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区域性国际组织对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全球治理有重要的作用。欧盟还参加了很多全球性和区域性生物多样性国际条约,如《公约》、《保护阿尔卑斯山公约》等。此外,欧洲法院审理了很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案件。非盟主持制定了一项重要的区域性生物多样性条约,即将1968年《非洲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公约》修订为2003年《非洲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公约》。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区域性国际组织对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全球治理有重要的作用。作为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主体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主要有欧盟、非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安第斯共同体、东盟和南太平洋环境规划署以及各大洲的区域开发银行等。

(一)欧盟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总人口超过4.8亿,是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有: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讨论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即部长理事会,是一个由来自欧盟成员国各国政府部长所组成的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之一,其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其主要任务是协调欧洲共同体各个国家间事务,制定欧盟法律和法规。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洲联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等。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是欧盟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欧洲法院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欧洲审计院(Court of Auditors)负责欧盟的审计和财政管理。审计院于1977年成立,由12人组成。

在1972年,当时的欧共体首次提出在共同体内部建立共同环境保护政策的框架,为共同体共同环境政策的形成和发展揭开了序幕。从1973年到2012年,欧共体已制定并实行了六个《环境行动计划》。现正在实行第七个《环境行动计划》(2013~2020)。伴随着政策的演变,欧洲联盟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立法实践也在不断地发展。1987年7月1日生效的《单一欧洲法》,使得环境保护在共同体获得了宪法性的法律地位,在共同体基本法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专门内容,即在第三部分增加了“环境”一目,包括第130r、s和t条,规定了共同体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决策程序等内容。1999年5月1日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即《阿姆斯特丹条约》)一方面正式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欧洲联盟的目标;另一方面,则将第130r(2)条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在《欧洲共同体条约》基本原则章节中新增加第6条,即“环境保护要求必须纳入到共同体政策和第3条所指的共同体行动,以增进可持续发展”。

欧洲委员会设立的欧洲生物多样性工作组曾多次发出警告说:欧洲的濒危动植物正以高出自然状况4倍的速度走向灭绝。为了保护易受损害的地区及动植物,加强对从北极圈到地中海盆地的保护、进行网络化管理,欧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野生生物及其生境的法规。欧盟历来重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先后在1979年和1992年分别颁布了《关于保护鸟类的指令》和《关于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指令》,对欧盟成员国领土上的所有鸟类、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作了全面规定。欧盟还参加了很多全球性和区域性生物多样性国际条约,如《公约》、《保护阿尔卑斯山公约》等。在1997年《关于共同体生物多样性战略》[22]中,提出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有关的共同体的跨领域政策之中去,以实施《公约》的战略。此外,欧洲法院审理了很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案件。它对这些案件的判决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查证欧盟以及国际生物多样性法的法律规范的辅助资料。

(二)非洲联盟

非洲联盟(African Union,AU),简称“非盟”,是继欧盟之后成立的第二个重要的国家间联盟,是集政治、经济、军事等为一体的全洲性政治实体,其前身是1963年5月成立的非洲统一组织。非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和促进非洲大陆的和平与稳定,推行改革和减贫战略,实现非洲的发展与复兴。

非盟总部设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其主要机构有非盟首脑会议、执行理事会、泛非议会、常驻代表委员会和非盟行政当局。首脑会议为非盟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非盟的共同政策、监督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执行理事会和委员会下达指示等。首脑会议每年在非盟总部或应邀在成员国召开。在成员国提出要求并经2/3成员国同意后,非盟可召开特别首脑会议。执行理事会由成员国外长或其他部长组成,每年举行两次会议,负责实施大会决议和对成员国的制裁。根据《非洲联盟宪章草案》,非盟下设联盟大会、部长理事会、泛非议会、司法机构、非洲法院和非洲银行等专门机构。

非盟主持制定了一项重要的区域性生物多样性条约,即将1968年《非洲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公约》修订为2003年《非洲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公约》。同时,非盟还在2000年通过了《关于保护当地社区、农民与育种者权利、管理生物资源获取的非洲示范法》,旨在“确保生物资源(包括农业遗传资源和知识与技术)的保护、评价和可持续利用,以维护和改善作为维持所有生命支持体系方式的多样性”。此外,在2003年6月9日到10日在莫桑比克首都马普托举行的非洲环境部长会议上,非盟各成员国签署决议,开展“非洲发展的新伙伴关系”(NEPAD)环境行动计划,建立非洲保护地行动(APAI)和非洲保护地信托基金(APATF),以确保非洲的生物多样性在为人民生计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能够得到持久的保护。

(三)北美自由贸易区

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rea,NAFTA)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组成,三国于1992年8月12日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2月17日由三国领导人分别在各自国家正式签署。1994年1月1日,协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布成立。该协定的宗旨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促进三边和多边合作。

作为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后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条约,于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全球第一个体现环境保护思想、将对环境的考虑纳入其中的国际贸易条约。《贸易协定》中的有关贸易制度,无论是实体制度、还是程序安排,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加强了环境保护的要求。为加强北美的环境保护、达到《贸易协定》规定的实现环境可持续的贸易的目标,三国还订立了一项《北美环境合作协定》。该《环境协定》将其宗旨确定为:促进可持续发展,支持《贸易协定》中的环境目标;进一步合作解决《贸易协定》实施中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如生物多样性保护、濒危野生生物贸易、跨国污染、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等。同时,《环境协定》设立了一个新的三国机构“环境合作委员会”,由一个理事会、一个秘书处和一个联合公共咨询委员会组成。其目的在于补充北美现有的双边环境机构的不足,为在《环境协定》的框架内解决与贸易相关的生物多样性问题提供了组织基础。根据该协定,任何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可向该委员会指控成员国未有效执行环境法。目前,委员会已经接受了几十项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执法方面的公民申诉(Citizen Submission)。(www.daowen.com)

(四)安第斯共同体

安第斯共同体(Andean Community)成立于1969年5月,是拉美地区一个重要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总部设在秘鲁首都利马。其成员国为安第斯山麓国家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2006年4月,委内瑞拉因秘鲁和哥伦比亚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而退出该组织),原称安第斯集团,1995年9月5日建成安第斯一体化体系,1996年3月改为现名。安第斯共同体的宗旨是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资源,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发展,取消各国之间的关税壁垒,组成共同市场,加速经济一体化。

总统理事会为安第斯共同体最高决策机构,确定共同体一体化进程的方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外长理事会由成员国外长组成,负责协调成员国的对外政策,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总秘书处是安第斯共同体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安共体同其他一体化组织对话。安第斯共同体委员会由各成员国总统任命的全权代表组成,同外长理事会一同负责制定一体化政策,协调和监督该政策的落实。安第斯议会是安第斯共同体的咨询机构。

安第斯共同体拥有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与遗传资源。在世界上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中,安第斯共同体就占了三个,分别是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1996年7月2日安第斯共同体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23]通过了《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共同制度的第391号决议》。[24]《第391号决议》是实施《公约》第15条的第一项区域性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管制立法。它在重申成员国对其遗传资源主权的情况下,为各成员国管制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提供了共同的框架。

(五)南太平洋区域环境规划署(SPREP)

南太平洋区域环境规划署(South Pacific Regional Environment Programme,SPREP),成立于1982年,是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下的一个规划署。该环境署于1993年获得自治区域组织的法律地位。其秘书处设在萨摩亚阿皮亚市。

1993年《设立南太平洋区域环境规划署的条约》规定,规划署应通过确定其战略和目标的《行动计划》来实现其宗旨。《行动计划》包括协调区域内的环境行动,加强各国和区域的能力与机构安排。对《1997~2000年行动计划》的审查指出了该区域中一些重要的经验教训,包括有必要:在规划和设计区域活动时考虑太平洋岛国间的区别;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以确认各国的需求并将其列为优先事项;更多地重视在国家集团基础上解决共同需求的区域活动和干预。最新的《2011~2015年战略计划》也已经发布。[25]

在此之前,南太平洋6国于1976年6月在阿皮亚通过了《南太平洋自然保护公约》,该公约于1990年6月生效,其缔约国为5个。1986年11月,南太平洋12国还在努美阿签署了《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约》,该公约于1990年8月生效,缔约国有11个。这两项公约主要是从以人为中心的角度强调了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还指出应考虑土著人的习惯和传统文化习俗。其重心是每个有关缔约国鼓励设立保护区,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中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突出的风景以及具有美学意义或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地区或事物。

(六)东南亚国家联盟

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简称“东盟”,于1967年8月8日在泰国曼谷成立,其5个发起国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此后,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相继加入东盟。目前,东盟共有10个成员国,现有人口5.76亿,总面积444万平方公里,国民生产总值为15 062亿美元。[26]东盟的宗旨是以平等和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同国际和地区组织进行紧密和互利的合作。

东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东盟国家与政府首脑会议。东盟首脑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期间会举行非正式的首脑会议。东盟部长会议(外交部长)每年举行一次。农林、环境、法律、农村发展与消除贫苦、科学与技术等部门也经常举行部长会议。支持这些部长级机构的是29个高官委员会和12个技术工作组。

东南亚是世界上生物资源与自然资源最为丰富的区域之一,其中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还属于世界上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行列。东南亚丰富的生物与遗传资源包括开发医药、工业、农业和其他用途的产品、成分和物质。当地社区经过成百上千年的努力逐渐发展和积累了利用这些资源的传统和土著知识。因此,该区域也成为生物多样性开发的“热点”区域。为此,东盟于1985年发起了《东南亚国家联盟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协定》。1997年12月15日在吉隆坡举行的第二次东盟非正式峰会,通过了勾画东盟2020年前景的《东盟展望2020》。而《河内行动计划》则是旨在实现东盟远景目标的第一份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提出东盟要在2004年制定和通过关于遗传资源获取的议定书。根据这一指令,东盟2000年2月24日形成了《东盟获取遗传资源框架协定》的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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