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深入和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调整,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的问题正在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所谓全球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
全球治理的对象,包括已经影响或者将要影响全人类的跨国性问题。这些问题很难依靠单个国家得以解决,而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目前各国学者提出的需要通过全球治理机制加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这样几类:[2](1)全球安全,包括国家间或区域性的武装冲突、核武器的生产与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生产和交易、非防卫性军事力量的兴起等;(2)生态环境,包括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污染源的控制、稀有动植物的保护,如国际石油资源的开采、向大海倾倒废物、空气污染物的越境排放、有毒废料的国际运输、臭氧衰竭、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渔业捕捞、濒危动植物种、气候变化等等;(3)国际经济,包括全球金融市场、贫富两极分化、全球经济安全、公平竞争、债务危机、跨国交通、国际汇率等等;(4)跨国犯罪,例如走私、非法移民、毒品交易、贩卖人口、国际恐怖活动等等;(5)基本人权,例如种族灭绝、对平民的屠杀、疾病的传染、饥饿与贫困以及国际社会的不公正等等。(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生物多样性显然属于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对象和领域。生物多样性全球治理的主体,亦即制定和实施生物多样性国际规则的主体,主要包括:各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非政府间组织以及个人等。其中,国家是生物多样性全球治理的基本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生物多样性全球治理的重要主体,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是生物多样性全球治理的重要补充,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也可以是生物多样性全球治理的主体。而且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谁来采取行动往往比采取什么行动是恰当的更富争议性。[3]对此,我们在下文中将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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