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单行性的国际法文件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单行性的国际法文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行性的生物安全国际法文件是相对于综合性的生物安全国际法文件而言的,它是专门针对生物安全问题而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在第4条和第5条。《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还非常重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问题。此外,《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了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联络点。总的来看,《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构成了生物安全国际法体系的核心。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单行性的国际法文件

单行性的生物安全国际法文件是相对于综合性的生物安全国际法文件而言的,它是专门针对生物安全问题而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件。目前,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生物安全国际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单行性国际法。该议定书由序言、四十条正文和三个技术附件构成。其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议定书的目标、适用范围、事先知情同意程序、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标识、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联络点、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能力建设、赔偿责任和补救、财务机制等;其三个附件分别是:附件一:根据第8、10、13条发出通知所需提供的资料;附件二:按照第11条需提供的关于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数据;附件三:根据第15条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1条之规定,该议定书的目标是,依据《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5所提出的风险预防原则,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通过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充分考虑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关注越境转移问题。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在第4条和第5条。第4条规定:“本议定书应适用于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过境、处理和使用,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但同时第5条又规定:“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在不损害缔约方在其就进口问题作出决定之前对所有改性活生物体进行风险评估的权利的情况下,本议定书不应适用于由其他有关国际协议或组织予以处理的、用作供人类使用的药物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规定了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议定书》规定,凡是《议定书》适用范围内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均须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也即:出口缔约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缔约方,进口缔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9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口缔约方确认收到通知和相关资料,并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70天内,向出口缔约方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通报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及其相应的理由。在此,如果进口缔约方未能及时答复出口缔约方,并不表示默示同意进口。[39]此外,《议定书》还就食品或食品成分规定了独立的程序:首先,缔约方在作出使用(含投放市场)直接用于食品和饲料,或者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改性活生物体最后决定后的15天内,应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通知对方[40],缔约方有权根据与《议定书》目标一致的国内法律框架,作出进口决定[41];其次,就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以及人类健康带来潜在的有害影响,无论是直接用于食品和饲料,还是用于食品和饲料的加工,都不应以缺乏科学知识、不能做出科学定论为借口,而不采取恰当的行动以防止该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口,避免或减少此种潜在影响[42]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还非常重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问题。《议定书》要求进口国应确保根据《议定书》第10条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以科学有效的方式进行,根据附件三考虑采用已得到公认的风险评估技术,并根据第8条提供的最低限度的信息、其他可以获得的改性活生物体产生的有害潜在环境影响和对人类健康风险,鉴别、评估科学证据。在风险管理方面,缔约方应建立和健全适当的机制和战略,根据风险评估所作出的鉴定,管理和控制在改性活生物体在使用、处理和越境转移中产生的风险。风险评估需以个案为基础进行。[43]《议定书》还规定,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改性活生物体在进口国境内产生潜在的有害环境影响和对人类健康的风险;所有缔约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改性活生物体的无意越境转移,包括改性活生物体第一次释放前进行的风险评估。有关缔约各方应就鉴定改性活生物体和改性活生物体的特性开展合作,并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具有潜在的有害环境影响和对人类健康构成风险的改性活生物体或改性活生物体的特性。(www.daowen.com)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还规定了“处理、运输、包装和标识”问题。拟有意引入进口缔约方环境的改性活生物体和《议定书》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改性活生物体应附有单据,明确将其标明为改性活生物体;应具体说明其名称和特征及相关的特性和特点,关于安全处理、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任何要求以及供进一步索取信息资料的联络点,并酌情提供进口者和出口者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同时还应列出关于所涉转移符合《议定书》中适用于出口者的规定之声明。

此外,《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了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联络点。《议定书》第19条规定,缔约方应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负责代表缔约方与秘书处进行联系;缔约方还应指定一个或数个国家主管部门,负责行使《议定书》所规定的行政职能、依授权代表缔约方行使此类职能,也可以指定一个单一的实体同时负责履行联络点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这两项职能。

总的来看,《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构成了生物安全国际法体系的核心。此外,同其母条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一样,《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的通过,被看作是一方面将发挥防止损害的作用,另一方面将成为发展和应用现代生物技术方面的一项建立信任措施。《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第5条规定,一旦损害发生,缔约方应要求相关的一个或多个经营人,遵照主管当局所提任何要求行事:(1)立即通知主管当局;(2)对损害做出评估;(3)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主管当局应:(1)确定造成损害的经营人;(2)对损害做出评估;(3)决定经营人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主管当局有权向经营人收回评估损害和采取适当应对措施产生和附带的费用和开支。缔约方可在其国内法中对不要求经营人承担的费用和开支的其他情况作出规定。此外,当相关信息,包括现有科学信息或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的现有信息表明,如果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就非常可能发生损害时,应要求经营人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避免此种损害。其第2条规定“损害”是指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不利影响,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的风险,且这种不利影响:(1)是可测量或可观察的,只要可能,应顾及主管当局所认可的科学确定的基线,这些基线应顾及任何人为变异和自然变异;(2)是重大的;“重大”的不利影响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如:(1)长期或永久性的改变,可以理解为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无法通过自然恢复进行补救的改变;(2)对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造成不利影响的质变或量变的程度;(3)降低了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能力;(4)在《议定书》范围内对人类健康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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