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现生物多样性的共享

实现生物多样性的共享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惠益的分享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因此,根据惠益分享机制获得的惠益应用来实现公约的其他两个目标。各缔约方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确保同持有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此种知识所产生的惠益。

实现生物多样性的共享

《公约》第15条第7款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以期与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公平分享研究和开发此种资源的成果以及商业和其他方面利用此种资源所获的利益。这种分享应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

尽管这一条款是实现《公约》目标的基础,但其中的关键术语并没有得到界定。“公平合理”(fair and equitable)、“成果和开发”(results and developments)以及“利用遗传资源所获的惠益”(benefits derived from the utilization of Genetic Resources)等术语是有效实施公约的关键。

惠益的分享应当是公平合理的。根据《波恩准则》,公平合理的定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39]但这种具体情况在《准则》中也没有明确解释,不过《准则》第48段指出“应公平合理地与那些经确定在资源管理、科研过程和/或商业化过程中做出了贡献的方面分享惠益”。[40]这是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则。为了实现公平,分享的惠益必须对资源提供国那些在被获取资源的管理、科学知识的研究和开发过程以及该资源商业化过程中予以合作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补偿或支付报酬。尽管《生物多样性公约》只提到资源提供国是受益者,但《波恩准则》指出,该条规则实质上还规定该国内的利益相关者也是受益者。

惠益可以分为货币惠益和非货币惠益。《波恩准则》的附录2列举了下列货币惠益:(1)获取费/对每一收集的或用其他方法获得的样本收费;(2)首期付费/阶段性付费;(3)支付使用费;(4)对商业化收取的许可费;(5)向资助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信托基金支付的特别费用;(6)工资和共同商定的优惠条件;(7)提供科研经费;(8)合资企业等。非货币惠益可以包括:(1)分享科研和开发成果;(2)尽可能在资源提供国的研究和开发中,特别在生物技术研究活动中进行协调、合作和提供资助;(3)参与产品开发;(4)在教育和培训方面进行协调、合作和提供资助;(5)允许利用移地遗传资源收集设施和数据库;(6)根据公正和最有利的条件转让知识和技术,包括根据商定的减让和优惠条件向遗传资源提供者,特别转让利用遗传资源的知识和技术,包括生物技术或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有关的知识和技术;(7)加强向使用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国转让技术的能力以及在提供遗传资源的原产国内开发技术的能力,以及促进土著和地方社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其遗传资源的能力;(8)体制能力建设;(9)提供人力和物力资源,以便加强负责管理和执行遗传资源获取条例的人员的能力;(10)由提供资源的缔约国充分参与的同遗传资源有关的培训,并应尽可能在这些缔约国国内举行培训;(11)获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包括生物资源盘点和生物分类研究的科学资料;(12)对当地经济的贡献;(13)考虑到遗传资源在提供国国内的用途,针对重点需要——例如健康粮食安全——进行的科研活动;(14)可以通过获取与惠益分享协定以及随后的合作活动建立的机构和合作关系;(15)粮食安全惠益;(16)共同拥有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41](www.daowen.com)

根据《波恩准则》第48段:“分配惠益的方式应能促进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因此,根据惠益分享机制获得的惠益应用来实现公约的其他两个目标。

根据《名古屋议定书》第5条规定,应与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方(此种资源的原产国或根据《公约》已获得遗传资源的缔约方)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以及嗣后的应用和商业化所产生的惠益。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分享时应遵循共同商定条件。各缔约方应根据有关土著和地方社区对遗传资源的既定权利的国内立法,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确保根据共同商定条件,与有关社区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由其持有的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各缔约方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确保同持有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此种知识所产生的惠益。这种分享应该依照共同商定条件进行。惠益可以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性惠益,包括但不仅限于附件所列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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