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的划分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划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主要依据在于将来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表现形式是货币资金)是否固定或者可以确定。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固定的或金额是确定的,则该资产就是货币性资产;反之,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固定的或者是不可确定的,则该资产就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例如,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通过折旧方式将其磨损价值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然后通过产品销售获利,固定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因此,固定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标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标准。如果涉及的货币性资产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即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则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的规定。
在具体运用上述判断标准时,货币性资产的收付双方可以根据公式计算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25%
或: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25%(www.daowen.com)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25%
或: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25%
【例8-1】长江企业以一台固定设备与大元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换,固定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8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因为固定设备的公允价值低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所以长江企业支付大元公司补价20万元。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于支付补价的长江企业来说,涉及的货币性资产在整个交易中所占的比例=20÷(180+20)×100%=10%<25%。对于收到补价的大元公司来说,货币性资产在整个交易中所占的比例=20÷200×100%=10%<25%。所以双方均应将此项交易认定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的交易或事项
(一)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
非互惠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企业。本章所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而不是单方面的互惠转让。
实务中,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与所有者以外方面发生的非互惠转让,如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属于政府以非互惠方式提供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二)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和发行股票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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