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情报部门会整合所有战场区域的大事小情,绘成地图、配以索引每日上报。从这些日报里能看出,游击活动一直呈蔓延之势,特别事故率上升到每日五六起。破坏铁路、仓库和堆场的行为或多或少呈现出局部化和日常化的特点,其他游击活动取决于前线形势。突然袭击事件的地点和频率变化不定。
随着游击军的组织扩张,“受威胁”“被占领”地区也在成倍增长。不过,只有游击军直接配合军事行动的地方才是心腹大患。
自战争开始以来,德国士兵就被控犯下累累暴行。各类事件被当做审判的主题,而结局几乎无一例外是判处死刑。在这些判决面前,最后辩白自然也无处可说。
即便考虑到夸大其词的成分和意大利人生性放纵,考虑到前共产主义势力施加的压力,必须承认,当年德方同样存在龌龊。但一个事实也不容掩盖:给德国军人定罪的案件中,只有个别几桩有令人信服的证据。对于发生在意大利的暴行或恶行,游击分子、新法西斯组织和德国逃兵团体都有份,而该归到德国军事组织账上的罪责(如果有)只占到最小的比例,或许还有很多事件是掉队士兵自保过当所致。
发人深省的是,这些不法行为中,只有极少数(约三到五起)是通过正式途径上报给我的。墨索里尼告诉了我一些德军针对平民的犯罪传闻,按我的坚决要求经过德方调查后,结果都是莫须有或者添油加醋。究其原因,部分可以用核实程序有别解释,而核实程序的差异源自对公约条款存在不同的解读(比如涉及到诉诸报复的限度和手段的条款)。自相矛盾的证据比比皆是,但德国军人还是被轻易判处死刑,因为所有判决都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德方目击证人宣誓过的证词不可信,而另一方靠刑讯逼供套取的证词自动成立。
可能会有人反驳说,德军许多罪行秘而不报,被掩饰甚至掩藏住了,这作为个案或许存在,因为战争中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但是我建立过一个特别汇报和监测网,有了它就能杜绝长时间瞒报,所以我必须对任何一概而论的说法持有异议。这个网络还得到了意大利当局和教会传递给德军部队和参谋部的信息加以补充,我自己也经常突访德、意两军部队、指挥部和仓库,更别提我的“特派员”哈特曼将军也有监督措施。另外,宪兵、秘密战地警察和战地轻步枪团也保持着密切监视。
我相信其他任何地方都不曾采取过这样的防范措施来维持纪律、保护民众。在我管辖下,倘若有恶行和腐败行为败坏了军纪、军队声誉,损害同轴心国盟友良好关系,或者最严重的一种:破坏了当地民众安宁,我会在它们刚露出苗头的第一时间狠狠加以干预。通过这种方式,我能在极短时间内决然遏止第14 集团军明显的堕落趋势。(www.daowen.com)
凡此种种,倘若暴徒们在战争期间或战后仍然被《海牙公约》签署国的政府正式认定为爱国者、英雄,那就只能意味着对公约的蔑视和对世间一切正义的践踏。
【注释】
[1]《海牙公约》中的关于陆战法规和惯例规程第2 条规定,“未占领地的居民在敌人迫近时,自动拿起武器以抵抗入侵部队而无时间按照第1 条组织起来,只要他们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和惯例,应被视为交战者。”
[2]第1 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兵和志愿军和军队一样要遵守战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1.由一个对部下负责的人指挥;2.有可从一定距离加以识别的固定明显的标志;3.公开携带武器;4.在作战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
[3]1944年夏秋在德国败局已定的大背景下,根据希特勒、希姆莱等人命令,党卫队从未被征召的成年男性以及希特勒青年团中组建的一支武装抵抗力量,用于在敌后方或者战败后在占领区实施暗杀、破坏活动,该组织得名于1945年3月23日纳粹宣传部长戈培尔的演讲,他鼓动全体德国人民组成游击队,拿起武器,全民皆兵,此即“狼人宣言”。
[4]指希姆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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