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部门防治阶段: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部门防治阶段: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国际社会在自然保护、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环境保护过程中,逐渐认识到预防和控制引入外来物种的重要性,并在一些全球性和地区性的国际环境文件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濒危迁徙物种成员国应该预防、减少或控制正在威胁或可能进一步威胁这些物种的因素,包括外来物种。针对南极地区的隔离状况和对于入侵的脆弱性,南极条约体系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部门防治阶段: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国际社会自然保护、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环境保护过程中,逐渐认识到预防和控制引入外来物种的重要性,并在一些全球性和地区性的国际环境文件中作出明确的规定。[16]

在通过部门措施对外来物种的引进进行管制方面,最新取得进展的是在区域层面上。1968年《非洲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公约》规定,应通过将因各种因素(包括外来物种引入)而受威胁的物种纳入保护区的方式对其进行特殊保护;防治任何用水或者土地利用计划破坏水生生境,进而导致水生环境的破坏;同时规定,要特别保护受保护的动植物物种不受引入物种的干扰和影响。

与之类似的是,1979年《欧洲野生动植物与自然资源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必须严格控制非本地物种的引进。由此设立的《伯尔尼公约》常设委员会在分析有关外来入侵物种法律体系以及采纳引进、再引进和消除手段的详细建议上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1979年《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的波恩公约》则从迁徙物种保护的角度作出了规定。濒危迁徙物种成员国应该预防、减少或控制正在威胁或可能进一步威胁这些物种的因素,包括外来物种。该公约在附录二《迁徙物种协定》规定严格控制引入对迁徙物种有害的外来物种或控制已经引入的有害外来物种。(www.daowen.com)

此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中控制外来物种的要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其缔约方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便预防、减少或控制由于有意或意外把外来物种或新物种引进具体海域所导致的可能对所涉环境带来严重有害变化的海洋环境污染(第196条)。在区域范围内,在环境规划署各区域性海洋方案下制订的4项公约的环境议定书为预防把外来物种引进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作出了具体规定(东非区域、大加勒比区域、太平洋东南部和地中海)。

1982年的《自然和地貌保护公约》也要求其缔约方禁止把外来物种引进野生环境,除非本国主管部门已经根据以前对后果进行的评估予以批准。

针对南极地区的隔离状况和对于入侵的脆弱性,南极条约体系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1991年《马德里环境保护议定书》规定,非南极条约区域本地的动植物物种,除非有协商一致的许可,不得被引进到南极大陆或南极条约区域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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