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综合保护阶段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综合保护阶段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久,地球峰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和《公约》,后者已经被视为是关于保护地最具有影响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1992年《公约》确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方法和概念。因此,国家建立和维护保护地,已经成为各国养护生物多样性战略的关键内容。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综合保护阶段

随着国际环境法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也开始进入全球视角的时代。诸如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等概念,已经成为全球研究、合作以及创建预防行动和保护国际制度的主题事项,特别是在通过单一国家无法实现特定成果的情况下——这或者是因为某资源是共享资源(迁徙物种),一项威胁无法通过个别行动而有效消除(CITES公约),或是因为一项目标只有通过单边但协调的行动才能实现。新的原则和方法在迅速地产生。而这反过来又催生了旨在保护保护地的国际条约、软法以及其他全球方案。

20世纪80年代中期,IUCN环境法委员会开始起草一项新的示范条约,作为此目的的框架条约,其成果就是IUCN《环境与发展国际盟约》(《盟约草案》)。《盟约草案》中与保护地特别相关的是名为“生物多样性”的第21条,该条1(b)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各种适当措施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是通过就地保护。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在适当时,设立带有缓冲区和内部相连的走廊的保护地系统。”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亦即地球峰会,在里约热内卢举行。其目标是从各个方面解决环境问题。它是世界上环境领域最大规模的聚会。会议通过的是一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这一宣言重申了《斯德哥尔摩宣言》关于环境保护和保护地利用的成果。不久,地球峰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和《公约》,后者已经被视为是关于保护地最具有影响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www.daowen.com)

地球峰会通过的另一项软法文件是《21世纪议程》。这份800多页的文件,也许是关于可持续发展权威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21世纪议程》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将可持续发展纳入到其法律和政策中的国内实施手册。其第二部分题为“促进发展的资源保护和管理”,内含防治森林砍伐、脆弱生态系统的管理、荒漠化和干旱防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它规定,就管理活动而言,各国应“根据其国家的具体情况,设立、扩大和管理保护地系统,该系统包括为其环境、社会和精神功能及价值的保育单位的系统……”《21世纪议程》是很多政府(包括当地/市级政府)实施的有效工具。

1992年《公约》确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方法和概念。《公约》第8条要求:(1)建立保护区或为养护生物多样性需要采取特别措施的区域的体系;(2)推动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以及维护自然环境下可存活的物种种群;及(3)推动退化生态系统的复健和恢复,并促进受威胁物种的复原,其方法包括制定和实施计划或其他管理策略。此外,保护地在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使用上的核心作用,缔约方大会的各项决定也一再予以强调。因此,国家建立和维护保护地,已经成为各国养护生物多样性战略的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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