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中的审慎利用:保护与发展的平衡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中的审慎利用:保护与发展的平衡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审慎利用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生物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指在与生物安全有关的问题上,不仅要考虑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也要考虑其对社会发展具有的积极作用,在风险预防的前提下以审慎的态度对生物技术及生物产业进行开发利用。之所以提出审慎利用原则,就是希望避免风险预防原则的泛化而限制生物技术研发的健康合理发展,在生物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和福祉之间实现适当的平衡。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中的审慎利用:保护与发展的平衡

所谓审慎利用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生物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指在与生物安全有关的问题上,不仅要考虑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也要考虑其对社会发展具有的积极作用,在风险预防的前提下以审慎的态度对生物技术及生物产业进行开发利用。

生物安全国际法的首要目的是试图用法律的手段组织和管理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相关产品的产业化活动,以求把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生态风险控制在最小的限度之内。因而,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就必然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即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法律要求不能太高,否则会妨碍各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的健康发展。

从理论上讲,出于对环境保护的考虑,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对新事物的发展进行理性的限制,必然会导致一些发展机会的丧失。之所以提出审慎利用原则,就是希望避免风险预防原则的泛化而限制生物技术研发的健康合理发展,在生物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和福祉之间实现适当的平衡。众所周知,生物技术与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过程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但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所可能推动的新的科技革命,对于未来人类技术创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尤其在医疗农业、资源、环境等领域有可能产生革命性变革,在提高人类健康水平、满足粮食供应的需求、改善资源环境、缓解能源压力、促进绿色制造等许多方面都发挥着,而且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www.daowen.com)

因此,在对待那些将为社会发展带来重要作用但存在具有严重后果的巨大风险的新技术的问题上,应该适度把握法律控制与科学研究自由的平衡关系。而这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审慎利用原则。

审慎利用原则在多项生物安全国际法文件中也得到了明确地体现。1992年《公约》规定,各国还应制定或采取办法以酌情管制、管理或控制因使用和释放改性活生物体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可能产生的有害环境影响,从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持续利用[29]。而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目标之一,就是针对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转基因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30]1994年《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的宗旨不是通过禁止国际贸易的方式来解决由此引起的生物安全问题,而是“指导各缔约方制定、采用或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并将这些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31]而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目的亦并非要抑制生物技术的发展,而是要谨慎地“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转基因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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