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的成果简介

英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的成果简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中央关于司法责任制的文件中多次提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虽然在司法体制改革内具有标志性意义,但其并不是解决司法实践活动中存在的一切问题的万能钥匙。在司法责任制的各项举措得到支持和落实的催化作用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正逐步得到显现,但是在平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承担司法责任关系上依旧存在困境,仍然任重道远。

英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的成果简介

党中央关于司法责任制的文件中多次提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虽然在司法体制改革内具有标志性意义,但其并不是解决司法实践活动中存在的一切问题的万能钥匙。在司法责任制的各项举措得到支持和落实的催化作用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正逐步得到显现,但是在平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承担司法责任关系上依旧存在困境,仍然任重道远。

(一)让审理者裁判

司法独立是全球公认的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公民法治自由和权利的保障。1985 年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提道:“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1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这一司法机关独立行使。2019 年新修订的《法官法》 总则中也指出,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责任制改革前,法院案件处理问题采取的是呈报庭长、院长审批的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判文书的制作必须经庭长或院长签署后,才能正式下发。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作出裁判的案件占据主流,但法院司法人员强调下级对上级命令服从的行政管理模式仍未完全脱钩,导致法院内部仍然存在为达到结案率主审法官不裁判的挂名办案情况,院长、庭长办案不实问题,司法活动受到来自司法机关内部或外部的影响和干涉。“让审理者裁判” 就是让原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判审分离、权责不清的状况得到改变,即由审判法官所享有的权限归还给审判法官,通过减少各种干预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因素,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因此,司法责任制要以保障司法独立为前提,还应当重视法院的内部改革,减少行政色彩并消除层级管理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才能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www.daowen.com)

(二)由裁判者负责

法官司法行为独立于彼此和所有外部压力,以致广大公众能够相信他们的案件将得到公正和依法的判决,保障法官独立办案的同时,也必须让法官受到相应的责任制度约束。近些年来出现的冤假错案,如“杜培武案” “佘祥林案” “呼格吉勒图案” 等,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2015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已将法官责任限定在“违法审判责任” 的范围之内,并否认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纪律规定” 的责任与司法管理者的“监督管理责任” 涵盖在司法责任制度的范畴[12]当下中国,法官存在多种身份角色,可能既是审判员、监督者、公务员也是党员,造成责任追究的交叉重复。《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出现责任认定的困难。在员额制改革后,一些院长将自身错误定位为领导者而非实际办案的法官,这种表面审判的领导形式化办案是典型的审者不负责的问题,并呈现行政化的趋势。[13]尽管《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规定司法惩戒委员会负责司法追责,但这一规定并未具体厘定司法惩戒委员会的权力、责任及追责的程序等追责机构内容。[14]改革试点上海市在2014 年成立全国第一个法官惩戒委员会,它下设的办公室位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属于高级法院内设的一个部门,广东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省一级司法惩戒委员会遵循法院内设机构的模式,没有独立进行案件的调查、审理的权力。此外,我国的司法责任与法官的司法权力保障方面亦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失衡状态。法官惩戒制度的目的不在于对法官实施严厉的惩戒措施,而是要折射出法官司法行为的不足之处,使法官不断检讨和纠正工作。司法责任制改革要在尊重基本国情和司法规律中,真正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责必问责、滥权必追责,这是我们要攻破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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