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与多元参与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与多元参与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护地管理以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为目的,其复杂性要求整合许多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活动和行为。多元参与的好处是有助于建立相互信赖,可以强化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关系。多元参与的实施要领,大概可以分为三个步骤:[20]初期阶段:对保护地及周边人文、自然环境进行调查分析,作为保育依据的参考资料,并开始确认保护地利益相关者,展开沟通与协商。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与多元参与

保护地管理的问题很复杂,有诸多相互影响和隐蔽的关系,因此应该适当地吸收地方、地区、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必要的专业人士和利益相关者参加。

多元参与、特别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可源自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西方民权运动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人民参与公共事务是民主社会的基础。与此同时,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国际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经营管理思维,例如:保育与发展整合计划(ICDP,Integrated Con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Projects)、生物区(bioregion)、地景保护区(protected landscapes)、生物圈保护区(biosphere reserve)与社区保育(community-based conservation)。这些保护地的管理思维出现了重大的变化:[19]重视社会人文的思考,接纳由下向上发展(bottom-up)的决策过程,秉持开放的态度与整体思考的逻辑,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生物多样性保育多元化参与的实践,即是期望在制定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育政策时,建构让民间团体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其意见应受到政府相当程度的采纳或重视,以增进对自然保育政策的施行支持率与效率,发挥地方、公众参与的精神。

保护地管理以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为目的,其复杂性要求整合许多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活动和行为。关于这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部门的活动都会影响生物多样性,或加速或阻碍《公约》目标的达成。(2)由于其复杂性和人类影响巨大,生物多样性的管理要求大量广泛的科学和管理技术,包括那些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无传统关联部门的技术。(3)基于这些理由,生态系统方式应该提供一个体系框架,促使所有利益相关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更广泛地参与到协调活动的规划和实施之中,分享管理资源或仅仅是交流信息。(www.daowen.com)

多元参与的好处是有助于建立相互信赖,可以强化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关系。多元参与有助于做出正确的判断以及彼此合作,能针对复杂交错的环境问题提出更永续的改善对策。多元参与使规划过程更为公正、平等,涵括了具有代表性的个人及团体,可获致公平的成本与效益分配。多元参与有助于增加决策的执行力(包括效率和效益),并减少人力重复和资源浪费。透过知识和社会承载力的建立以及授权,使少数族群的权益和需求,可以明显地获得表达。

保护地中,土地、水和生活资源的综合管理要求增进国际的和地区的组织间的交流,以及一个国内部门间的、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和地方的)的、政府、公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除此之外,农业渔业林业和其他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能会影响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功能。各国还应制定程序和机制以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和当事人(actors)有效参与到协商、管理目标和活动的决策中,如有必要甚至是参与到生态系统实施阶段中来。保护地计划的有效实施可能涉及多学科的专业人员的科学专业知识,包括经济、社会和自然科学。在评估保护地的设立、保护、维持、利用和修复的成本和惠益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部门的利益,以确保惠益的依法公平分享。

多元参与的实施要领,大概可以分为三个步骤:[20](1)初期阶段:对保护地及周边人文、自然环境进行调查分析,作为保育依据的参考资料,并开始确认保护地利益相关者,展开沟通与协商。(2)中期阶段: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部门、社区、民间团体等)通过沟通协商、回馈机制等方式,取得参与管理计划的权利、确认相关参与者权利义务,并以科学性研究资料为保育基础,选择达成共识的资源开发方式。(3)执行阶段:确保保护地内明确的保育目标,并开始实施;同时加强宣传,运用回馈等方式促进主要团体、社区民众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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