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作为一种新型的自然资源,遗传资源具有对象的复合性、分布的地域性、开发利用的科技性等特点。
首先,遗传资源的对象具有复合性。一般性的自然资源(包括其他生物资源),其对象仅指在自然界中具有物理表现形式的物质,如矿藏、林木、动物皮毛等。而遗传资源的对象不仅指具有物理表现形式的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生化材料,更强调这些生化材料上所记载的遗传信息及其所体现的遗传功能。遗传信息是决定某一物质是否为遗传资源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某些动植物的生化材料中不含有任何遗传信息,则它可能仅仅是自然资源或一般性的生物资源,而不是遗传资源。在法律上,我们可以确定附着在物质载体上的信息与这个载体是两个不同的权利标的,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当然可以、也往往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因此遗传信息与生化材料本身是可分的两个对象。生物材料中包含的遗传信息才是生物开发者进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对象,也是各国进行管制的主要对象。
其次,遗传资源的分布具有地域性。遗传资源在有些地区十分丰富,而有的地区又十分匮乏。世界上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Megadiversity Country)中,除了澳大利亚之外,几乎全部都是发展中国家。除此之外,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拥有比较丰富的遗传资源与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的这种分布特点决定了遗传资源的提供者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而开发利用者则主要是发达国家;因此,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南北问题的一个焦点。另一方面,遗传资源的地域性还表现在遗传资源的分布是以生态系统的地理区域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国家的政治疆界来划分的。因此,有些遗传资源可能同时分布在多个国家之内。在这种情况下,仅在其中一个国家内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管制,可能无法达到有效管制的目的。因此,必须采取区域性甚至国际性的协调行动。(www.daowen.com)
最后,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科技性。这主要是指,生物科学技术(包括现代和传统的生物科学技术)是遗传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实现增值的基本前提。通常,可供开发利用的遗传资源的范围、规模、种类和数量等,取决于开发利用者的生物科学技术水平;同时,在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开发利用者通过生物科学技术可以大幅度增加遗传资源的价值,从而提高基于遗传资源的产品的回报。在遗传资源交易的情况下,生物科学技术对于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更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一国的生物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开发的遗传材料,在另一国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就可能是宝贵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生物科学技术水平的不对称将形成不公平地交易,最终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因此,这一特点就要求那些遗传资源丰富、但科技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开发利用进行一定管制,将其作为分享惠益、获得经济和其他回报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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