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策略及服务研究

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策略及服务研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的组织管理是决定归档工作能否顺利并持续进行的主要动力。网络信息资源的呈缴制度,应当明确规定网络信息资源的

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策略及服务研究

针对网络信息资源归档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制定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策略需要重点关注如下方面:

5.4.3.1 组织管理

(1)建立集中—分布式的管理机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颁布的《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中指出:尽管数字资源保存必须在合作的基础上进行,但必须有相应的机构来承担领导职责[105]。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的组织管理是决定归档工作能否顺利并持续进行的主要动力。目前,国际上网络信息资源归档工作的组织模式主要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106]。美国、澳大利亚的多数保存项目均采用分散保存模式,英国艺术与人文科学数据服务部则采取集中式保存策略。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集中—分布式”的管理机制是推进网络信息资源存档工作的最佳选择,即建立国家层面的网络信息资源归档保存中心,在此基础上将全国的网络资源归档系统划分为中央级归档机构和地方级归档机构。其中,国家网络信息资源归档保存中心是我国网络资源归档工作的领导机构,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网络信息资源归档工作,制定归档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负责全国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的标准化建设,负责部分归档工作的财政支出;中央级归档保存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重要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永久保存,并集中保管全国的网络资源,对地方级存档机构有指导和监督义务;地方级归档保存机构负责对本地域内的重要网络信息资源进行归档,接受国家网络资源保存中心的领导和中央级归档机构的指导、监督,并定期向中央级保存机构提供归档资源的备份数据。

(2)制定科学合理的责任体系

《澳大利亚数字文件管理策略》中规定:“如果数字文件原载体移交给另一个机构保管,那么接收该数字文件的机构应承担保护数字文件长期存取的职责。如果某机构仅仅拷贝了另一机构的数字文件,而尚未接收该数字文件的原载体,那么机构之间必须签订协议,由被拷贝机构负责保护该数字文件的长期可存取性,而由拷贝该数字文件单位承担控制该拷贝被存取的责任。”[107]从各国开展的网络资源存档项目可以看出,图书馆、档案馆作为传统的信息保存机构,无疑将继续承担网络资源保存的重任。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制定科学合理的责任体系,以制度的形式确定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的网络资源存档的责任主体地位,从而明确应该由哪些机构担负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的职责。

(3)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综观近年来国际上的网络信息资源存档工作,多数国家的归档项目均是以机构合作的形式进行的,合作机制已经成为网络信息资源存档工作的主要形式和发展趋势。要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必须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出发,在国际合作方面,要积极与相关的国外网络信息资源归档机构建立合作沟通管理,参与国际网络信息资源保存项目,参与国际网络信息资源归档标准、政策的制定,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技术、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在国内合作方面,其一,加强信息保存机构之间的项目合作,促进图书馆、档案馆等主要档案文献收藏机构合作开展网络资源存档工作,共同参与归档技术研究、归档制度建立、归档标准化建设等;其二,推进保存机构和网络资源出版商、学术团体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关系,建立一个多方参与的网络资源辅助归档机制,集合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网络信息资源归档工作,探讨相关的法律、管理和技术问题。

5.4.3.2 政策保障

(1)制定网络信息资源归档政策

我国参与网络信息资源归档工作的管理机构已经开始研究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的相关政策,已有部分机构开始了实施,这对我国的网络信息资源存档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例如,2006年,CALIS(China Academic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ystem)颁布了《CALIS引进资源工作规范》,规定网络信息资源保存工作可以采用两种方式:CALIS归档或成员馆自行归档;数据库商为CALIS成员馆提供永久访问的权利[108]。然而,已经实施的政策尚不能解决网络信息资源归档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网络信息资源归档政策涉及归档工作的组织管理、合作机制、归档技术等多个方面,相关机构和部门应首先明确我国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的工作目标,完善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的管理机构,确定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的责任体系,并结合地方机构和相关参与组织的意见,制定支撑网络信息资源归档工作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保证网络资源的采集、存档、访问等工作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执行性。(www.daowen.com)

(2)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信息资源存档工作中往往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尤其是在网络信息资源采集过程中。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网络信息资源应该和其他出版物一样,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109]。在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中,涉及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这些法律尚未明确归档工作中网络信息资源合理使用范围和网络信息资源使用制度,导致在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的实际工作中面临着诸多著作权纠纷问题。国外网络信息资源存档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如澳大利亚进行的PANDORA项目在进行网络信息资源采集时,会主动联系网络信息资源出版者,协商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范围和检索时限;美国的NDIIPP项目采取与版权办公室沟通的方法,通过对网络信息资源版权问题的商讨,明确网络信息资源归档工作中各使用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基于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当在现有的相关著作权与网络传播保护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归档工作中网络信息资源的使用范围,制定网络信息资源使用的法定许可制度,并加强与网络信息资源版权人的合作。

(3)完善网络信息资源呈缴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对网络信息资源的呈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国际上,丹麦、挪威、南非等国家已经将网络信息资源纳入呈缴范围中,法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制定了关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呈缴制度。网络信息资源的呈缴制度是实现归档资源永久保存的有效手段,只有从法律上规定网络信息资源的呈缴,才能使网络信息资源的版权人自觉地将网络信息资源呈缴给法定的存档机构,从而保证所有重要的网络信息资源都能及时归档,并集中于国家网络信息资源中心。网络信息资源的呈缴制度,应当明确规定网络信息资源的呈缴范围、呈缴方式、呈缴版本和格式等,制定网络信息资源的呈缴标准,支持并推进我国网络信息资源归档工作的顺利展开。

5.4.3.3 标准化建设

国际互联网保存联盟(International Internet Preservation Consortium,IIPC)曾对网络信息资源保存的标准建设进行研究,并制定了多个工作标准,包括API标准、元数据标准、存储标准和通用标准等。与此同时,各国也纷纷制定了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的相关标准,如澳大利亚PANDORA项目的元数据标准、美国的OAIS模型(开放档案信息系统模型)等。在国际和各国的成功经验的指导下,我国应当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信息资源归档工作标准,主要包括:其一,网络信息资源采集标准,包括网络信息资源的保存范围、网络信息资源的采集技术、网络信息资源的采集方式以及网络信息资源的采集频率等;其二,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标准,包括网络信息资源的著录标准、网络信息资源的描述标准、网络信息资源的格式标准等;其三,网络信息资源的保存标准,包括元数据标准、网络信息资源的归档标准、网络信息资源的保存技术、网络信息资源的安全控制等。制定网络信息资源存档的工作标准,有利于保证网络信息资源的长期可存取性,保证网络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网络信息资源保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价值和规范作用。

5.4.3.4 技术支持

技术因素是网络信息资源归档工作持续进行的基础和关键,主要涉及网络信息资源采集和网络信息资源保存两个方面。在网络信息资源采集方面,主要包括采集技术、挖掘技术和过滤技术;在网络信息资源保存方面,现有的保存技术主要包括迁移技术、仿真技术、更新技术、封装技术等。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主流的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的工具和技术,并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可。因此,我国网络信息资源归档工作可以充分借鉴国际广泛使用的采集工具和技术标准,依据我国的实际工作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优化,在网络信息资源归档的关键技术方面,可以借鉴和利用智能检索、网络存储、个性化服务等相关技术推进网络信息资源的长期存取。尊重国际技术标准,可以减少网络信息资源归档工作的技术研究成本,降低开发风险,缩短技术开发周期;创新关键技术,可以解决我国网络信息资源存档面临的技术困境,满足我国网络信息资源存档工作的具体需求,推动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5.4.3.5 资金投入

网络信息资源归档是一项持续进行的大规模任务,不仅需要法律、组织、技术等因素的支持,更需要充足的财政资金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展开。目前,各国主要采取国家财政支撑的方式来保证网络信息资源归档工作的进行,并将社会融资作为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我国的网络信息资源归档工作主要是由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献收藏机构承担,受单位经费的制约,往往很难持续有效地展开。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国家财政拨款的支持下,鼓励社会融资,通过捐赠、基金、合作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民间资金,建立一个持续的资金支撑体系。同时,也要对归档的网络信息资源进行利用开发,充分挖掘信息的潜在价值,通过向相关组织或个人提供归档资源的有偿服务,来增加归档工作的资金来源,确保归档工作的持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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