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和生物圈计划(MAB)
MAB的生物圈保护区是早期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项目,它支持《公约》、《拉姆萨尔公约》以及《迁徙物种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目标。
生物圈保护区由具有多重用途的区域组成,可以被描述为陆地和海岸/海洋生态系统区域,在这些区域,通过适当的区划模式和管理机制来确保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这些保护通常具有三种功能:保护功能、发展功能和后勤功能。典型的,每个保护区都会为了管理目的而划分三个区域:作为严格保护地、几乎不允许人类影响的核心区,其主要用途是监测代表性生态系统的自然变化,并作为生物多样性的保育区域;在核心区周边、只允许研究、环境教育和娱乐等有轻微影响的人类活动的缓冲区;以及位于外部区域的过渡区,该区域鼓励当地社区可持续利用资源。
生物圈保护区由其国家政府来划定,通过整合保护、研究和资源的利用以满足人类需求来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例证。它们被视为生态系统方式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并作为连接保护地之间景观的途径。全世界95个国家有425个生物圈保护区,形成了一个世界网络,促进从事维护脆弱生态系统的长期存续工作的科学家、自然资源管理者和实践者的工作。它们旨在回答21世纪最具挑战性的一个问题:如何在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同时,保护构成生物圈和维护健康的自然系统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多样性?
(二)《斯德哥尔摩宣言》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早期在这个领域召开的一项国际环境法会议。产业革命之后的迅猛发展给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灾难。20世纪60年代,美国、加拿大、瑞典和其他国家都感受到了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后果。特别是1968年,瑞典特别关注源自跨界污染的酸雨影响,这也促使他们建议在国际层面上召开一个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会议。
113个国家出席了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会议。会议的三项主要成果是《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一项《行动计划》以及设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尽管《斯德哥尔摩宣言》并没有直接关涉保护地的条款,不过,它确实承认了有必要“保护和改善环境”。而这反过来又推动了保护自然环境这个概念的发展,并成为当今很多全球条约的基础概念。其原则3特别强调:地球生产非常重要的再生资源的能力必须得到保持,而且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加以恢复或改善,这也包含了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萌芽。
(三)《世界自然宪章》
《世界自然宪章》是1982年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尽管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联大通过《世界自然宪章》的目的就是为缔结一项关于保护地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件。其指出:“各项养护原则适用于地球上一切地区,包括陆地和海洋;独特地区、所有各种类生态系统的典型地带、罕见或有灭绝危险物种的生境,应受特别保护。”这就为设立保护地提供了一定的原理和基础。该宪章还规定了实施的基本理念,如战略的形成、清单、政策与活动影响的评价和公正参与。
(四)《我们共同的未来》
20世纪80年代中期,联合国要求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即布伦特兰委员会,去审查其政策和方案。委员会的报告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即俗知的《布伦特兰委员会报告》。报告重申了《斯德哥尔摩宣言》和《世界自然宪章》宣示的原则,并被证明是将可持续发展概念在全世界推广的催化剂。
就保护地而言,《我们共同的未来》强调历史上国家公园的设立“有时候脱离于更广泛的社会”。它建议对公园的重心进行调整,即“为了发展的公园”,服务于保护物种生境和开发进程的双重目标。报告举了些例子来说明只服务于保护需要和只支持管理需要的国家公园,基本上是不成功的,而且是导致需要土地的人口入侵的重要因素。不过,报告也承认,“必须要调整发展模式使之更好地符合地球上极端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五)《里约宣言》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亦即地球峰会,在里约热内卢举行。其目标是从各个方面解决环境问题。峰会原本希望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提建议的基础上通过一项《地球宪章》,不过,很显然,这是不现实的。相反,会议通过的是一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www.daowen.com)
《里约宣言》并没有直接关于保护地的规定。相反,其重点是确保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其不同的情况承担公平的责任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对于后者,该宣言的原则4强调“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
这一宣言重申了《斯德哥尔摩宣言》关于环境保护和保护地利用的成果。不过,地球峰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和《公约》,后者已经被视为是关于保护地最具有影响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六)《21世纪议程》
如同《里约宣言》,地球峰会通过的另一项软法文件是《21世纪议程》。《21世纪议程》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将可持续发展纳入到其法律和政策中的国内实施手册。其第二部分题为“促进发展的资源保护和管理”,内含防治森林砍伐、脆弱生态系统的管理、荒漠化和干旱防治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它规定,就管理活动而言,各国应“根据其国家的具体情况,设立、扩大和管理保护地系统,该系统包括为其环境、社会和精神功能及价值的保育单位的系统……”《21世纪议程》被很多政府(包括当地/市级政府)作为实施的有效工具。
(七)IUCN《环境与发展国际盟约(草案)》
IUCN环境法委员会和环境法国际理事会(CIEL),对里约会议的建议做出了回应。早在1982年,环境法委员会就提出有必要为所有环境与发展问题制定一项“硬法”性质的框架性条约,以便协调所有在特别法基础上形成的国际环境法。到1995年,《盟约》第一份草案提交给联合国。现在该盟约已经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并在2010年发布了第四稿。[24]
《盟约草案》通篇所讨论的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将在本书第二和第三部分中详细讨论。其中与保护地特别相关的是名为“生物多样性”的第25条,该条1(b)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各种适当措施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是通过就地保护。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在适当时,设立带有缓冲区和内部相连的走廊的保护地系统”。这一规定强化了《公约》第8条的规定,并引入了多用途保护地的理念,该概念经由人与生物圈计划而得到进一步的细化。
(八)《千年宣言》、《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约翰内斯堡宣言》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实施计划》
200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及《千年宣言》,试图解决各国在新千年到来之际所关注的事项。[25]该宣言首先宣示了多项基本价值和原则,其与保护地有关的具体价值和原则是“尊重自然”。《千年宣言》的第四部分“保护我们共同的环境”指出必须建立“一项新的保护和监护(stewardship)伦理”,并全面履行《公约》。在《千年宣言》所确立的千年目标中,目标7是“确保环境可持续性”,第二项具体指标就通过建立保护地等方式到2010年显著减少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WSSD),即所谓的“里约后十年会议”,于2002年8月底在约翰内斯堡举行。会议通过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约翰内斯堡宣言》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实施计划》两项重要的文件。
《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约翰内斯堡宣言》在保护地方面的重要性和关联性,主要体现在它对《千年宣言》中所包含的价值的支持。同时,该项宣言第16段指出,“我们致力于确保我们丰富的多样性”,第18段再次强调“保护生物多样性”。
《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实施计划》,与其他宣言不同,提出了旨在解决全球关切事项必须要采取的几个步骤。第四部分“保护和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资源基础”除了其他环境需要领域外,还特别提到了海洋、湿地和森林保护、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虽然该实施计划没有直接规定促进或者列举实施保护地的方法,但它确实支持《公约》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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