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遗传资源分配原则-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遗传资源分配原则-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992年《公约》对遗传资源提供国与利用国在遗传资源的获取及惠益分享方面的责任进行了合理地分配。此外,《公约》还根据遗传资源提供国和利用国的不同情况对它们的责任进行了区分。

遗传资源分配原则-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992年《公约》对遗传资源提供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利用国(主要是发达国家)在遗传资源的获取及惠益分享方面的责任进行了合理地分配。无论是遗传资源提供国还是利用国,《公约》都施加了两项共同的责任,这包括:第一,就保护和持续利用遗传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进行合作,特别是信息交流和科学技术方面的合作;通过人力资源开发和机构建设以发展和加强资源提供国的能力。第二,就遗传资源获取及惠益分享问题进行合作,善意协商,达成共同商定的条件,为便利遗传资源的获取及公平合理分享相关惠益奠定基础。此外,《公约》还根据遗传资源提供国和利用国的不同情况对它们的责任进行了区分。

对遗传资源提供国来说,它主要负有两项义务:第一,创造条件,便利其他国家为了环境无害的用途获取其遗传资源(包括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如果要对这种获取施加限制,则必须符合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等目标。第二,一旦遗传资源利用者获得事先知情同意,就应确保其按照共同商定条件开展获取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分享相关惠益,不得随意施加限制或设置障碍。这一义务限制了资源提供国在遗传资源获取方面的主权,使遗传资源的获取不再是纯粹的国内管辖事项。这是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概念最为重要的法律意义之一。对于本国境内的其他自然资源,一国可以任意决定是否允许他国获取。但是对于遗传资源,只要其他国家的获取用途无害于环境,资源提供国就不得任意拒绝他国的获取要求。[36]在此背景下,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作用已经从获得遗传资源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提供法理支持,转为在遗传资源利用中开展获取、惠益分享、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全球合作提供理论基础。[37](www.daowen.com)

对遗传资源的利用国来说,它主要负有以下几项义务:第一,在获取遗传资源时,承认遗传资源提供国的主权,遵守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立法。第二,获取遗传资源必须获得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第三,在共同商定条件基础上,与提供国公平合理分享研究和开发利用其所提供的遗传资源的成果以及商业和其他利益。第四,确保遗传资源提供国在共同商定条件和公平的基础上,优先取得基于其提供资源的生物技术所产生的成果和惠益。第五,在使用他国提供的遗传资源进行开发和进行科学研究时,确保这些资源提供国的充分参与,并在可能时在这些国家境内进行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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