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上各种各样的生物多样性与生物资源是地球上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作为生物多样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遗传资源(又称基因资源)自有人类以来,与人类的关系即密不可分。从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到工商业、医药、能源供应等所需的原料,均需生物遗传资源直接或间接的供给。
近些年来,随着遗传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多地被世界各国所认识,人类开始对其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性开发利用。全球范围内,遗传资源多样性的分布并不平均,大部分具有商业价值(或潜在价值)的遗传资源集中在经济并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其支持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绝对优势,无偿或低价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遗传资源并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但它们在获取巨额利益的同时却没有让发展中国家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获得的经济、科技和其他各种惠益。
鉴于此,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存在尖锐矛盾的重要问题,成为新时期南北关系的一个焦点问题。由于事关一国对其自然资源主权权利的维护,如何有效管制遗传资源的获取及惠益分享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2年《公约》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基础。遗憾的是,《公约》虽然将“公平合理分享惠益”列为其目的之一,但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主体、范围、体制和制度等关键问题都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就给各缔约国实施《公约》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但同时也为各国采取符合国情的履约措施提供了灵活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一些主要的遗传资源提供国和利用国也开始制定国内法,确立本国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政策框架和法律机制,旨在通过国内立法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www.daowen.com)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拥有极为丰富的遗传资源。历史上,我国曾经与其他国家进行过遗传资源的广泛交流,我国遗传资源的输出曾对世界农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国外遗传资源的引进,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近年来,由于经济、技术、能力和意识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遗传资源开始大量向国外流失。西方发达国家的医药和生物技术公司通过各种手段(通常是非法手段)从我国掠取大量的遗传资源,并通过对这些遗传资源的研发获得了巨额利润,但是我国却几乎没有获得任何合理的回报。
目前,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我国虽然也初步形成了一个管制框架,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框架还是非常粗糙的,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如何管制我国境内遗传资源的获取活动并公平合理地分享所获得的惠益,就成为我国环境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强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及惠益分享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自然也就成为当前环境法学界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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