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分权管理原则及其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中的应用

分权管理原则及其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中的应用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分权管理的原则下,决策必须由能够代表相关利益群体的人作出,而管理必须由有能力实施这些决策的人执行。确保决策层次和管理方式的选择能够恰当地衡平这些群体间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这意味着在必要时需通过能力建设使管理下放得以实现。

分权管理原则及其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中的应用

所谓分权(empowerment或者decentralization),是指保护地的管理应当下放到最低的适当层级。这是因为,非集权的体制可能带来更高的效率、更好的效果,并可能更加公平;管理必须涉及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并衡平当地利益与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管理行为越靠近生态系统,越会涉及责任问题、所有权问题、公信力问题以及对地方知识运用的问题。

自19世纪后叶美国黄石国家公园成立以来,历经百余年的发展,成就了世界生物多样性管理与保育以政府集权指导、精英主持、科学技术导向为依归的主流范式。当地社区被认为是保育工作最大的阻碍,是资源滥采、土地滥垦、设施滥建的元凶之一。世界各地在建立和管理保护地时也引起了许多与当地社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纷争甚至是激烈的斗争。然后,在环境与资源破坏、草根发展、人权与土著民族运动的引导下,同时受到当时国际发展议程(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da)将公平正义和参与列为优先项目的影响,第三世界国家在1960年代末、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寻求增进保育活动及与在地社区互动,采取参与式的路径与以社区为基础的思维在自然生态、景观保育,乃至自然资源经营管理领域的运用与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期、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并开始采用社区保育的导向。

1992年《公约》第8条(j)款宣称:“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其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2003在南非德班第五届世界公园大会上,地方社区及土著民族在保育计划与自然资源经营管理上可扮演的角色尤受到高度重视,并形成了以地方社区分权管理为主导的新的保护地典范。[17]随后,2004年初举行的《公约》第八次缔约国大会也通过决议,要求将社区保护地的概念列在对各会员国的正式建议事项中。(www.daowen.com)

在分权管理的原则下,决策必须由能够代表相关利益群体的人作出,而管理必须由有能力实施这些决策的人执行。在这一点上,必须意识到:生态系统管理中通常涉及很多利益群体。他们彼此可能兼容、互补或互相冲突。确保决策层次和管理方式的选择能够恰当地衡平这些群体间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在通常情况下,但并非所有情况下,决策制定行为与管理行为越靠近生态系统,产生的参与性问题、责任问题、所有权问题、公信力以及对地方知识的运用将越多,而这对管理的成功与否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具备不同生态系统管理能力的人针对生态系统管理的不同方面具有不同层次的利益需求,因此对于任一地点或任一资源,常常会有多个不同角色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地方资源管理者所作的决定通常受制于、甚至服从于超出其控制范围之外的上层机构的环境、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方面的程序,因此需要协调不同层级的决策和管理行为。

为了实施分权原则,应当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应该确定利益群体,应该将管理工作的具体方面分派给能够代表相关利益群体的主体。(2)决策下放和管理责任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加以弥补。(3)有关良治(good governance)方面的安排至关重要,尤其是:必需的主管机关应具有明确的公信力(accountabilities);有权机构或个人应有公信力。(4)将决策权下放到恰当低的层级,要求上级机构的授权并营造支持的政策环境,并承诺将目前位于过高层级的决策责任下放到恰当低的层级。(5)为了将决策下放到的恰当低的层级,选择恰当低的决策主体。(6)当功能在层级间进行转移的时候,必须确保此职责的接受主体有足够的能力去完成这一职责(如资源、机制、权限),并且确保在交接中出现的任何风险都能够得到控制。这意味着在必要时需通过能力建设使管理下放得以实现。(7)制度安排是关键。如果缺少支持和协调决策机构工作的制度安排,那么决策机构的工作就可能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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