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传资源的获取、惠益分享以及土著与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不仅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管事项,也是粮农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其他国际组织关注的对象。《国际条约》专门设立了一个所谓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多边体制”,旨在通过在国际层面上界定获取与惠益分享条件来确保大多数植物遗传资源不受限制的获取,因此被视为《公约》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一般制度的“特别法”。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遗传资源的获取、惠益分享以及土著与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不仅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管事项,也是粮农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其他国际组织关注的对象。《波恩准则》承认了这些联系,号召公约缔约国以与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工作相互协调和相互支持的方式来履行公约。

1.《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波恩准则》特别强调:“不应妨碍粮农组织《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以下简称为《国际条约》)中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规定。”《公约》通过后,粮农组织会议通过一项决议,修订《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以便符合《公约》的要求。《植物遗产资源国际承诺》的修订程序开始于1994年,在经过了长期的谈判后,最终在2001年通过了《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专门设立了一个所谓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多边体制”,旨在通过在国际层面上界定获取与惠益分享条件来确保大多数植物遗传资源不受限制的获取,因此被视为《公约》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一般制度的“特别法”。《国际条约》还引入了所谓“农民权”的概念,并在此背景下要求保护传统知识和惠益分享,但条约并未就如何实施该条款提供具体指南。不过,“实现农民权的责任,……在各国政府”。实现农民权的责任也是比较含混的,缔约国只需要在其国内立法的范围内,考虑到其需要和优先事项,采取适当的措施实现农民权就可以了。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ww.daowen.com)

解决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问题的第二个国际组织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1998年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国际环境条约的框架内收集了关于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关系的不同信息。两年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决定设立一个政府间机构来讨论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以及民间文学之间的关系。该组织名为“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委员会”(IGC),到2014年共举行了多次会议。政府间委员会的主要讨论议题是,制定遗传资源合同示范条款,为保护传统知识制定可行的“专门”(sui generis)制度。迄今,这些会议尚未达成最后一致意见。

3.世界贸易组织

在《公约》谈判期间,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权之间关系的争论非常激烈。《公约》生效不久,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也生效,从此,《公约》与世贸组织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公约》缔约国会议以及世贸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讨论的中心话题之一。《公约》强调的遗传资源权利与TRIPs协定规定权利并无冲突,因此现在的讨论已经集中于如何加强资源国决定其资源获取条件的权利以及保护传统知识的可能选择方面了。在此背景下,各方讨论了如下的可能性,即在就遗传资源和/或知识产权申请专利时,要求或者鼓励其披露其来源国和/或来源社区。世贸组织2001年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部长级会议讨论了该问题,并要求世贸组织的附属机构——与贸易与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特别审查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传统知识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新议题间的关系……”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在其《实施计划》中提到了《多哈部长宣言》的要求,并强调有必要促进《公约》与国际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协定之间关系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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