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与内涵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与内涵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生物多样性,不同的学者所下的定义是不同的。生物多样性是生命系统的基本特征,它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也就是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8]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栖息地生物群落和生态学过程的多样化,以及生态系统内栖息地差异和生态学过程变化的多样性。全球生物多样性主要分布在热带森林,仅占全球陆地面积7%的热带森林容纳了全世界半数以上的物种。

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原理与内涵

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或者是biodiversity),是一个描述自然界多样性程度的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对于生物多样性,不同的学者所下的定义是不同的。杰弗雷·A.麦克尼利(Jeffrey A.McNeely)等学者认为,生物多样性就是生命有机体及其借以存在的生态复合体的多样性和变异性。[4]中国大陆学者蒋志平等认为,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它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它们所拥有的基因以及它们与其生存环境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5]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以下简称为《公约》)则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生态综合体”。[6]这一概念已经逐渐被各国的环境法学界所接受和公认。

生物多样性是生命系统的基本特征,它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也就是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遗传(或基因)多样性是所有遗传信息的总和,蕴藏在动植物和微生物个体的基因里。物种多样性是指生命有机体的复杂多样化。全世界大约有500万~1000万个物种,但科学描述的仅有150万种[7],除对高等植物和脊椎动物的了解较清楚外,对其他类群,如昆虫、低等无脊椎动物、微生物等类群还很不了解。初步估计,有昆虫75万种,脊椎动物4.1万种,有花植物和苔藓约25万种。[8]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栖息地生物群落和生态学过程的多样化,以及生态系统内栖息地差异和生态学过程变化的多样性。[9](www.daowen.com)

生物多样性的丰富程度,通常直接以某地区的物种数来表达。全球生物多样性主要分布在热带森林,仅占全球陆地面积7%的热带森林容纳了全世界半数以上的物种。位于或部分位于热带的少数国家拥有全世界最高比例的生物多样性(包括海洋淡水和陆地中的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megadiversity country)。包括有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墨西哥、扎伊尔、马达加斯加、澳大利亚、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的12个多样性特别丰富的国家,占全世界所拥有的60%~70%甚至于更高的生物多样性。[10]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不仅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而且在维持全球生态平衡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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