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遗传资源获取与分享国际法原则

遗传资源获取与分享国际法原则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各方对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认识不同,以其法律地位为基础设计出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也许有些相同或相似之处,但所维护的利益和体现的价值却相去甚远。而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三个内涵也同样适用于遗传资源,成为指导各国在遗传资源获取及惠益分享领域活动的基本原则。

遗传资源获取与分享国际法原则

遗传资源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在国际法中具有何种法律地位,是确定遗传资源领域国际法原则的关键。由于各方对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认识不同,以其法律地位为基础设计出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也许有些相同或相似之处,但所维护的利益和体现的价值却相去甚远。

概括而言,关于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主张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遗传资源对人类具有极端重要性,即使位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内,也属于“全球公域”,应当适用关于全球公域的各种法律制度(如无主物、共有物或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等)。全球公域诸概念的合理性在于,它们承认了国际社会整体对遗传资源具有共同利益,要为全人类今世后代的利益持续利用遗传资源,但其缺陷是都忽视了遗传资源所在国永久主权的存在。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作为遗传资源收集利用者的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遗传资源无论何等重要,都处于一国管辖范围之内,按照国家主权原则特别是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各国对处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当然包括遗传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以及相关的主权权利。对本国境内的遗传资源主张永久主权,其好处在于解决了将遗传资源国际化带来的种种弊端,它必然与人类共同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因此,这两种观点都不是对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准确界定。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处于遗传资源提供者地位的发展中国家。(www.daowen.com)

作为对两种观点的协调,1992年《公约》将生物多样性(包括遗传资源)保护确定为“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共同关切之事项是一个全新的国际法概念,其内涵及意义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具有深远的影响。[35]该概念借用了人类共同财产、人类共同遗产等全球公域概念的基本内涵,强调为了全人类今世后代的利益利用遗传资源,但它拒绝将遗传资源国际化,避免了与主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概念在承认和尊重各国对遗传资源主权权利的前提下,也要求各国对本国的遗传资源承担相应的义务,符合了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关于保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概念是对上述两种相互冲突的主张进行的协调与融合,它既体现了这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又成功地避免了两种观点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是对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最准确的界定。而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三个内涵(法律特点)也同样适用于遗传资源,成为指导各国在遗传资源获取及惠益分享领域活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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