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的支配和指导;第二,特殊性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各自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对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具有不同的影响。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

作为国际社会国际法对人类环境问题反应的产物,生物多样性国际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生物多样性国际法领域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将直接关涉到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将要享有的国际权利及要履行的国际义务、并直接指导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主体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律关系中开展活动。因此,在对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之前,必须首先澄清确定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弄清哪些原则才是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确定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遵循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两个准则:第一,普遍性原则。即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的支配和指导;第二,特殊性原则。即应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问题、生物多样性国际保护的特点,要能够反映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特殊性。[27]根据上述两个确定准则,只有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特点的、构成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基础的原则才能被称作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各自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对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具有不同的影响。其中,有的基本可以直接被界定为(或经过发展推导出)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有些就不能直接作为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是作为有关主体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领域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发挥指引作用。现代国际法所有部门所共有的基本原则中,适用于生物多样性领域的只有国家主权原则(具体体现为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具体体现为协同合作原则)。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具有公益性、科技性和早期性等特点也影响着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反映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特点的基本原则有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损害预防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可以将下列原则确定为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损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协同合作原则。下文将对其逐一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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