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国际法的早期,人们并不太了解外来物种入侵的机理,也缺乏完善的治理措施,所以多采用消极、被动的限制措施。而且其最主要的目的建立排除制度,来预防引入和传播害虫和疾病,保护人类、植物和动物的健康。[14]
在此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联合国粮农组织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修订)。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同时,公约还在不同的地区形成了区域性协定。[15]如1956年在罗马通过的《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3条下的补充协议,它规定签约国必须预防植物疾病和害虫在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引入和扩散。
1951年的《国际公共卫生条例》也是消极限制物种转移的一个例证。19世纪以来,西方商品迅速发展,国际交通往来迅猛增加。同时,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等烈性传染病广泛流行。许多国家为防御瘟疫的传播蔓延,相继采取检疫措施,制定检疫法规,并从地区性的协调,逐渐发展到国际合作,并于1951年第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确立《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范围内的传播,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世界交通运输。1969年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国际公共卫生条例》进行了修改、充实,并改称为《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IHR)。1973年和1981年先后对IHR进行修改、补充,修改后的条例强调了流行病学监测和传染病控制,旨在加强流行病学的监测手段在国际范围内的运用,以尽早发现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防止媒介扩散,并且鼓励各国卫生当局重视流行病学调查,减少疾病入侵的危险。(www.daowen.com)
此外,1958年的《关于多瑙河水域捕鱼的公约》,是第一个要求成员国谨慎向内陆水系统引进新物种的文件。除非有多边公约委员会的同意,公约禁止驯养新鱼类物种、其他动物和水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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