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历史上,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端倪可在1893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中发现。到了晚近,更多的生物多样性条约明示地或默示地承认可持续发展原则。当前,国际法学界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英国著名国际环境法学者菲利普·桑兹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包含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四个核心要素。代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在1980年制定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第一次正式使用的。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提交了名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其中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及会议通过的国际法文件,集中体现了为各国政府所普遍接受并作出承诺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一般思想、理论和要求,标志着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战略的形成。

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历史上,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端倪可在1893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中发现。其持续利用的思想,影响了国际社会后来为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制定的条约。到了晚近,更多的生物多样性条约明示地或默示地承认可持续发展原则。

当前,国际法学界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英国著名国际环境法学者菲利普·桑兹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包含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四个核心要素。[35]这四项要素在生物多样性领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理论由著名国际环境法学者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教授(Edith Brown Weiss)提出。她指出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地球权益的托管人,并提出实现每一代人之间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的平等。她提出代际公平由三项基本原则所组成。其一是“保存选择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为后代人保存自然的和文化的资源的多样性,以避免不适当地限制后代人在解决他们的问题和满足他们的价值时可得到的各种选择,又享有可与他们前代人相比较的多样性的权利。其二是“保存质量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保持行星的质量(指地球的生态环境质量),以便使它以不比从前代人手里接下来时更坏的状况传递给下一代人,又享有前代人所享有的那种行星的质量的权利。其三是“保存取得和利用(access to)原则”,即每一代应对其成员提供平等地取得和利用前代人的遗产的权利并为后代人保存这项取得和利用权。[36]作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部分,代际公平在很多生物多样性条约和其他国际法文件中得到反映。如1992年《公约》明确宣布:“为了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www.daowen.com)

应该指出,对于代际公平原则的理解只有在同代内公平概念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联系起来时才是全面的和正确的。代内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quity)指的是代内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享有平等的权利。代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实际权利是极不平等的。在历史和现实中,发达国家的富足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的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发达国家的发展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权利的严重侵犯和损害的结果。目前,国际社会存在着严重的代内不公平。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领域里,代内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中得到体现。例如,1992年《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就是“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1992年《公约》第2条规定“持续利用”是指“使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方式和速度不会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长期衰落,从而保持其满足今世后代的需要和期望的潜力”。作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部分,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在很多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体现。1992年《公约》非常重视生物多样性的持续利用,将“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作为其目标之一,同时在序言和正文中30余次提及生物多样性的“持续利用”。

环境与发展一体化指的是将保护环境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生物多样性领域,环境与发展一体化具体体现为生物多样性的利用和保护之间的一体化。生物多样性的利用和保护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两者是辩证的矛盾统一体,并在辩证联系中共同改善其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保护是开发利用的前提。生物多样性是利用者进行开发利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一旦破坏殆尽,生物多样性将失去保护的必要,也就无开发利用可言了。但另一方面,利用也是保护的必要体现和生物多样性持续发展的基础。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因此,资源必须经过开发利用,发挥其功能和效益,也才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开发才能得以体现。过度保护而没有对生物多样性的开发,就不能体现出生物多样性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并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持续发展。为此,1992年《公约》的中心思想就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的平衡与协调,将二者并列确定为公约的基本目标,并且几乎在所有的领域都将二者相提并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