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轴心国和同盟国都签署过的《海牙公约》第42 条定义,游击武装冲突初现时,意大利算“被占领的领土”,故游击军不具备《海牙公约》第2 条[1]生效的前置条件,从一开始便不在国际法适用范围内。
但是,敌人以完全无视公约第1 条的方式实施游击战。[2]基于该条款文本,德国军方采取一切遵守《海牙公约》或“战争惯例”的对策都是正当的。
从我读过的游击队历史或一手资料里,我可以得出结论,游击战是一种堕落的战争,其实施手段如此诡谲莫测,迟早要同成文或不成文的国际法则相抵触,几乎可以准确预见,交战双方都将陷入最丑陋的罪行。
因为完全清楚这些情况,德国武装力量对游击战避而远之—唯一例外是1945年4月的“狼人”宣言[3],这属于党卫队和纳粹党高层的行为,绝非一个有说服力的反驳例证。德国武装力量在和平时期未曾受过这类训练或教导,因而在意大利对付这种不断增长的威胁,显得措手不及。此事要求从我做起,大力干预,让军队指挥官像对待前线战事一样重视反游击战。
1944年5月以前,在前线地区,反游击战专属于党卫队“帝国领袖”[4],他的话在德国官方定义的“游击战地区”便是金科玉律。但我主张,对敌军和对游击队的作战应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最高统帅部不顾党卫队的强烈反对采纳了我的意见。于是1944年5月初开始,我被授予意大利战区反游击战的最高权力。涉及这方面事务,“党卫队和警察最高长官”直接听命于我,执行我的指令,不过他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自主地实施反游击行动。这样的安排虽有政治交易之嫌,也不太符合军事要求,却切实可行,从此我们在“党卫队和警察最高长官”指挥部里的游击战事务部开设了一个有用的执行机构。
在作战区和军事海岸区,反游击战由对应的集团军司令负责。
“对游击队的侦察”基本上由C 集团军群、陆军情报处和党卫军指挥,由党卫军保安局负责执行,陆军各司令部予以配合。党卫军保安局与秘密战地警察按规程开展同样的合作。原则上,反游击行动由高级官员指挥,此人无论出自陆军、党卫队或警察系统,承担的具体职责丝毫不受影响。
在其他方面,如下程序逐渐成为通用规则:在各军、各师的后方地区或负责的海岸区,反游击事务负责人为军长或师长。他们根据部队驻扎情况进一步划分责任区。在集团军的后方地区,交通线指挥官和固定指挥所一样有权指导反游击事务。
这套组织系统适得其所、行之有效,原因恰恰在于它不僵化。
对于C 集团军群下令的大型反游击行动,独立指挥机构下的独立单位或混编单位要做好战斗准备。这时候,绝对兵力非决定性因素,但很适宜抽调一支分遣队对付游击战。
起初我们对步兵单位还算满意,但冲突扩张和升级要求持续加大大炮、迫击炮、坦克、火焰喷射器以及其他技术性武器的使用。一些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人员就地组建为“特遣突击队”并进行操练,以便能在一个有效的组织指挥下,在整个后方随时随地直接予以反击,这个指挥组织同时还要应对敌人空降,并且利用羊肠小道、村庄入口或防御工事布局等地利因素发挥基层部队的作用,这样可以防守后方地域,抵御突破而来的敌军。
德国曾在1942年基于东线的反游击经验发布过游击战手册,但始终没有下发到部队,因为那时意大利游击战还不成气候,等到了严重的地步,参谋人员和部队官兵已经处于巨大的生理和精神压力之下,于是也不可能研读这份材料了。(www.daowen.com)
因游击军活跃在远离罗马的大后方,对前线部队无直接影响,统帅部易于等闲视之。一些撤往大后方或者驻扎在大后方的排遇袭后打来报告,但它们很晚才能送达,悄无声息地淹没在激烈的前线战报里。高层掉以轻心,基层缺乏经验,再加上确信无疑的关键一点:这种非常规战争有扩大之势,上述因素促使我下令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制止游击战,至少也要限制其扩张势头。这些手段有:
由警方监视抵抗组织核心以及后来衍生出的非法组织;与罗马教廷、教会里的意大利亲王、政治领袖、政府首脑以及其他有影响力的人物开展合作,采取怀柔政策;改善民众福利;特赦;减免军役、劳役以及运往德国的货运;广播宣传。希望这样能停止敌对行动,至少能局部、暂时停止—事实上有几次的确实现了。
到了1944年6月,我很清楚游击军恐怕会严重影响我军撤退。遂亡羊补牢,下令以等同于正面战场的方式对付游击队,如坦克、大炮、火焰喷射器等一度专用于前线的武器如今只要有可能帮助快速解决危机,随处皆可使用。而最好的部队便是能恰到好处地投入到此类战斗的部队。
通过这般积极行动,还投入了训练有素的部队,我希望反游击战不至于因为一些军纪松散的单位(我认为它们只会引发骚乱)而恶化为肆意复仇。这种战争有其特殊之处,必须讲究战术规则。战地侦察之前,得先持续开展一次前期“敌情侦察”,它不适合由军队承担,于是留给受过专门训练的保安局和秘密战地警察。任何行动要达到战术突然性并取得成功,必须保证最严格的保密。除非对方奋起反抗,否则抄掉一处游击军隐蔽窝点起不到实际作用。我们先封锁对方活动区域,然后要么从全方位围困之,要么靠突击部队从某个固定的边界线发动攻击,这套办法久而久之成了规程。
残缺的不确定意识和攻击倾向促使我们研发了一套防卫敌人伏击的良策:与其坐以待毙,等着敌人躲在某间屋子开枪,不如主动制服潜在的狙击手,手段是朝那间房屋射击或者喷火,直到敌人丧失行动力为止。这是唯一能确保后背不吃枪子儿的办法。如果想避免后方地区的严重损失,保护补给车队和疏散伤员途经的漫长公路线尤为重要。
鉴于这伙人行事如此毒辣,很多时候可谓丧尽天良,有一段嚣张时期,我下令狠狠运用武器,去遏制我们高到离谱的伤亡—有些士兵一定程度的漫不经心和妇人之仁难辞其咎。除非想自寻死路,反游击的战士们需要扭转某些潜伏着杀身之祸的天然情感。
我放弃了使用轰炸机,尽管那样做效果最佳,但这是原则。在有人居住的地方我不能承担伤害平民的责任。经验也告诉我,我的体谅不会收获多少感恩。但如果还是无法全面杜绝游击战,将来我也不得不抛弃这样的顾虑。
事实上,由于暴动或游击战的特殊性质,某些对策是被有悖于前线士兵利益的国际法所允许的。不幸的是,海牙公约陆战法规还不够明确,在若干处使用了“战争惯例”这样模糊的措辞来掩盖公约的欠严谨。有待进一步阐明的问题有:人质和杀害人质;报复行为及其性质、程度和比例;集体措施及前提条件;紧急状态法令和司法程序。
这里必须清楚的一点是,国际法中存在模棱两可和漏洞,才导致了当时一些热点事件最终铸成无可避免的大错,并造成双方受害者的死亡。由于国际法存在不同的解释—好比欧洲大陆国家和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之间就解释各异,要一个坚信自己国家对于国际法的解读的担责指挥官缴械投降,这是不合情理的。上述提到的许多行为,例如报复,都属于意见上的分歧,必须由担责指挥官对具体案例进行彻查后方能做决定。
按德国的规定,只有师长及以上级别的将领—这些拥有专业顾问的人有权下令实施报复,这样能充分杜绝轻举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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