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与实践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与实践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物安全国际法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而国际上开始有意识地制定有关生物安全的具体制度、规定和指南等,还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最初的环节就是实验阶段。1983年该组织成立了国家专家特设小组,负责起草安全使用转基因生物的指南。它是一项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仅供各国自愿遵守。《自愿准则》明确承认基因改变了的生物体引起跨界环境影响的潜力并要求对其进行风险评价。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与实践

生物安全国际法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当时,国际食品标准法典委员会开始制定《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食品法典》对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技术规范,获准使用的农药、食品添加剂以及可能含有的污染物的种类及限量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它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者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最为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在生物技术食品领域,食品法典成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所要求的人类健康风险分析的标准。对潜在危害的科学分析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的可靠依据,食品法典提供的各项标准可以作为从现有各项方案中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方案的理由,从而使人们可以优先选择获取最佳的安全和营养的食品。

而国际上开始有意识地制定有关生物安全的具体制度、规定和指南等,还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1982年10月通过的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中,生物安全问题成为关注重点之一。1985年,由联合国环境署(UNEP)、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及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联合组成了一个非正式的关于生物技术安全的特设工作小组。

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最初的环节就是实验阶段。因此,由受过良好训练的实验操作人员以良好的微生物实验技术适当地使用生物安全设备是实现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基本要素。所幸的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很早就认识到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并在1983年发布了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Laboratory Biosafety Manual),用来指导各国制订并建立生物技术与微生物实验操作规范,确保微生物资源在生物学与医学临床、基础研究各方面工作中的安全使用。“该手册鼓励各国接受和执行生物安全的基本概念,并鼓励针对本国实验室如何安全处理致病微生物制订操作规范。1983年以来,已经有许多国家利用该手册所提供的专家指导,制订了生物安全操作规范。”[10]

与此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制定了生物技术在实验室、工业生产和环境中的安全原则和标准。1983年该组织成立了国家专家特设小组,负责起草安全使用转基因生物的指南。1986年《重组DNA安全因素》报告出版,成为全球有关基因工程安全操作和转基因生物安全使用的第一部国际性技术指南。该报告引入和定义了一些新的生物安全概念,为发达国家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标准和依据。1992年上述报告修订发行,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生物安全概念、安全操作的基本原则。同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还颁布了《生物技术安全考虑》的文件。(www.daowen.com)

1991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发布的《关于将微生物引入环境的自愿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自愿准则》)的目的是帮助各国政府发展其有关改变了基因的生物体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它是一项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仅供各国自愿遵守。《自愿准则》适用于所有阶段上的改变了基因的生物体的研究、开发、贸易、应用和处置,其重点是约束向环境引入改变基因的生物体的行为。《自愿准则》明确承认基因改变了的生物体引起跨界环境影响的潜力并要求对其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应以生物体的特性为重点,而不应以制造该生物体的技术为重点。为此,《自愿准则》分别对各国政府和从事有关研究、开发、贸易、应用和处置的个人或法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91年制定了《影响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植物生物技术行为守则草案》,也涉及了转基因生物处理和释放的安全性准则和法规问题。

这些自愿行为守则或准则为各国进行生物安全规范和管理以及国际合作提供了依据,在没有生物安全国际强制立法的情况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也逐渐形成了生物安全国际法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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