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屋买卖租赁纠纷:走道恢复要求被驳回,判决维持

房屋买卖租赁纠纷:走道恢复要求被驳回,判决维持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审法院判令北京×文化娱乐公司将该房屋所在楼层之走道恢复至房屋分层平面示意图之状况并无不当。现各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对占用之公共面积存在物权,北京×文化娱乐公司关于一审法院之判决内容侵犯他人不动产物权之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周×、李×、北京×文化娱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房屋买卖租赁纠纷:走道恢复要求被驳回,判决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周×、李×与北京×文化娱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北京×文化娱乐公司向周×、李×出售的×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41.03平方米,其中包含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6.39平方米,且合同附件二对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予以了说明,明确2单元二层分摊的共有部分包括走道2。周×、李×与北京×文化娱乐公司均认可房产分户平面图中显示的走道与由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号房屋所在楼层的房屋分层平面示意图中的走道2一致,其分摊面积为71.83平方米,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北京×文化娱乐公司在本案中的意见,其认可在向周×、李×交付×号房屋时即存在×号房屋入户门对应走道与×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所附的房产分户平面图所示状况不一致,且走道状况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其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所示状况不同,而其自认按照《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其交付给周×、李×的×号房屋应当与不动产权证书所示一致,在此情况下,无论系因北京×文化娱乐公司的原因或者因本案第三人的原因或者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原因导致产生北京×文化娱乐公司交付给周×、李×的走道与约定不符,均属于北京×文化娱乐公司违约,北京×文化娱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周×、李×要求北京×文化娱乐公司将×号房屋入户门对应走道整改修缮恢复至不动产权证书所附房产分户平面图所示状况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由于×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所附的房产分户平面图中的走道未标记详细尺寸,而周×、李×与北京×文化娱乐公司均认可该走道与由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号房屋所在楼层的房屋分层平面示意图中的走道2一致,且该走道2标记有具体尺寸,故法院据此判令北京×文化娱乐公司将×号房屋入户门对应走道整改修缮恢复至由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号房屋所在楼层的房屋分层平面示意图中的走道2所示状况。虽然北京×文化娱乐公司交付的×号房屋在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上不符合约定,但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受影响,亦不影响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功能,故周×、李×要求北京×文化娱乐公司赔偿车位管理费损失、房租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规定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北京×文化娱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周×交付房屋。北京×文化娱乐公司虽上诉称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其未能依约交付公共面积。北京×文化娱乐公司应当就此承担恢复原状之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北京×文化娱乐公司将该房屋所在楼层之走道恢复至房屋分层平面示意图之状况并无不当。现各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对占用之公共面积存在物权,北京×文化娱乐公司关于一审法院之判决内容侵犯他人不动产物权之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周×、李×、北京×文化娱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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