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地的统筹兼顾原则,是指保护地的管理者应考虑其活动对邻接的和其他的生态系统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影响。这是因为,对保护地的管理干预通常对其他的生态系统具有未知的或不可预测的影响,因而需要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细致的考查和分析。这就可能产生进行新的机制安排的要求,或对决策过程中所涉及的制度组织方式在必要的时候做出让步。
保护地所在的生态系统不是封闭的系统。生态系统是开放的,且经常与其他生态系统相连的系统。这种开放的构造与生态系统间的关联性使得对生态系统功能的影响极少地局限于某一个影响的发生点或者某一个生态系统中。由此必须注意:(1)管理干预的影响或不予干扰的决策产生的影响不会仅仅局限于该影响点;(2)生态系统间的影响经常是非线性的,并且可能具有相应的时间滞后性;(3)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来设计管理系统。这样一个事实需要在管理系统的设计中得到反映: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向两个方向发生着——进入某一生态系统的方向和从这一生态系统出发至其他生态系统的方向。这种影响不仅能够到达关联的生态系统和下游的生态系统,而且能够通过其他联系到达更远的地方(如通过迁徙物种相连的其他生态系统)。(www.daowen.com)
为此,各国保护的管理者、决策者和政治家必须考虑他们的活动可能给关联的和下游的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河流和沿海),从而决定生态系统内部以及生态系统以外的影响。在某个保护地的管理和利用对其他地方、特别是邻国产生了影响或将要产生影响时,应组织利益相关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来考虑如何使不利后果最小化。各国应对保护地的设立和管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把生物多样性的所有组分纳入考虑,这一评价的执行必须对实现所有的发展目标有利。这些评价必须充分考虑到可能产生的异地影响。这些评价也包括对社会影响的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得到相应的实施。在确定对生态系统已有的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威胁时,必须考虑到不同范围的影响。各国应建立和维护国家和地区生态监测体系以测量所选择的管理行为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各国还应设立特别机制来应对与生态系统共享相关联的越界影响问题以及生态影响(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的越界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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