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的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及发展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的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及发展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开始进行生物安全领域的积极的国际立法活动。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在第十六章“生物技术的无害环境管理”中对生物技术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作出了战略部署。这些措施可以是进口禁令、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要求,如使用限制、鉴定及加贴标签要求等形式。SPS协定负责规范与保护动植物及人类健康有关的影响贸易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的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及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开始进行生物安全领域的积极的国际立法活动。

(一)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讨论了生物技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问题。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在第十六章“生物技术的无害环境管理”中对生物技术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作出了战略部署。它在肯定生物技术对人类具有重要作用的同时,强调只有谨慎地发展和利用生物技术才能获得生物技术的最大惠益,并要求各国“收集关于生物安全的资料,并制定一个国际议定原则框架,作为应用于生物技术安全方面的准则,包括审议达成一项国际协议的需要和可能性”,来确保安全开发、应用、交流和转让生物技术。

1992年《公约》也在生物安全方面作出了框架性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上。其一是关于考虑制定一项关于生物安全的专门议定书的规定。该《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应考虑是否需要一项议定书,规定适当程序,特别包括事先知情协议,适用于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由生物技术改变的任何生物体的安全转让、处理和使用,并考虑议定书的形式。”其二是关于对引进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的国家提供有关情报的规定。该《公约》第19条第4款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直接要求或要求其管辖下提供第3款所指生物体(指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本书作者注)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将该缔约国在处理这种生物体方面规定的使用和安全条例的任何现有资料以及有关该生物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任何现有资料,提供给将要引进这些生物体的缔约国。”而这两项条款最终促成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谈判和通过。

可以说,《21世纪议程》和《公约》为生物安全在国际范围内的全面保护提供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框架,并且其中提出的不少原则和措施都为此后国际生物安全立法和实践所遵循。尤其是《公约》的签署和生效,为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创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

在生物安全国际立法方面,作出反应的还有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结束的长达七年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并达成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在世界贸易组织诸多协定中,对生物安全相关内容进行规定的主要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此问题也有涉及。

只要符合一定的标准,WTO协定确实允许采取一些支持生物安全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进口禁令、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要求,如使用限制、鉴定及加贴标签要求等形式。在国内新法规形成前,成员国有义务知会WTO,以便WTO将新规则通报给其他成员进行评议。

SPS协定负责规范与保护动植物及人类健康有关的影响贸易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制定了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标准的基本规则,允许采取措施保护不受虫害、疾病、致病及携带疾病的生物体、毒素、添加剂、污染物等的威胁。

只要成员国的规章制度有科学依据,并在必要程度上用之于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在相同或相似条件的成员国间不存在武断、不公正的歧视性待遇,则SPS协定允许成员国制定各自的标准。此外,SPS协定还鼓励WTO各成员国在合理的科学条件下利用现存的国际标准、指导方针及推荐方法,当然也可使用更高标准的措施。只要方式不武断,各成员也可根据适当的风险评估依据制定更高的标准。而TBT协定则规范影响贸易的技术及产业标准(含包装、标记和标签要求)的各种措施,且这些措施不在SPS协定范围内,即不是卫生、植物检疫措施。TBT协定亦允许采用进行必要贸易限制的国内规章完成合法目标,包括国内安全要求,防止欺骗性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及环境。(www.daowen.com)

尽管TBT协定承认各成员国有权采用其认为适合的标准,但该协定也试图确保各种规章、标准、测试和鉴定流程(视各国国情而异)不会产生不必要的障碍,也不会禁止各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其标准符合协定。为了避免过多的歧义,协定还鼓励各成员国适当利用国际标准,但不要求他们因此而改变保护水平。

(三)199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的国际技术准则》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的国际技术准则》(以下简称《生物安全准则》)于1995年12月11~14日在埃及开罗举行的政府指定专家全球协商会议上获得通过。它是在《生物安全议定书》之前关于生物安全管理的内容最全面的国际文件。它虽然不具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它集中了现有的国家的、区域的和全球性的有关法律文件的共同的有关规定和原则,因而对各国具有比较大的影响力。它的作用是在关于生物安全的议定书签订之前为各国提供一个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临时机制并在议定书签订之后作为它的补充。

《生物安全准则》的目的是提出一个关于评价生物安全,查明有关管理生物技术的可预见的风险和便利监测、研究和情报交流过程的机制。该准则认为任何技术的安全性只有在查明、评价和管理与应用该技术有关的风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生物安全准则》提出,就生物技术而言,需要得到分析的关键因素有生物体的特性,包括任何新引入的特性、生物的使用方式以及潜在受纳环境的特性。《生物安全准则》尤为重视对那些具有自然不可能形成的结构的生物体的管理。它建议对这些生物体应予以额外的审查。《生物安全准则》建议建立一个国际情报交流机制,以便各国的生物安全管理。这个机制包括确定各国的主管机关和联络点以及提供和交换关于国家生物安全管理机制和对引入环境的经生物技术改变了的活生物体的审批决定等。就经生物技术改变了的活生物体可能带来的跨界环境影响方面,《生物安全准则》规定了国际通报制度,要求对环境引入该生物体的国家将该活动的意图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以便让其有机会考虑采取保护措施。对于经生物技术改变了的生物体的跨界转移,如有关的国际贸易和运输,《生物安全准则》根据有关生物体的不同情况,分别建议采用通报程序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对于在封闭条件下使用的经生物技术改变了的生物的越界转移,《生物安全准则》要求提供该生物体的一方在该生物体转移的同时向该生物体将要进入的国家提出通报。对于引入环境或市场或以工业化规模在封闭条件下使用的经生物技术改变了的生物体,《生物安全准则》要求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即非经事先知情同意,任何国家不得使此类物体进入他国领土。《生物安全准则》对这类物体的事先通报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1994年11月,在巴哈马召开的《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COP)将是否制定对各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生物安全议定书作为主要议题之一。1995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亚的雅加达召开的《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5/II号决议,决定制定生物安全议定书,并设立了不限成员名额特别专家组(Open-ended Ad Hoc Group of Experts on Biosafety),后来发展为生物安全特别工作组(Open-ended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Biosafety,BSWG)。此后近5年间,该特别工作组经过了6次正式磋商,在原定于1999年2月于哥伦比亚卡塔赫纳举行的缔约方特别会议中通过该议定书。由于不同利益集团歧见过深,以致该次会议未能达成共识,但与会代表均认为该次会议在许多方面之突破与成就,因此决议日后所能通过的正式议定书的名称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2000年1月24~28日,缔约国大会《生物安全议定书》特别会议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重新召开。来自133个政府、非政府组织、工业组织和科学界的750多名人士出席了此次会议。经过9天的谈判,代表们终于通过了关于生物安全问题的《卡塔赫纳议定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就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负效应的特别是通过越境转移的改性活生物体(LMOs)的安全转移、处理及利用进行了规范。2000年5月15~26日,156个国家政府代表团和数十个相关国际组织的1500多位官员、专家和观察员出席了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总部所在地)召开的《公约》第五次缔约国会议(COP5)。会议的核心内容是签署《公约》下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随着《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五十份批准书2003年6月13日交存《议定书》保存人联合国秘书长,《议定书》于2003年9月11日正式生效。这也标志着生物安全国际法的正式确立,它已充分表明了未来转基因生物安全规范发展的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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