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联合国系统以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普遍性国际组织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ISO成立于1946年,当时来自25个国家的代表在伦敦召开会议,决定成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以促进国际合作和工业标准的统一。于是,ISO这一新组织于1947年2月23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ISO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大会、主要官员、成员团体、通信成员、捐助成员、政策发展委员会、理事会、ISO中央秘书处、特别咨询组、技术管理局、标样委员会、技术咨询组、技术委员会等。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宗旨是促进标准化和有关活动的开展。它迄今为止已经制定了数以百计的有关空气、水、土壤等的环境标准,供各国参考使用。它于1995年颁布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这些环境标准和环境管理标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World Bank)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的通称,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举行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47年11月5日起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金融机构之一,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世界银行主要下设机构有: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成员国的财政部长、中央银行行长或级别相当的官员担任理事。每年秋天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召开年会。执行董事会由21名执行董事组成,其中5名由拥有股份最多的美、英、法、日、德委派,另外16名由其他成员国按地区选出。行长同时兼任国际开发协会会长、国际金融公司主席、多国投资保证机构的主席等职。
世界银行成立初期的宗旨是致力于战后欧洲复兴,1948年以后转向世界性的经济援助,通过向生产性项目提供贷款和对改革计划提供指导,帮助欠发达成员国实现经济发展。目前,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贷款和技术协助来帮助这些国家实现它们的反贫穷政策。世界银行的贷款被用在非常广泛的领域中,从对医疗和教育系统的改革到诸如堤坝、公路和国家公园等环境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除财政帮助外,世界银行还在所有的经济发展方面提供顾问和技术协助。
世界银行由于是国际环境保护事业的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而在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中扮演一个重要角色。近年来,世界银行不断加强了对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的审查。1975年,世行发布了非强制性的《项目环境发展的指导方针》(Guidelines on Environmental Developments of Projects)。1984年,世行在其《业务手册》(Operational Manual Statement)中规定了它在环境方面的政策(OMS 2.36)。其后颁布的世行政策文件《业务指令》(Operational Directives,OD)、《业务政策》(Operational Policy,OP)、《世行程序》(Bank Procedure,BP)和《范例》(Good Practices,GP)中都包含了环境政策,并不断进行修改和整合。2001年7月17日,世行执行董事会又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战略(New Environment Strategy),这个新的环境战略认识到环境政策的作用不应只是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它还应该有更积极的一面,那就是能为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质量做出贡献。新的环境战略将重点放在了发展中国家的紧要问题上,并提出三个目标:(1)提高生活质量;(2)提高发展质量;(3)保护诸如气候、水源、森林、生物多样性等地区性和全球性的共同资源。
同时,在世界银行的建议和指导下,全球已经有29个金融机构实行了“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即保证在其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到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指南。赤道原则使用了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程序建立的筛选过程。有关银行用通用术语把项目分为A类、B类或C类(分别具有高、中、低级别的环境或社会风险)。对A类和B类项目(高风险和中风险),借款人要完成一份环境评估报告,说明怎样解决在分类过程中确定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在完成了与当地有关利益相关者进行的适当磋商之后,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包括B类项目)必须完成以减轻与监控环境和社会风险为内容的《环境管理方案》。
此外,世界银行是1991年成立的全球环境基金(GEF)的托管者并负责管理它的投资项目。全球环境基金是向符合条件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成员国提供赠款和优惠贷款,共同资助以保护全球环境和促进可持续经济发展为目标的项目和计划。全球环境基金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创建于1991年,最初是作为一个示范项目,1994年正式成立。全球环境基金的目的是根据协议向有利于全球环境的活动提供净增加资金部分,资助的项目集中在六个领域,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国际水域、有机污染物、土地退化和臭氧层保护。其2002~2006年的预算是30亿美元。全球环境基金的资金是通过三个执行机构提供给各国的,这三个执行机构分别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简称UND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简称UNEP)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在职能上独立于这三个执行机构,直接对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和大会负责并为其提供服务。《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有机污染物公约》等指定全球环境基金作为其资助渠道,只有批准了相关公约的国家才有资格申请全球环境基金的资助。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简称“经合组织”。前身为1948年4月16日西欧十多个国家成立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60年12月14日,加拿大、美国及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国等共20个国家签署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约》,决定成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公约获得规定数目的成员国议会的批准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约》于1961年9月30日在巴黎生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巴黎。
经合组织的宗旨是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推动世界经济增长;帮助成员国政府制定和协调有关政策,以提高各成员国的生活水准,保持财政的相对稳定;鼓励和协调成员国为援助发展中国家作出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经济状况,促进非成员国的经济发展。(www.daowen.com)
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研究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为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服务。理事会有权颁布两类文件。一类是对成员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称为“决定”;另一类是不具法律拘束力的文件,称为“建议”。经合组织已颁布了大量的有关环境问题的决定和建议。这些决定和建议中含有不少对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东西,例如环境与资源税和其他生物多样性保护经济手段的规定和要求。
经合组织有约200多个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小组,负责审议有关工业、农业、贸易、教育、环境等领域的具体问题,其中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议题主要有生物安全、生物技术、农业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等。这些机构经常举行会议,就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出版大量的研究报告和工作论文,并向理事会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经合组织还在1979年建立了农业生物资源计划,为成员国研究机构对农业及农业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研究提供资助和赞助。最新一期2010~2014年的计划已经发布,主要包括为可持续农业生产确保自然资源的有用性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品质,为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和调整传统及现代的生产食品、纤维及生物能的企业,推动技术革新促进食品产业和农业从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的可持续等主题。[18]
(四)世界贸易组织[19]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要相称;保护和维护环境。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
自成立以来,世贸组织已经认识到国际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潮流对国际贸易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影响巨大,并为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和组织依据。
根据其法律性质,WTO法律体系内和环境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规则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WTO宪章性文件中的环境规则;第二类是多边贸易协定中的环境规则;第三类是部长决定和宣言中的环境规则。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20]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而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相比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进步很多。它对GATT宗旨的最大修改就在于,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把发展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规定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WTO强调,各成员在实现其扩大贸易、发展生产、提高福利水平等目的的同时,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来进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保护环境。
各项多边贸易协定是WTO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也有很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则。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年GATT)第2条允许各国为了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目的征收进口税费,第11条允许出于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的目的进行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更是允许为了“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有效保护可能耗竭的天然资源”而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允许各国为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而制定技术性标准和法规等。根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各国可以为促进本国企业的各种设施适应生物多样性法律、规章所规定的新的环境保护要求而给予有关企业补贴。《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虽然不是专门的针对环境问题的协定,但其中大部分规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特别是生物安全以及外来物种入侵密切相关;该协定同时还规定了成员的基本环境权利。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生物多样性和环境保护是《农业协定》的重要内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为了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为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时,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同时,为了避免严重损害各国的生物多样性,该协定还规定可以拒绝授予用于动植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方法以及生产动植物(不包括微生物)的生物学方法专利权。《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6、7、14条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联系比较紧密。
部长决定和宣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对世界贸易组织在调整贸易与环境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基本定位,同时要求设立专门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2001年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了旨在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多哈宣言》。贸易与环境终于列入新一轮谈判议程。这也是贸易与环境问题首次被正式列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议程。《多哈宣言》第19段指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检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保护传统知识及成员依据协定第71.1条所提出之其他新议题”;第28段指出,世界贸易组织“同意澄清和促进关于渔业补贴的WTO规则”。
乌拉圭回合谈判在“环境小组”和理事会工作的基础上,在最后关头通过了《环境与贸易的决议》。根据该决议,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了一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环境与贸易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即CTE),直属于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它构成了世贸组织对国际贸易实施环境控制的最主要的组织基础。该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在不违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前提下,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协调贸易与环境两个领域中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持续增长相互促进的目标。
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对生物多样性问题产生重要影响的,还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实践。在GATT和WTO时期,分别有多起案件与生物多样性有关,如第一次和第二次金枪鱼案、第一次和第二次虾与海龟案、欧盟生物技术案等等。从GATT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案件中,态度逐渐从“贸易优先”开始向“兼顾环境保护”的方向转变。而且,在“第一次虾与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先后引用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21世纪议程》、1973年《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多边环境协定的规定来论证“天然资源既包括无生命的天然资源,也包括有生命的天然资源”的结论。此外,在美国“虾及虾制品”案中,专家组还曾就海龟生物学和保护方面的问题与生物学家和渔业专家进行过磋商。[21]这样,生物多样性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生物保护者和团体的意见就有可能反映到专家组的裁判中去,这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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