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技术转让及科学合作实现的成果 或 实现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及科学合作实现的成果 或 实现技术转让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约》第16条第3款具体规定了技术转让与遗传资源的获取之间的联系。在很多情况下,第15条第6款规定的技术和科学合作被包括在与分享成果及研究和利用遗传资源所获得的惠益中了。这一义务是与《公约》第18条规定的技术和科学研究原则相呼应的。在技术转让方面,《名古屋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应进行技术及科学研究和开发方案的协作和合作,包括生物技术研究活动,作为实现本议定书目标的手段。

技术转让及科学合作实现的成果 或 实现技术转让

《公约》既规定了技术转让的一般原则,又明确规定了与获取遗传资源有关的技术转让规则。《公约》第15条第7款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按照第16条关于技术获取与转让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分享研究和开发的成果以及利用遗传资源获得的惠益。

关于技术转让的一般规则,《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之间技术的取得和转让均为实现本公约目标必不可少的要求。”因此,技术转让与《公约》的三大目标——保护、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分享——密切相关。第1款在技术转让方面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进行区分。《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下,转让“应按公平和最有利条件提供或给予便利,包括共同商定时,按减让和优惠条件提供或给予便利”,《公约》并为此设立了财务机制。在此情况下,《公约》指出,应当承认对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

《公约》第16条第3款具体规定了技术转让与遗传资源的获取之间的联系。该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其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向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特别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利用这些遗传资源的技术和转让此种技术,其中包括受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必要时通过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遵照国际法,以符合以下第4和5款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19条第2款在生物技术方面做出了与第16条第3款类似的要求。该款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以赞助和促进那些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特别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在公平的基础上,优先取得基于其提供资源的生物技术所产生成果和惠益。此种取得应按共同商定的条件进行。”(www.daowen.com)

此外,《公约》还就科学合作作出了规定。《公约》第15条第6款规定:“各缔约国使用其他缔约国提供的遗传资源从事开发和进行科学研究时,应力求这些缔约国充分参与,并于可能时在这些缔约国境内进行。”在很多情况下,第15条第6款规定的技术和科学合作被包括在与分享成果及研究和利用遗传资源所获得的惠益中了。这一条款包括三层不同的含义。首先,该条要求以其他国家提供的资源为基础进行研究。但这一义务被“力求”(endeavour)这一用语所弱化。因此,很难以缺乏对所提供的资源进行科学研究为理由拒绝获取。其次,此类研究应该在资源提供国的充分参与下进行。这一义务是与《公约》第18条规定的技术和科学研究原则相呼应的。第18条也要求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方面——《公约》的其他两个目标——进行此类合作。第15条第6款的第三层含义是“在可能时”,技术和科学研究应该在提供资源的国家进行。这是《公约》能力建设目标的体现,也符合技术与科学合作的大原则。该条因此与第18条和第19条相联系。

在技术转让方面,《名古屋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应进行技术及科学研究和开发方案的协作和合作,包括生物技术研究活动,作为实现本议定书目标的手段。缔约方承诺促进和鼓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获取技术和向它们转让技术,以使其能够建立和加强健全和可行的技术和科学基础,从而实现《公约》及议定书的各项目标。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这种协作活动应在提供遗传资源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该种资源的原产国或根据《公约》已获得遗传资源的缔约方的国内并同该缔约方一起进行。《名古屋议定书》还规定,在不止一个缔约方的领土内就地发现存在相同的遗传资源时,这些缔约方应酌情尽力合作,在适用的情况下由有关土著和地方社区参与;在与遗传资源相关的同一传统知识由几个缔约方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土著和地方社区共同拥有时,这些缔约方应酌情尽力在有关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参与下进行合作,以期落实议定书的目标。缔约方应合作进行能力建设和能力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和机构能力建设,包括通过现有的全球、区域、次区域和国家机构和组织进行合作。在这方面,缔约方应为土著和地方社区以及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的参与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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