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1944年3月24日:见证德国军队的最后审判

1944年3月24日:见证德国军队的最后审判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冯·马肯森和马尔策先我一步,于1946年11月在罗马受审,两人和我一样都被指控于1944年3月24日在罗马附近的阿尔代蒂涅枪决了335 名意大利人,也都在审判当月30日被判处死刑。然而我的总参谋长、作战参谋、情报参谋都宣誓并证明了希特勒明确下过一道命令,将报复行动的执行权转给党卫队保安局,此事后来得到德国官方每日跟踪报道战争的文书员证实,甚至党卫队保安局指挥官也在审判过程中供认不讳。

1944年3月24日:见证德国军队的最后审判

清晨6 点,我准备动身前往威尼斯的梅斯特雷镇(Mestre),战俘营狱友们举行了感人的送别仪式,他们都对我表示了支持,我也承诺会捍卫他们和德国的荣誉。由于一些非德方责任的意外,我的律师迟迟未到,检察官遂打算在我缺席的情况下就进入审判程序,或者只指派一名担任过控方证人的法官来协助我。这一次,仍旧是一名英国官员挺身而出,告诉检察官:“这场审判绝不能以闹剧开始。”

冯·马肯森和马尔策先我一步,于1946年11月在罗马受审,两人和我一样都被指控于1944年3月24日在罗马附近的阿尔代蒂涅枪决了335 名意大利人,也都在审判当月30日被判处死刑。那时我为这两名部下作了证,但都无济于事。

在威尼斯梅斯特雷,对我的审判始于1947年2月,终于5月,持续了三个多月。其间激烈程度超过我在罗马出庭作证的六天。死刑判决结果下来那天,我与一位英国官员一番长谈,末了,他说:“元帅先生,您不知道审判过程中,尤其在今天,你赢得了在场所有英国官员多么崇高的敬意。”他们或许认为我在苦苦支撑,我回道:“少校,倘若我表现得有丝毫异样,我也不配为一名德军元帅。”

除了都有军法官这个位置,威尼斯和罗马的军事审判庭结构完全不一样。在威尼斯,法官作为唯一的司法官员能够做的只是为那些军事审判员们提供建议,而军事审判员们没有受过任何正规的司法培训,因此他们经手过的审判几乎无一例外都以死刑为结局。如果这位法官的最终陈词宣布我“站在最后的暮光之中”,那我可以确定地说,我在这位法官刺眼的偏见中看不到丝毫光明。当时一份瑞士报纸表示他是“第二好、甚至是最好的”检察官。

这个法院的构成不符合国际惯例,其成员除了一位将军(哈克威尔-史密斯),还有四名英国上校。审判后半程里,庭长看上去很享受一个随性的审判官角色,当我正遭受的不近人情的百般讯问不存在一般。斯科特兰上校在一份宣传小册里处理过“凯塞林案件”,他评论此次裁决,大意是:在英国和德国,所有思维正常的人心中自有一杆秤:谁成了这两场审判的牺牲者。可以说这是奉国王陛下旨意召开过最拙劣的审判……

现在来说案件本身。我的起诉书中列举了两项罪名:一,指控我参与杀害335名意大利人,上文已有提及;二,指控我通过两道命令煽动手下军队采取报复性手段和违反陆战公约规定及惯例的方式杀害平民—这些命令最终导致总共1087 名意大利人蒙难。至于起诉书,简单得好像预兆到了未来,附件里的证据只有证人誓词,也就是所谓的“士官证词”(sergeant-affidavits),此外空无一物。

总结案件时,军法官向法官们提议,所有报复行为的责任方当时已经从德国武装力量转换到党卫队保安局,如果法官能接受这个说法,那必判我无罪。依我之见此为罪项一的关键所在,可从“死刑—枪决”这一判决结果来看,法院不认为上述提议得到了证实。然而我的总参谋长、作战参谋、情报参谋都宣誓并证明了希特勒明确下过一道命令,将报复行动的执行权转给党卫队保安局,此事后来得到德国官方每日跟踪报道战争文书员证实,甚至党卫队保安局指挥官也在审判过程中供认不讳。

在这些证据面前,为什么判决结果仍旧为“有罪”?唯一合理的假设是法庭认为我的参谋们宣誓过的证词不可信,这令我们所有人都难以理解。最后,我告诉自己,究其原因,只不过是对方对于誓言的含义另有解释。两场审判下来,我愈发确信,在盟军的审判程序里,宣誓不是促进真相的方式,而是强行从不幸的牺牲者身上榨取合理真相以外的东西的手段。

我有权假设法庭会考虑到此案的依据在国际公认的准则里至少是存疑的—这方面证据确凿,而且鉴于英国法院曾有先例,我还假设被告定然适用于“疑狱从轻”原则,因此没料到会被判决有罪。

再看诉讼—法院从没给出可以证明判决成立的理由,根据大法官向军事法庭做出的指示,或许可以进一步推知,报复行为的合法性是为法院所接受的。此外,法院一定也认为,我和冯·马肯森被证明了在我们的权责范围内没有允许过任何报复行为—按照希特勒的命令,我们没有这个责任。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被证明处决了一些在国际法里罪有应得之人以儆效尤。像这样故意违背希特勒命令的行为本来至少应该被法院视作正直地践行人道主义的努力。

希特勒一纸圣谕,决定按10 倍的比例血债血偿,并指定由党卫队保安局执行。按照这道命令,德国军队置身事外且无任何发言权。法院似乎对比例问题存在分歧(我们努力减小了报复比例,这点却被他们无视),但反正认为它超过合法范围。倘若如此,一件众所周知且被证实的事实就更令人称奇了:盟军将领们也曾以相同甚至更高的比例下令实施报复,况且他们当时既无军事险情,也不存在罗马阿尔代蒂涅一案里那种突发状况的前提条件。他们定下的报复比例数是否合理,我尽量不予评论,因为报复行为本身还公开存在争议,这在本书第21 章详述过。

不管怎么说,事后多年,不知道当时的大环境就宣判是非对错是很困难的。单凭他们身为胜利者,我的案件法官们如果能考虑到这一点,那肯定不是坏事。意大利,这个受枪决影响至深的国家,开设于同一个法院的法庭曾裁决过党卫队保安局成员卡普勒[4]无罪,我想英国法官们兴许对此良心不安,于是试图弥补他们以为的错判。

回顾报复一事,千万别忘了事出有因:其一,有一批警察、老人和可敬的提洛尔人在履行本职工作、保护意大利人民过程中被屠灭;其二,大批当地民众遭到杀戮,罪魁祸首假爱国之名,行破坏之实,暗地里开展他们的勾当。这些人不是初犯。由于先前发生过几起暗杀,罗马人得到了公共布告和教会的警告,知道恐怖主义行为再不收敛会有什么后果,他们本应引以为戒。

一个英国友人告诉我,他们认为我承担了不该我承担的责任,只不过这件事无法适用于阿尔代蒂涅案,因为我向法庭证明过军队无权管控党卫队保安局。但是,这个问题不值得争论。

我已经说过,我和冯·马肯森都尽了最大努力去阻止报复(英国法庭对此不以为然)。另一方面,纽伦堡的第五美国军事法庭明确表述过更合情合理的观点:

要逃脱这种行为所牵涉的法律制裁和道德污点,只需证明他们一有机会就规避了所有这些罪恶的命令即可。

我和冯·马肯森、梅尔策均被判处死刑,只因我们努力规避希特勒的命令却以失败告终,可这绝非我们的过错,因为我们被剥夺了与报复相关的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未能查实诉状(各界对此都颇有微词),更是凸显了司法公正被歪曲。

至于罪项二,我已经在第21 章尽可能客观地描述过意大利游击队的发展和战斗方法、德方对策的性质等等,最后一点清楚地表达了我对所有涉及游击战问题的基本态度。1945年年底我致信意大利总理德加斯佩里,请他考虑到我正遭受新一轮极端不公的迫害,动用身居高位之便公布事实真相,信中一句话如下:

……我对意大利父母们白发人送黑发人的苦楚深表同情,唯有向这些悲痛的人和所有为国捐躯的人们无声地鞠躬致敬,他们没有沦为外国势力的工具。但是,难道这些男男女女认为德国的父母在得知他们的爱子被背后的冷枪伏击身亡或者被俘后受尽折磨而亡后不会悲痛欲绝吗?难道他们不懂,我的职责正是要保护手下将士们不至于沦落到这种下场吗?

罪状二的起诉书依据牵涉到我在意大利先后于1944年6月17日、7月1日、8月15日和9月24日下达的几道命令。这里我只谈检察官的最后陈述中定罪的几点:

“要以一切可行和最严厉的方式贯彻执行同游击队的斗争。我支持任何指挥官选择超越常规制约措施的方式和力度。”(选自6月17日的命令)

最早的英译版中,“方式”一词被翻译成“手段”。这样读来,这句话似乎就坐实了对我的指控。令我震惊的是,不久后在帕多瓦对党卫军将军西蒙的审判中,检察官再次使用了“手段”一词,可此前他还在我的审判中担任检方的低级顾问。继续保留这一误译真的合适吗?

另外,古训有道是,宁可为实现目标而选错了方式,也不要掉以轻心和坐视不理。要对游击队予以打击和摧毁。

这句引用显然是指导意见,它被通告给了师长及以上级别的全体指挥官。遇到此机密文件框架内的案件时,他们必须发布命令。它和后续几道命令的目的都是防止双方斗争恶化到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同时强迫指挥官们重视以前不上心的游击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赋予反游击与前线战斗同等的重要性,并允许使用现阶段所有可行的手段。

有人相信“我支持任何指挥官采取……”可以被解读为我支持任何报复行为。可这明显是曲解,从命令同报复行为本身毫无关系这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里就能看出来。

同6月17日的命令不同,1944年7月1日我的第二道命令是纯粹的作战令,不过它包含了设想到的报复行为的原则,参见(b)和(c)段:

(a)我在向意方的呼吁中声明了毫不妥协地同游击队战斗到底,这份声明绝不是虚张声势的恐吓。我要求,所有军人和宪兵都有义务在形势需要时采取最严厉的斗争手段。游击队干下任何暴力行为,必严惩不贷;

(b)在游击队员大批出没的地方,按一定百分比逮捕该地区男性居民,比例需即刻确定。如果发生暴力行为,他们将被执行枪决;

(c)如果士兵和其他德国人在村庄遭到射杀,则烧毁该村庄,公开绞死罪犯和元凶。

既然巴多格里奥和亚历山大通过广播呼吁杀害德国人,激化游击战,上述命令便是我的回应。我相信在我的案件中,拟定起诉书的英国当局若是知道美国的陆战条例第358 项条款,就不会有涉及(b)段的指控了。该条款规定如下:

为了防止敌方战斗部队或平民做出非法行为而逮捕和扣留人质,且明确声明了目的,在非法行为还是发生的情况下可以惩处或者处死人质。

不仅如此,美国人的权利观念甚至允许就地处决游击战士兵和游击分子,就是说可以省略过去的法定程序。不过我不需要行使这种权利,因为我这里从来没有一起游击队成员在做出敌对行为后未经军事法庭审判就被处死的案例。如果法庭力图从我在9月24日的命令(“我还要求,将来军事法庭必须是当场即时召开……”)中得出相反的结论,那就不可思议了。因为法庭上已经指出并通过证据证明过,句中关键词是“当场即时”。这意味着军事法庭不是出事后才第一时间设立,相反,它原本就一直存在。其实,这些措辞的用意是提醒官兵,如果国际法运用得当,合法、有效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是存在的。如果审判庭认为我的指示是煽动“针对意大利平民百姓的恐怖主义”,那我必须驳斥一点,我的指示中从没出现过“平民百姓”“妇女儿童”字眼,因而也没有这层意思。(www.daowen.com)

我受审期间,所有住所地址已知的德军总司令、军长和师长都在法庭做过口头陈述或者递交过书面誓词,表示他们始终无法理解我的指示被检方提炼出的那层意思。当时只有伦敦肯辛顿监狱里一位总司令因为不难理解地患上囚犯精神疾病,压力之下对我的命令做了批判性评论,但这些评语未经宣誓,而且他后来作为自愿证人,在法庭宣了誓,收回了过去的话。看来法庭不承认这种改口的证词有效,所以我恐怕还需要做出更彻底的解释才能得到宽大处理。

我的命令原话是:“我支持任何指挥官选择采取超过常规制约措施的方式和力度。”

证人回忆的是:“我支持任何指挥官采取远超规定之外的方式和力度。”

后一句措辞理应引发异议,除了它本身是个错误之外。即使有人希望把关注重心引到其他一些未经证人宣誓的口头和书面陈述,证人的评论(“这道命令置军队于极危险的境地”“元帅的命令给了军队太多的自由”)也不能被解构为煽动针对平民的恐怖主义。此外,那位能干的军长的参谋长提供过证据,法院从而必然知道军队士气其实未受危及。

难以理喻的是,在宣誓证词整体得到阐明之后,法庭仍然坚持采用了那位证人在伦敦做出的书面陈述。可事实就是如此!

我7月1日的命令最后一句原话是“严禁任何形式的抢劫,一经发现,严惩不怠。所有措施必须严厉但公正。此为维持德军的良好声誉所需。”

上述言辞是对法庭裁决的有力驳斥,它们才真实体现了我的命令的用意。

8月21日和9月24日的命令或可以说服那些抱有成见的法官们相信我从没打算实施恐怖主义。下文就选自1944年8月21日的命令:

近几周来,在打击匪徒的重大行动过程中发生多起事故,严重损害了德国武装力量的良好声誉和纪律,而且它们同报复措施毫无关系。

同游击队的斗争必须以最严厉的方式贯彻执行下去,偶尔伤及无辜是在所难免的。

然而,舍姑息安抚政策而选择采取大规模作战行动,结果只在民众中引发更大的骚乱,还造成供应困难—其后果到最后全由德国武装力量承担,这就说明行动实施方式有误,而且只能被视作军队劫掠。

在致我国驻意大利大使拉恩博士的亲笔信中,领袖对我军打击游击队的行动方式和万不得已的报复措施大吐苦水,为这些措施承担苦果的是意大利百姓,而不是游击队匪帮。

整项任务的结果已经严重损害了意方对德国军队的信任,树立了新的敌人,还帮助敌人宣传。

以下出自我在1944年9月24日下达的指令:

领袖再次向我转达了一份书面声明,事关我驻意单位成员对百姓犯下的恶行,它们违反了我于1944年8月21日发布的指令,且方式粗暴,以至于那些正直激昂的百姓都被迫转投了敌军或游击队阵营。我不想继续纵容此等行径,因为这种懦夫的暴行会带给无辜群众怎样的苦难,我再清楚不过。

领袖的抗议正转呈给总司令部,某位有能力的将军正受命对几桩最为恶劣的案件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汇报于我,还要递交给相关责任指挥官做最终决定。这些军官同样要向我汇报结果。

然而,上述命令而言,根本问题在于当时所做的官方调查证明不出德国士兵有罪。而且我在法庭上拿出证据证明过,我也调查了我军一名军官犯下的违法案件,翻阅了所有报告,并打算事情一经查明属实,就将此人交由军法审判。关于8月21日的命令,如果法庭的理解是,我在6月17日和7月1日的两道命令中隐晦煽动恐怖主义(也就是暗指我只是下达了有罪的命令)至此发展到公然煽动的地步,以图将罪责转嫁给执行任务的部下,那么实在不符合我过分揽责上身的名声。倘若果真如此,我也绝不可能成为“广受爱戴”的总司令—我过去的部下们时至今日仍忠贞不渝。事实上,对我的指控放之任何法庭都无法成立。即便我在另一起案件中承认了自己的部队有可能违反过国际法,那个意大利军事法庭也判决我无罪。

简单谈谈士官证词,这种证词不是当着经授权的宣誓主持人的面被记录在案,而是在事后多年基于上百人时不时的陈述做出来的,他们当时仍然处于游击队和其他人的压力之下。同时期意大利人审理的大部分案件证明了这些证人的陈述要么失实,要么夸大其词,因而作为证词也无甚价值。现在水落石出了,这些存疑的罪行有一部分被记录在像“黑色旅”那样的新法西斯组织或者穿着德军制服的意大利犯罪团伙账上。英国的调查法官在一份以我的名义递交的诉状里确认了此事,他对战时驻意德军采用的办法有独到的了解,因而还在诉状里强烈呼吁我和冯·马肯森和梅尔策不仅该被释放,而且该被赦免。

最后还必须要说的是,所有为我辩护的德意两国证人都被认为“不可信”,相反,意大利证人天花乱坠的故事和英方的士官证词却被视作“可靠”的证词予以采信。我们这些坐在被告席上的人自小接受的就是德国的司法概念,对于法院没有采用“疑狱从轻”,随后“死刑枪决”的判决居然能通过,我们都难以理解。

我的四个辩护律师—拉特恩泽尔博士、弗罗魏因博士、舒尔茨博士和施温格教授事先怎么都不肯相信我会被定罪,后来,军事法官在两个法庭做出“有罪”裁决时,他们信誓旦旦向我保证,除了不确定能否争取到一个非常宽大的处理之外,其他都不是问题。尽管我持相反看法,他们仍坚持己见。结果听说自己被两个法庭均宣判死刑时,反倒是我要安慰我的律师。这就是当时的真实一幕,之所以写下来是因为我需要深入阐明诉讼过程。这个审判程序是为胜利者审判所有众所周知的战争罪应运而生,批评存在其中的过错只是浪费口舌。

判决结果公布那天晚上,我在一封信里一吐心声:

1947年5月6日,尘埃落定。结果乃我预料之中,不是因为我不相信自己行事正当,而是因为我怀疑这个世界的公正意识。我的辩护律师和很多人都对裁决难以置信。在他们看来,即便我的良心已经无力承担,我也应该寻求一个合理的解释。但这个裁决结果是必然的,因为

1)作为军事法官拼命争取的结果,对我的审判被安排在罗马审判之后;

2)游击战在今天仍然被歌颂,不能以罪行之名载入史册;

3)整体而言,德国军官及其军事职业必须受致命的打压。

今天,西方大国轻率地忽略一个事实:他们这样做会害到将来的自己。我还记得发生在纽伦堡的一段对话,那时一个见多识广的熟人告诉我:

“无论以何种方式,你一定会遭到秋后算账。你地位太高,太受拥护,是一个威胁。”

这句评语提醒了我,应以证明我们行事光明磊落为己任,而我个人所作所为的出发点是爱民之心、是我的名誉和军衔。我努力不辜负世间对自己的要求,而且籍着上帝恩助,我尽量忍受着可能要承担的最深重的苦难。我敢说自己一生都在精益求精。如果我跌倒,那么请让那些清白无瑕之人审判我。满口圣贤者的非难无法动摇一个迄今或者曾经自尊自重的人。我的人生很充实,忙于工作、操心事业、履行职责,不会做以苦难结束的坏事。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依然能在战友们心目中占有一席之地,如果那些德高望重的人仍然愿意与我一叙,那就是莫大的恩赐了。如果我甚至得到了过去的敌人认可,所有人都为我的判决震惊、摇头叹息,那便意义非凡了。如果意大利方面声称我应该被授予四枚黄金勋章,而不是被推上审判席,这就是努力超越当今一些负面情绪的反映。

1950年和1951年,巴伐利亚的去纳粹化法院处理过与威尼斯审判相同主题的案件,最终决定被告“不受牵连”。尽管我、还有英国人都看出了诉讼程序有违“一事不二审”原则,我仍然很感激法庭裁决里开诚布公的批评。

我在这一章开头就说过,法庭至少应该注意到此案的法律地位是有疑问的。根据国际法制的惯例,审判应该完整考量我的所作所为—我的律师认为就凭这个思路,就可以判我无罪。恕我直言,当时军法官勤勤恳恳、一字不漏地记录下了其他所有细节,唯独到了证人在就后面出示的证据接受质问时,军法官一脸不耐烦地放下了他的钢笔,明显漠不关心。

尽管整个人连同报应被推上风口浪尖的滋味不好受,但我还是要在这里提一点,它已然成为历史过去,可能很多重要人士还会质疑它究竟源于何处,我甚至要因为决定坚持这个观点而承担不寻常的责任。但我依然认为这个观点中的一些细节值得一提,因为应该让德国人民和其他西方国家人民知道:战争固然是血腥的,然而德国军人受人道、文明和经济因素引导,已经超过了这种规模的战争所容许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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