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教育转型:双重教育制度因素分析

教育转型:双重教育制度因素分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社会在教育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这种双重制度化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次,在社会分化中新的行动主体的形成,或行动主体的个体化、利益化,也是推动这种隐性教育制度化的重要动力。在原有教育体制中,学校只是国家及其处于以国家为中心的纵向行政关系中的附属机构。教育法律制度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却遭遇了一系列阻力,这又在某种程度上催生了隐性教育制度化的快速成长。

教育转型:双重教育制度因素分析

中国社会教育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这种双重制度化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加速了教育改革的进程,同时也加速了社会分化的进程,新的社会关系、新的利益需求扩大了交往,这无疑为隐性教育制度化提供了利益的基础和社会空间。现以办学格局的多元化为例予以发现。在计划经济时代,起根本性作用的资源配置主体是政府,是一种政府主权的办学模式。我们把教育的管理者、举办者和办学者混为一谈,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举办者,还是办学者,政校不分。进入市场经济时代,教育的管理者仍由政府扮演,但教育的举办者和办学者却多元化了,政府可以办学,社会也可以办学。这打破了政府包揽办学的单一格局和办学效益低下的弊端,极大地调动了办学者的积极性,释放出了立体办学的活力,从根本上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以及教育的供给不能满足教育的需求,办学格局多元化也导致了办学主体质量的参差不齐和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有些学校和个人不顾条件具备与否,也不顾整个社会的长远需求,一窝蜂而上,哪种教育热就上哪个。结果自然是教育资源的配置失当和教育质量的难以保证。这说明,在办学格局多元化的情况下,国家的配套教育制度推进显然是滞后的。即便有一些,也往往是一纸空文,这意味着正式教育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没有发挥出设计者所预期的效能。

其次,在社会分化中新的行动主体的形成,或行动主体的个体化、利益化,也是推动这种隐性教育制度化的重要动力。在原有教育体制中,学校只是国家及其处于以国家为中心的纵向行政关系中的附属机构。这种附属机构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国家是学校教育资源唯一或主要的供给者。所有学校都由国家设置和控制,其功能、活动范围、管理权限均由国家直接决定和规范,其所需的资源也由中央政府以行政指令或计划指令的形式调动和配置。第二,资产使用收益权的集中化,由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学校组织和个人的收益水平。第三,学校同国家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以及学校同教职员的关系是行政性的而非契约性的。所有学校都被纳入国家行政序列,都有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和相应的行政级别,学校实际上是国家行政组织的延伸和附属物。每个学校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及“上级教育部门”的管理,执行“上级教育部门”的指令。第四,由中央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运作方式和行为方式作出一系列正式的决定,并由此形成一套严格控制、管理和安排学校组织的行为规则。第五,通过政治压力和行政强制等手段保障下级对上级的必要服从,并通过这种服从模式来防止和制止下级及一般成员的越轨行为。第六,学校组织不仅具有育人功能,而且具有政治、经济、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功能,起着政府的作用。第七,在学校制度中,利益是高度不分化的,至少不同利益是受到严厉的压制的,国家的利益代替了社会的利益,整体的利益代替了不同部分的利益。第八,在上下级的等级结构中存在着严格的服从关系,各级官员或干部,并不是地方或单位利益的代表,而是国家利益的忠诚的代理人,从而下级单位的自主性是不存在的。随着经济体制、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方面,学校自主权得以扩大,学校这一教育主体的利益追求合法化,另一方面,对利益的强调也快速地强化了利益的个体化,社会个体在社会行动领域中更趋于从自身利益的角度来做出选择。例如,学校自主权的扩大,意味着学校能自主决定办学规模、办学类型以及专业设置。市场供求关系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越来越强烈地制约学校的决策,越来越多的学校在决策中呈现出“客户取向”,即主要根据社会需求而不仅仅是根据自身条件或“红头文件”作出办学决策。也就是说,学校的办学机制是以“教育规律”加“成本—收益法则”来运行。由此可见,国家力量已不是唯一的制度化力量,学校对政府的绝对依赖关系已逐渐淡化。分化了的、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产生新的需要,这种力量是自下而上的。(www.daowen.com)

再次,教育法律制度层面的变化与社会结构中其他要素的变化是互动的,所以,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状态必然折射出社会转型的轨迹,或者说,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转换亦必将要求教育法律制度适应其变化的需求。教育法律制度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却遭遇了一系列阻力,这又在某种程度上催生了隐性教育制度化的快速成长。第一,传统的阻力。曾经有过的高度封闭集权的指令性计划体制,久已形成的指令性计划就是教育法律的制度体系。这种因传统体制造成教育法律制度绝对服从命令的格局,既使教育法律丧失了其至高无上的独立的社会品格,又破坏着教育法律对教育各要素的整合。结果是社会主体无法从教育法律制度处获得自安,权大于法,权力不受制约,使人们对教育法律制度不再相信或很难信仰教育法律制度。这种挑战已远非局限在“传统”影响中,而是频频跃入社会转型的场景里,每时每刻都在向教育结构变迁施加着反压。第二,伴随着教育结构要素的加速转变,尤其是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法律制度滞后的保守性、效率低下、功能不全的问题又形成另一种阻力。尽管社会转型至今,形式上的教育法律制度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教育法律的制度性资源已有所配置。

第四,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以及文化的变迁,使国家的教育制度推进缺少了与之相配套的价值支援、文化支援。一是价值分裂与价值多元化。马克思恩格斯在 《共产党宣言》中曾说:当基督教思想在18世纪被启蒙思想击败之后,人们获得了宗教信仰的自由,而“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思想,不过表明自由竞争在信仰领域里占统治地位罢了。”[8]这就是说,原先在封建社会占据支配地位的基督教文化,在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冲击下不断分裂和解体,原先统一的绝对主义价值观,分化和裂变成多种不可化约、难以通达的独立价值观。韦伯所说的“价值多神”状况,也是对这一事实的描述。[9]无论是马克思所说的“信仰领域的自由竞争”,还是韦伯所讲的“价值多神”状况,都意味着现代社会公共价值的缺位,意味着不同族群(阶级、阶层、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党派)之间难以调和的价值冲突,从而使人们不仅在思想上、也在社会现实的行为层面上,陷入混乱和无序之中,无所适从。二是合法性危机。由于信仰基础和价值支撑的裂变和分化,由于终极价值缺位和绝对性价值基础濒临坍塌,一个社会正常运转所必须的权威和统治,失去了它在文化上天然合理、无需论证的合法地位,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合法性危机。三是精英文化式微,大众文化走俏。一般而言,精英文化的存在、发展与繁荣是一个社会精神健康、价值追求正常的表现,相反,精英文化的式微则是一个社会精神颓废、理想泯灭、价值观庸俗化的可怕征兆。精英文化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存在是为着一切人,它为整个社会和人们提供价值的选择标准,提供生活的精神支柱,而精英文化的式微必然使价值观庸俗化以及人们精神家园的失落。进入90年代,大众文化开始在我国勃兴。大众文化的文本无疑放弃了对终极意义、绝对价值、生命本质的孜孜以求,也不再把文化当作济世救民、普渡众生的神赐的法宝,不再用艺术来显示知识分子的精神优越和智力优越,来张扬那种普罗米修斯的人格力量和悲剧精神。“当代中国的悲哀,在面临文化精神之沦亡。在经济迅速发展之下,人心归向世俗化,中国文化正在失去其灵魂,民族的骨气也日减,人人为赚钱而疯狂,甚至不择手段。”[10]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迅速建立的教育制度规范很容易趋于形式化,且在不同程度上为隐性的教育制度化生成提供了文化价值上的支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