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在司法改革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曾称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回首我国司法改革40 余年,出台了一系列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的政策、文件,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长远而深刻的意义。
1978 年11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把全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历程。1997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司法改革的主张。
2013 年11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提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是我国首次明确阐释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2014 年10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2015 年8 月18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的具体举措。[1](www.daowen.com)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我们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司法责任制的规范指引大多以非立法性规范文件为主,辅之以立法性规范文件。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评估2013 年10 月以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反复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 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 年9 月21 日发布。[2]该意见共分六部分48 条,除目标原则和附则外,其他四部分分别为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较为完整地明确了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对确定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指导全国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2018 年12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为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地方改革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进不系统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整体提升,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对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实施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制定《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也即《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作为未来五年指导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4]因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也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 年4 月23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以下简称《法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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