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1992年公约的谈判和生效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1992年公约的谈判和生效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作组认为,现存的公约没有涵盖生物多样性的所有领域,因此需要制定一项新的公约。《公约》的谈判历经10次政府间会议。他们认为《公约》将迫使他们为了全球利益而以国内成本为代价来保护生物多样性。迄今,《公约》已经有193个缔约国,但美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不过,《公约》并未排除缔约国进行国际合作的可能性。根据《公约》第23条第4款,缔约国会议的职责是不断审查《公约》的实施情况。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1992年公约的谈判和生效

如前所述,历史上,发达国家可以免费从发展中国家获取生物资源而无须支付费用。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占用严重损害了当地产业的利益。传统的免费利用生物资源的原理在于它们是“人类共同遗产”。随着人们对生物资源在植物育种、药物筛选或基因工程中巨大作用的不断认识,人们改变了这一观念。发展中国家现在主张它们对生物或遗传资源的权利,并将其视为必须付费才能获取的物品。发展中国家指出:“尽管第三世界国家的生物多样性对工业化国家的财富做出了无法估量的贡献,北方国家却一直创建要求发展中国家为其最初奉献的物品付费的法律政治框架。北方国家应当认识到并向第三世界过去几百年来的努力支付特许费,它们在过去殖民政府和(当前)跨国公司的生态灭绝政策下保护了,而且在继续保护生物多样性。而后者通过对生物技术的副产品申请专利,获取巨额利益,它们应当意识到,在缺少发展中国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的情况下,它们是无法实现这些财富的。”[18]

在此背景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8年召集“生物多样性专家特别工作组”开会,讨论制定一项合理调整生物多样性保存和保护活动的框架性公约的可能性。当时,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正在草拟这样的一项公约。工作组认为,现存的公约没有涵盖生物多样性的所有领域,因此需要制定一项新的公约。工作组拒绝了将现存条约纳入一体的综合性公约的观点。相反,建议制定一项框架性公约。当时,已经有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将不会接受把遗传资源视为“人类共同遗产”的做法。

《公约》的谈判历经10次政府间会议。第一次是在1988年底,其他九次则在1990年初至1992年5月间举行。从第一次会议开始,开发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获益的主体要向生物资源的所有者转让资金和技术的问题,就被纳入到谈判议题。第二次会议又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到谈判范围,该问题直到最后一次会议时仍然是最为困难也是最有争议的问题。(www.daowen.com)

关于《公约》的范围,一些发达国家赞同一种把驯化物种和移地保护排除在外的保护方法。不过,多数国家不能接受如此狭隘的保护概念,因此将范围扩大到了包括可持续利用。发达国家希望从发展中国家那里获得其对某些保护问题的严格承诺。他们希望建立一种“自上而下”的体制,缔约国会议将根据生物多样性的富有程度来确定优先事项,具有控制职权。[19]不过,77国集团则反对将遗传资源的利用限制在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国际机制。他们认为《公约》将迫使他们为了全球利益而以国内成本为代价来保护生物多样性。发达国家没有成功。不过,《公约》仍然将重心置于国家行动、国家计划、国家主权以及对国家立法的遵守上,将实施权利交给了各国。[20]《公约》于1992年5月22日在内罗毕获得通过,在1992年6月的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开放签署。迄今,《公约》已经有193个缔约国,但美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强调了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要求获取活动遵守国家法律,其第15条确立了国家履行措施的基本要求。不过,《公约》并未排除缔约国进行国际合作的可能性。这种合作的形式是多样的。《公约》是一个框架性协定,这在理论上为缔约国提供了制定议定书和修正案的可能性,另外《公约》缔约国会议也开发了一些其他的实施措施。根据《公约》第23条第4款,缔约国会议的职责是不断审查《公约》的实施情况。由于这一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收集和传播缔约国的信息,以便通过缔约国会议或其附属机构(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事务附属机构)分享缔约国的实施经验以及科学、技术和工艺信息,因此缔约国会议需要“审议并采取为实现本公约的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缔约国会议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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