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遗传资源的概念与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遗传资源的概念与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2年《公约》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生态综合体。”关于遗传资源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但一般认为1992年《公约》的定义比较权威。根据《公约》,“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任何遗传材料”;而“遗传材料”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遗传资源的概念与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如前所述,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或者是biodiversity),是一个描述自然界多样性程度的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1992年《公约》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生态综合体。”[1]这一概念已经逐渐被各国的环境法学界所接受和公认。

生物多样性及其组分在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等方面具有广泛的价值,对生物圈生命维持系统的进化和保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看,生物多样性就是生物资源(biological resources)。换句话说,生物资源就是生物多样性中对人类具有现实和潜在价值的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总称,它们是生物多样性的物质体现。(www.daowen.com)

如同生物多样性与生物资源的关系,当遗传多样性对人类具有现实和潜在的价值时,就成为遗传资源(genetic resources)。关于遗传资源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但一般认为1992年《公约》的定义比较权威。根据《公约》,“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任何遗传材料”;而“遗传材料”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2]也就说,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承认遗传资源的潜在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目前关于许多遗传资源的知识正在发展之中,未来的研究也许可以证明某些遗传资源具有巨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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