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概念有很多种不同的定义,其中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简称IUCN)的定义最为权威。根据IUCN颁布的指南,外来物种(Alien species),也称为非本地的、非土著的、外国的或外地的物种,是指那些出现在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即在其自然分布范围以外或在没有直接或间接引入或人类照顾之下而不能存在)的物种、亚种或其以下的分类单元(包括这些物种能生存和繁殖的任何部分、配子或繁殖体);外来入侵物种(Alien invasive species)则是指在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环境中建立了种群,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造成明显的损害或影响,改变或威胁本地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4]也就是说,外来入侵物种,是在人类有意或无意引入下,转移到其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之外,对入侵地生物多样性、人类健康和经济构成威胁或损害的物种、亚种、低级生物物质及其可能存活并繁殖的部分、配子或繁殖体。
外来入侵物种给“物种”这一概念加上了两个限定词,必然有特殊的意义,表现在它与本地物种、外来物种不同,它具有外来性和入侵性两个基本特征。[5]正是因为外来物种入侵是由人为造成的,所以才有立法的必要和可能性,即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首先,外来入侵物种具有外来性,或者非本地性。与本地物种的概念相对应,如果不是本地物种,都应视为外来物种。我们可以通过定义本地物种的方法来区分外来物种和本地物种,也可以根据时间、空间、管辖、生态系统和人类媒介标准,直接定义外来物种。由于稳定、健康、平衡的生态系统是该生态系统内各物种最好的保护伞,外来物种的引入则打破了原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和谐,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因此一般将“生态系统”作为认定外来物种的标准。(www.daowen.com)
其次,外来入侵物种的具有入侵性。这主要表现在外来入侵物种会造成生物多样性丧失,生态环境破坏,人体健康损害、经济损失等危害。从这一角度看,外来入侵物种的入侵性即为有害性。值得注意的是,实践证明,许多外来物种在引入初期不会立即引发危害,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在自然规律、人为活动和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这些物种对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危害性才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结果并非只针对特定主体,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对个人或个别单位造成损害的外来物种才是外来入侵物种。从预防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将那些具有潜伏性和威胁性的外来物种纳入管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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