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公约》是在保护和支持保护地方面最为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该《公约》的第8条特别提出要建立保护地系统,《公约》还多次强调保护地的重要性。《公约》认为保护地是实现就地保护以及其他保护目标的关键手段。
保护地也是《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七次会议的三个主要议题之一,这也是《公约》第一次直接讨论保护地问题。在筹备期间,《公约》设立了保护地特别技术专家组,以审查保护地规划和管理(包括适当的政策、战略和惯例)的方法和路径。在瑞典召开的会议上,专家组审查了规划和惯例路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跨界保护地等议题,并草拟了工作计划。另一项筹备工作集中在海洋与海岸保护地以及编制国家主题报告方面。
IUCN第五届世界公园大会通过了多项与《公约》有关的建议,并号召缔约方大会通过一个包含具体目标和时间表的工作方案。2003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SBSTTA第九次会议,也修改了起工作计划,纳入了世界公园大会的一些成果。修订后的工作计划旨在追踪和补充《公约》的其他工作。该计划希望能够在遵循《公约战略计划》、《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行动计划》以及《千年发展计划》的精神下,通过履行《公约》三大目标,来减缓国际、国家以及区域层面上生物多样性显著丧失的趋势。《公约》关于保护地的工作将在生态系统路径的背景下开展,以便将保护地与更广泛的陆地和海洋景观结合起来,以便综合确定价值。其最终目标是建立和维护一个有效管理的、具有生态代表性的保护地网络全球系统。
保护地也在其他国际和区域协议和进程的框架内得到发展,如《拉姆萨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场址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人与生物圈方案》下建立的保留地;国际鸟类生命组织建立的重要鸟类区(IBAs);世界资源学会(WRI)指定的“边疆森林”(Frontier Forest);以及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代表所有主要生境类型的“全球200”(Global 200 Ecoregion)等。
全球环境基金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的主要资金来源。作为《公约》的财政机制,基金主要资助涉及下列一个或多个关键生态系统类型和人类社区的项目: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海岸、海洋和淡水资源、森林以及山区。在其第一个10年运营期中,基金提供了约11亿美元,支持了大约200个涉及公园和其他类型保护地的生物多样性项目。这些项目涉及1000多个保护区,面积多达226万平方公里。同时,项目合作方还提供了大约25亿美元的配套资金。这些投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据2002年独立完成的《全球环境基金第二次综合绩效研究》,基金的生物多样性项目在推动“保护地内社区型自然保护”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并通过参与式保护稳步提高了保护地的管理标准。
2002年,全球环境基金收到了第三期资助期的30亿欧元,为了更有效地规划和分配环境基金,全球环境基金指定了一系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战略优先事项。促进保护地系统的可持续性,是基金的四项主要目标之一。其优先目标不限于国内保护地系统的生态可持续性,还包括机构、社会、政治以及财政的可持续性。基金的目标包括扩大私方主体的参与,进一步开发创新性的财政机制,强化能力建设和利益相关者的全面参与,以及通过保护具有全球重要性和受威胁的地点和生态系统来重点加强就地保护。
基金项目的工作通过缓冲区、生态走廊、文化连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以及综合海岸区域管理和跨界保护地来把保护地及其周边环境联系起来。基金资助的44个生物多样性项目融入了缓冲区的保护。生态走廊则通过将保护地纳入更广泛的环境生态系统而扩大了保护地的保护效益。(www.daowen.com)
晚近,出现了很多保护或者划定保护地的国际协定和方案。例如,《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和《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都编制了需要各国政府承诺加以保护的特定区域,为保护地增加了重要的国际维度。还有很多其他的全球性和区域性协定和方案也划定了重要的保护地。比如北欧的《赫尔辛基公约》、地中海地区的《巴塞罗那公约》及其《特定保护地议定书》、南美的《卡塔赫纳公约》及其《特定保护地及野生生物议定书》、《南极条约》及其《马德里议定书》、欧洲的《伯尔尼公约》、《欧盟鸟类指令》、《欧盟生境指令》。
尽管这些国际协定的法律地位通常是不明确的或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各国政府所做的国际承诺还是为这些区域的保护提供了额外的激励。在这些国际协定的支持下,应对这些区域提供强有力保护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尽管每项国际协定或者方案都有自己不同的目标,但有很多情况是同一区域可能处于多项协定或方案的保护之下。为此,很多协定或方案开始开展协作行动。
此外,还有些协定虽然没有指定或者划定特定的保护地,但它们依然承认促进保护地发展的重要意义。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们会推动国内保护地系统的发展。例如,《非洲公约》及其前身《伦敦公约》就对非洲的保护地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各国的国内保护地系统基本上都采取了公约文本关于保护地的定义。
这些活动对于保护地系统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特别是那些已经因为某种原因而受到国际重视的区域。不过,过多的协定和方案有时候也会产生混乱,并可能增加该区域及其管理人员的负担。对于这些保护区域,可以考虑由《公约》通过下列三种方式来增强其协调性:(1)举行由多方利益相关者参加的关于审查与保护地有关的多个国际协定间关系的会议,作为促进这些协定在国内得到综合实施的潜在手段;(2)审查这些协定在提名或确认特定保护区域方面的机制,以寻求协调和简化,减少保护区和系统管理人员的负担;(3)编制联合国名录和相关的数据收集和传播设施,报告各国履行改进保护地网络的国际呼吁的情况。
在《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上,对于保护区与气候变化等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决定进一步开发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可适用的关于保护区网络规划、促进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工具,这些工具应为包括生物多样性、天然碳储存和其他生态系统服务,以及酌情与陆地、海洋和海岸保护区脆弱性评估问题联系起来。[15]《公约》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Ⅺ/24号决定,要求各国改进其管辖区内所有区域的海洋保护区方面,并确保包括此种海洋保护区和陆地保护区的网络都有效和公平地加以管理并纳入更广泛的陆地和海洋景观,实施包括多种多样的保护区管理类别和其他有效的以区域为基础的保护措施,利用保护区作为基于生态系统的气候变化适应和缓解的自然解决办法,弥补这方面的政策空白。要求各国加大对社区为基础办法就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承认和支持的力度,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区保护区、自然保护联盟管理类别内的其他地区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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