与造成病虫害或疾病的外来物种相关。根据该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采取措施或标准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卫生和生命,免受病虫害、疾病或致病生物的进入、立足或蔓延所产生的危险;防止或限制由此在其境内造成的其他损害。与控制外来物种密切相关的还有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议)。该项协定明确规定,在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为保护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可以设置一些技术壁垒,以阻止有害生物的入侵。

2.区域性贸易协定

很多区域性贸易协定也制定了与SPS协定类似的贸易规则。比如,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北美环境合作委员会(CEC)曾就有害的外来物种的引入制定了相关的建议指南。南方共同市场组织(Mercosur)通过了第6/96号决议,决定采纳SPS协定作为该组织的相关规则。

(五)国际运输规则

国际海运、空运和陆运的发展为某些外来物种的非故意引进提供了新的途径。有关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行业准则,通过改善作业方式减少这种风险。

1.《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国际公约》

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无节制排放已经导致了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损害或伤害。为处理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国际海事组织分别于1993年和1997年通过了A.774(18)号决议(《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和A.868(20)号决议(《为尽量减小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转移船舶压舱水控制和管理准则》),旨在帮助政府和有关当局、船长、操作人员和业主以及港口当局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制定统一的程序,在保证船舶安全的同时,将从船舶压舱水和相关沉积物引入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的风险最小化。

为了制订更安全和更有效的压载水管理的选择方案,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2004年2月13日在国际海事组织(IMO)总部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该组织的一个新公约:《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国际公约》。该公约对防止和减少船舶压载水造成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了通过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该公约各当事国承诺全面充分地实施本公约的规定、附则。当事国鼓励该组织继续制定压载水管理标准以通过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第2条)。

2.《关于防止外来侵袭物种引进规则的决议》

1998年国际民航组织(ICAO)通过了第A-32-9号决议——《关于防止外来侵袭物种引进规则的决议》,要求各成员应使它们的民航帮助减少通过民用航空运输向它们的天然领域以外地区引进潜在侵袭物种的危险。决议还呼吁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共同确定国际民航组织可以采取的有助于降低这些物种引进的风险的途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