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教育政策评估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思想、组织、制度、手段诸方面改进教育政策评估工作,切实解决困扰我国教育政策评估顺利推进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提高教育政策评估的水平,促使其向纵深发展、日益成熟:
1.提高对评估工作及其意义的认识
完整的政策过程一般由四部分组成:政策议题的确定、政策制定(决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的颁布执行只是政策过程的中间阶段,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完善和更新,没有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好”政策。因而,教育政策的评估,无论是过程评估,还是终期评估都是教育政策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教育政策评估在教育政策过程中的作用:教育政策评估绝不是无关痛痒、可有可无的,它贯穿于教育政策的全过程,不仅有助于政策部门认识政策的特点、优劣和成效,监督政策的执行过程,补充、修正和完善政策,而且还有助于开发政策资源,增强政策效益。因而,首先应该在思想上认识教育政策评估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其次,端正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教育政策评估既不是歌功颂德的工具,也不是专门否定有关人员工作成果的“长舌妇”。教育政策评估是一项有一定理论基础和相应范式的社会科学活动,它是基于基本的逻辑和人类认识规律而产生的。教育政策过程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认识和实践过程,同人类其他认识过程一样,不可能完美无缺,必须经过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从不成熟到成熟到逐渐深化的过程。教育政策评估正是这一过程的“加速器”。所以,教育政策评估至少应具有两方面的功能,除了总结经验、肯定成绩之外,更重要的是发现问题,探寻原因,提出建议,发挥建设性批判的功能。有关组织和人员重视政策评估工作,注意发挥政策评估作用,不仅不会影响社会声誉和地位,相反可以避免犯大的错误,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民主、公正、豁达、负责任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的信赖。
2.教育政策评估制度化
教育政策评估的制度化是指将教育政策评估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制度纳入有关政府部门或决策部门的工作日程。教育政策评估制度的建立首先应在思想建设的基础上,构建起预测评估、执行评估和结果评估相结合的完整的教育政策评估体系,克服以往那种只重政策制定,忽视政策评估的积弊。重视教育政策评估结果的分析和消化,及时吸收评估的成果,通过教育政策评估得到相应的反馈,更好地为决策服务,不断改进、修订和补充教育政策的内容,使整个教育政策过程形成良性循环;教育政策评估的制度化建设也能保障教育政策评估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从而逐渐消除政策过程的盲目状态和主观随意性。其次,建立教育政策评估基金也是教育政策评估制度化的题中之意。教育政策评估是一项浩繁的工作,需要各种专业人才的协作,收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经历相当长的分析研究过程,足够的资金保障是教育政策评估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为此,应建立专门的教育政策评估基金,同时,设立教育政策评估资金的筹措委员会,利用民间资金和国外资金促进教育政策评估的研究和开展。
3.建立独立的教育政策评估组织
只有建立起独立的教育政策评估组织,才能真正提高教育政策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落实教育政策评估制度。教育政策评估的组织化建设可以把大批专门人才集中起来,从事教育政策评估的理论和实践活动,提高教育政策评估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教育政策评估组织在财政、人事和资源调配上如果完全依赖政策制定或执行机构,教育政策评估的信度和效度就难以保证。为了防止教育政策评估的“异化”,保持教育政策评估组织的相对独立性,甚至比建立教育政策评估组织更为重要。在这一方面,国外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在建设教育政策评估组织的过程中加以借鉴。如美国的兰德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近年来大量从事教育政策的评估工作,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提供决策服务;布鲁金斯研究所依据政府和私人的需求,从事合同式的研究工作。他们不仅在人事管理上独立,财政来源也多元化,即使从政府那里得到政策评估的经费,事先也签订合同,作为提供政策服务的合同方出现,因而他们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合同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这样就有效地杜绝了“人情评估”、“奉命评估”、“形式评估”等现象。(www.daowen.com)
4.明确教育政策目标,精选评估对象
在制定教育政策的时候,应尽可能明确教育政策的目标,尽可能使教育政策的目标量化,并规定目标达成的时间,为评估工作提供可靠的参照系。进行政策评估时,必须回顾、审视原定的政策目标,检测目标达成的程度,还应检讨政策目标本身是否符合形势的发展,是否依然可行。另外,由于教育政策评估可资利用的资源有限,实际上不可能对所有的教育政策都进行评估。我们必须遵循可行性原则,选择那些政策目标比较明确,评估资源比较充足的政策;优点和局限性已经显露的政策;效果显而易见、比较好测定的政策先进行评估。我们还必须贯彻有效性原则,首先评估那些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政策,评估结论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评估成本较低的政策。精选教育政策评估对象的另一层内涵是指在使用对象评定法进行教育政策评估时,在注重参与评估的政策对象广泛性的基础上,应考虑采用质的研究方法的原理,对对象进行分组和编码,把政策对象的主观情绪体验和对政策的评价尽可能加以区分。
5.建立教育政策评估信息系统
没有足够质量和数量的信息,不能进行科学决策;同样,也无法进行科学评估。但是由于教育政策影响的广泛性、教育政策资源的复杂性、教育政策执行部门的层次性和重叠性都给教育政策评估信息的收集带来了困难。为此,在教育政策过程的开始阶段,即从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开始,就应建立起相应的教育政策信息系统,对教育政策信息的收集、加工、交流和使用进行理论研究和总体设计。
教育政策评估信息系统的核心任务是系统地记录有关教育政策问题、教育政策投入、产出和外部环境变化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具体包括:“(1)教育政策问题和目标;(2)投入某项教育政策的资源以及分配状况;(3)教育政策执行的情况;(4)教育政策实施对政策目标群体所产生的影响;(5)教育政策实施所造成的社会与经济变化;(6)社会公众对教育政策的反映等等。”[1](p.368)为了保证信息资料的全面、客观,提高评估信息的使用价值,必须建立与教育政策评估信息系统相配套的信息收集制度,使教育政策相关信息的收集在时间上、次数上、数量上、范围上都有明确的规定。还应力求教育政策信息收集的标准化,从内容到形式都要统一,符合社会科学研究的普遍格式,特别是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统一统计口径,以便于归纳、整理、加工、筛选。还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帮助我们收集、处理和使用信息,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加速教育政策信息的传播、加强信息沟通上的规范化建设,使之尽可能及时、顺畅。
教育政策评估工作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万事开头难,存在一些问题在所难免。只要社会各有关部门和人士切实关注,真心支持教育政策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存的问题就可以逐步得到解决,教育政策评估工作就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提高,符合中国国情的高效、务实、可信的教育政策评估体制会在不远的将来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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